作者fullmoney (失血)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纠纷] 请问离店一秒就不能换货了吗?
时间Mon Dec 5 12:30:21 2005
※ 引述《foone (请问甚麽)》之铭言:
: ※ 引述《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之铭言:
: : 但如果只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 : 一件没有问题的东西 交易过程也没有问题
: : 只是消费者弄错了 这并不能构成换货的理由
: 意思表示错误是可以撤销的
: 亦即民法第88条第二项,关於物之性质有错误,交易上认为重要者
: 视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
: 如果消费者误以为该买卖标的符合所用,
: 实际上却因规格不符无法使用,交易上可认为重要(因该物品等於无效用)
: 可认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而撤销
: 可作为撤销契约之原因
: 当然若对方有损失自然可以求偿
: 但不能说「民法」中没有「换货」或「退货」的理由
: 许多厂商提供换货甚至退货,不是没有原因的
: 读法切勿观木不观林
我觉得是不是该讨论那个"商品既出概不退换"这件事
虽然民法有其规定,但从消保法的立场这确实不合理
况且消保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只拘泥於民法上的条文..想当然尔是业者合理
但别忘了消保法的出现就是要解除这种对消费者不公平的事情
各位大大努力的阐释民法是正确的....
但是站在保护消费者的立场~~是不是该多方思量呢??
虽然我遇到不少这类买错或者反悔案件,
但解释民法上之规定之余,我亦会建议消费者从另一个方面下手
就是如果对方有销货成本上的损失,是否由消费者补偿
尤其这还是个未拆封的产品.....
之後再换取原本欲购买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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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参考
不要围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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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9.185.99
※ 编辑: fullmoney 来自: 163.29.185.99 (12/05 12:31)
1F:推 FlashGet:我是觉得要对店家跟消费者都公平.. 一面倒的法会造成秩序 12/05 12:33
2F:→ FlashGet:浑乱. 12/05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