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ra ()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纠纷] 也是有关补习班退费转让的问题
时间Fri Aug 26 21:27:44 2005
因为文字明明白白的摆在那里,
你要补习班的人再去阐释,也不可能有所突破。
分两种情形加以说明;
一是退费:
未开课退75%以及逾三分之一不退费的说法,基本上没错,很难推翻,
不过其中没提到的是,未逾三分之一时,至少可退回一半。
你可能要算一算超过三分之一没,如果没超过,可去主张。
不无小补。不过要注意补习班的开课期间。
二是转让:
契约范本里没有对於「如何转让」或者「得否转让」加以明文,
其它法令也没有特别的禁止或放宽规定,
所以补习班和你的契约或者某些附件里,
对於转让的约款,基本上因为是契约,所以有其效力。
不过因为其属於定型化约款,所以效力必须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
最主要的关键在於消保法第十二条的解释及适用,
相关的论述,如果有兴趣,可继续讨论,
不过因为这不是法板,简单只说结论,
可以试试主张:
因为你的转让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所以该约款明显不利於消费者,
而有违反平等互惠原则之情形。
不过这种约款是否真的会被认为符合消保法第十二条,不知道。
於补习班报名後之转让,碰到的人不在少数,
早期的契约范本里没有(最近新闻报导那个新的不晓得有没有),
其他法令也付之阙如,
对於这种情形,个人推测,不是因不知,而是摆不平。
空白或灰色地带,不妨闯一下,反正最多就是什麽都拿不回来。
你自己去谈大概不会有进展,找一下其他大人,
或者直接以书面往来,可能效果较好。
---
有些补习班的契约真的让人不敢恭维,
我签过一份人事保证,上面每条约款都违反法令之明文,
其中甚至有一条是:保证人连带负刑事责任 这种文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1.8.83
※ 编辑: roura 来自: 218.161.8.83 (08/26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