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ttem (黑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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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信用卡帐单有疑义可主张暂停付款
时间Tue Oct 18 08:54:42 2005
转载行政院消保会新闻稿(94.10.04)
信用卡帐单有疑义 可主张暂停付款
事实:民众反应,有旅行业者以「信用卡持卡人授权书」方式代替签单,对此未当场签名
之消费付款方式,其相关安全保密措施让消费者存有疑虑,又部分业者於取得「信用卡持
卡人授权书」时,即将款项提走,让消费者觉得离出国尚有月余,而旅费已全部付清,显
不合理,且无保障。
行政院消保会表示:依据「国内、外个别旅游定型化契约书范本」第5条规定,旅游费用
,消费者除於签订契约时,缴付若干定金外,其余款项於出发前三日或领取机票及住宿券
时缴清即可。有关旅行业者接受消费者以信用卡签帐方式交易,其团费付款时期有与上开
范本规定不合之情形,本会已责请交通部观光局处理,其并已函请各旅行公会转知所属会
员配合办理;其次,有关消费者个人资料保护问题,「信用卡持卡人授权书」系属消费者
使用信用卡支付消费款项时之非面对面交易,因无需出示实体卡片,特约商店为避免有盗
用卡号消费之情形,均会要求持卡人填写卡片背面末3码及身分证字号,以确认是否为真
正持卡人消费,为避免个人资料外泄,银行公会自律公约已要求信用卡业务机构及特约商
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知悉持卡人相关资料,应保守秘密。另「旅行业管理规则」第3
4条亦有明文规范,「旅行业及其雇用之人员於经营或执行旅行业务,取得旅客个人资料
,应妥慎保存,其使用不得逾原约定使用之目的。」,旅行业若有违反,将由主管机关依
发展观光条例第55条第2项规定处罚。
使用「信用卡持卡人授权书」之交易方式,因无须使用签单或当场签名,交易风险较
高,信用卡收单机构与所属特约商店签订之约定书中均明定,特约商店接受该等特殊交易
须确认持卡人身分之正确性,如持卡人否认该笔交易时,特约商店应证明该笔交易确系由
真正持卡人所为,始得向收单机构请款,换言之,消费者若於收到帐单後发现类此交易非
本身所为,特约商店即负有举证责任,消费者并得就此疑义帐款向发卡银行主张暂停付款
。
此外,部分信用卡消费争议系因银行要求附卡持卡人须就正卡持卡人之消费帐款负连
带清偿责任而争讼,而有些附卡持卡人甚至不知悉有办卡情形或未於申请书签名,就此争
议,台湾高等法院於判决理由中明确指出,当消费者否认信用卡附卡申请书上之签名为其
所为时,银行若未能举证证明该签名确系消费者所为,应认消费者此部分所辩可采(台湾
高等法院94年4月7日93年度上易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理由参照)。有关银行要
求信用卡附卡持卡人须就正卡持卡人之消费帐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前经本会研议系属显失
公平条款,并将研析理由函送司法院秘书长参考,上开高等法院判决已采相同见解。
行政院消保会表示:依据财团法人联合信用卡处理中心及各发卡机构统计资料显示,信用
卡流通卡数截至今(94)年上半年(6月底)止已逾4千5百万张,有关信用卡的消费争议
随着金融商品的多元化亦日趋复杂,民众若遇有争议,可使用行政院金管会所设置之消费
者申诉专线「0800869899」、银行公会设置的信用卡申诉专线「(02)85
962333」或本会於各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建置之全国消费者服务专线「19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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