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ggs (隐私权=站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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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官护商 线上玩家痛骂 宝物窃案频频 主管 …
时间Thu Oct 20 22:36:22 2005
有关盗宝的部分,我做一些法条补充。
在修改刑法後,盗宝已不再使用窃盗罪论之,改以以下法条处理: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三六 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
第 358 条 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 359 条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於公
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 360 条 无故以电脑程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致生损害於
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 363 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至第三百六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这里有相关判例收集,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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