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linyo (一闪一闪亮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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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纠纷] 也是有关补习班退费转让的问题
时间Fri Aug 26 19:06:22 2005
※ 引述《windsis (需要个人说话)》之铭言:
: 已爬文→消保官→教育部→台北市教育局
: 之前我同学(以下简称A)在台北市某补习班报名,缴清了20000元的学费也拿到收据。
: 但开课三个礼拜A同学都没办法去上课,接下来的课程也无法参加。
: (此时课程还未到1/3)
: 因此他在网路上找到了欲接受转让的同学(以下简称B),
: 价钱谈好了,所以到补习班欲作转让的动作。
: 没想到补习班竟以A同学的价值(?)只有10000元,
: 所以只愿意退还A同学20000*1/2=10000元,
: 而B同学要以新生的身分加入,也就是B同学仍要缴20000元,
: 他们补习班的说法是只在课程开始前接受全额转让,课程开始後不接受任何转让的动作!
: 现在问题来了,补习班是否可以私订不可转让的规定?
: 教育局的回答是他们那边没有规定,端看A同学与补习班的契约内容。
: 但A同学自开始就只有缴费、拿收据的动作,而完全没有看过契约内容,
: 没拿上课证,也没上过任何一堂课程。
: 那是否收据就可代表一种形式的契约?但收据上并未载明任何相关规定。
: 很令A同学不满的是,他从头到尾都没享受到任何补习班的资源,
: 却要平白付出10000元的费用,补习班又限制他转让的资格。
: 也因为不得转让的限制,补习班因此多收取了10000元的费用。
: 合理吗?有没有办法为A同学争取到较大的利益?
虽然我已经放弃转让的念头了 但是我之前跟你朋友相同 消保--->补习班
消保的回答是 教育部并没有订定转让的条例 一切视你跟补习班的契约而定
我有问他 那真的是在法律上完全无法强制对方做些什麽搂
她的回答是 一切看补习班..........只有退费才有明文规定
我打去补习班问 答案是开课前某个期限内
只能转让三分之一的费用给受转让者 其他三分之二转让者自行负担
说实话 降还有谁想转让 乾脆退费 有明文规定可以退75%开课前
超过三分之一堂课者 不退费也不转让 不能去还必须事先报备才算
不然都算你有来..................
也就是说我的状况 只有两种 当被抢 不然就是去上课.............
我花了三万买到一个道理
肉包子打狗 一去不回头..........以後做事还是谨慎再谨慎 钱到别人口袋
想拿回来 根本是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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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暂缓步伐....却不听使唤的加快
直到与你擦肩而过
停下来....回头凝视着你逐渐微小的身影
直到空气中不再弥漫你的气息
我告诉自己.....你真的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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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35.24.16
1F:推 iwishu:我跟你一样 T_T218.187.110.137 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