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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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直销商品退货 业者应退还9成价
时间Mon Aug 15 16:02:11 2005
直销商品退货 业者应退还9成价
记者许俊杰/苗栗报导
苗栗县政府最近接获10多起直销消费纠纷案件,民众发现商品不实用时,业者都
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或是以扣除佣金、手续费等理由,仅退回不到5成的购买金
,消保官黄国梁表示,依公平交易法规定,业者应以商品价格百分九十买回。
黄国梁指出,最近接获两起民众透过直接购买电信节费器,以及12起买卖「生前
契约」的纠纷案。苗栗市的黄先生指称,他家里有8个人使用行动电话,加上家用
电话,1个月电话都7、8000元以上,有时上万元,上月有人直销节费器,宣称月
缴2000元,电话「打免惊」。
黄国梁说,业者要求预缴2年4万8000元费用,他依约定缴清後,发现电话转接耗时
,而且通话品质奇差无比,要求退回,却遭到业者拒绝;另外林生先经营公司,也
为每个月上万元的电话费伤脑筋,听信直销的话装了节费器,使用後认为通话品质
影响生意,想退货却遭到拒绝。
黄国梁表示,生前契约12个纠纷案都是民众听从直销的上游宣称可「买3送1」、
「买4送1」,但花了10数万元後,想退回却遭业者拒绝,或称要扣除佣金等费用,
仅愿退不到5成的金额。
黄国梁指出,依公平交易法第23-1条、23-2条规定,自订约14日内解除契约,业者
应全额退费,若超过14日期限,应退回百分之九十的商品价格,因此他提醒消费者
可据此向行政院公平会提出诉愿,争取自身权益。
【2005/08/09 联合报】 @
http://udn.com
注:公平交易法~
第 23- 1 条 多层次传销参加人得自订约日起十四日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
事业解除契约。
多层次传销事业应於契约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内,接受参加人退货之申请,取回商
品或由参加人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参加人於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
其他加入时给付之费用。
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项规定返还参加人所为之给付时,得扣除商品返还时已因可
归责於参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毁损灭失之价值,及已因该进货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
金或报酬。
前项之退货如系该事业取回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第 23- 2 条 参加人於前条第一项解约权期间经过後,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
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画或组织。
参加人依前项规定终止契约後三十日内,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以参加人原购价格百
分之九十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
金或报酬,及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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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请来tax板与消费者保护板(consumer)坐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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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bbiechen:请问超过30天怎麽办 拆封了可以退吗 谢谢 218.169.7.117 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