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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情报] 公平会对於电话行销案件之处理原则
时间Thu Nov 10 06:30:04 2005
※ [本文转录自 Anti-ramp 看板]
作者: fba (飞身攻击) 看板: Anti-ramp
标题: [情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於电话行销案件之处理原则
时间: Thu Nov 10 01:58:02 2005
<总算被我找到了吧~~~~哼哼哼~~>
一、 为确保事业公平竞争,维护交易秩序,有效处理事业以电话行销方式,为足以影响交
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之相关案件,特订定本原则。
二、 本原则用词定义如下:
(一) 电话行销:指事业透过电话或其他类似之语音互动设备,为从事推广商品或服务争
取交易机会之行为。
(二) 电话行销业者:从事电话行销行为之事业。
(三) 发话人:实际进行电话行销之人。
(四) 受话人:接收电话行销之人。
三、 事业从事电话行销行为时,应将发话人电话号码或其他足资识别身分之资料,显示於
受话人之接收设备。
四、 事业从事电话行销行为时,应於通话之初告知受话人发话之目的、发话人、电话行销
业者及其所代表之提供商品或服务之人。
五、 电话行销业者应保存下列资料:
(一) 与该电话行销有关之广告、行销文案及促销资料。
(二) 契约透过电话行销成立时,电话行销过程之录音纪录,或系争契约另以书面方式为
之者,其书面契约。
前项资料应保存至少六个月。
六、 事业从事电话行销行为时,不得以积极欺瞒或消极隐匿下列交易资讯之方式,争取交
易机会:
(一) 关於商品或服务之价格、品质及数量。
(二) 关於购买或使用该商品或服务之限制条件。
(三) 关於商品或服务之限定时间优惠价格。
(四) 涉及赠奖活动之电话行销,关於赠奖活动之内容,以及赠奖活动与电话行销标的之
关连性。
(五) 涉及慈善或公益活动之电话行销,关於慈善或公益活动之目的、捐助百分比。
七、 事业从事电话行销行为时,不得於受话人表明不愿接收电话行销後,再以烦扰之方式
为商品或服务之推广。
八、 事业从事电话行销行为时,应自本原则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参照本原则相关规定适当
调整。期间经过未调整者,本会得就个案调查处理。
九、 事业违反第三点至第七点之规定,且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者,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
十四条规定之虞。
http://www.ftc.gov.tw/公平会.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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