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求助] 购买法堤约定金生,可以解约,但已缴费 …
时间Thu Aug 11 22:57:30 2005
※ 引述《roura (pp)》之铭言:
: : 只是要问...本案是否能以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方向来讨论?
: 对於消保法我也不是很懂,
: 日常接触的多是证交法及其他金融法规,
: 一般民刑案没什麽经验,尤其是与消费者有关的案件,
: 只代理过企业那一方 XD
: 有错请其他大人指正。
: 个人的看法是:
: 显失公平?有可能,
: 不过就算有显失公平的情形,很可能只有某些约款无效,
: 至於是哪部分,要一一探讨才能判断。
: 本例的情形,前面有提过,
: 我觉得一是买贵了,
: 假设现在的价位是少一个零,问题可能就消失了;
: 二是所谓的违约金(分期付款未缴清竟然可以全部不退),
: 不过违约金的部分,个人还是持保留的态度,
: 因为不确定整个契约的内容,所以无法审视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理。
感谢roura大,百忙之中,应个人要求而继续讨论本篇...^^
因为此类案件,应该会与日俱增......(但愿我只是白操心,不要成真~)
嗯~在违约的部分,似乎对消费者极为不利,这也是我想到本约显失公平之处.
消费者买的是一个服务,在完全未动用到服务的情况下,已缴的钱全数充作违约金,
就算全缴清,只能拿回10万元(已付的3%彩金说不定还要扣除?)
但业者若违约(或消失...)...可以被拿来执行的仅信托的部分,
而且尚未能判断信托的钱能否保住(按原作所提,信托的部分,消费者非当事者,无权主张).
(其实在好不公平呀~~~:P )
再请教~
原作已於後篇提到法堤称其合约为定型化契约,
按~定型化契约需於签约前,提供一定时日的契约审阅期,
果若当初签约时,未提供契约审阅期,那麽此约的订定是否有瑕疵?
是否能因此而有解套的可能?
*另:信托渐渐在各种行销中出现,可是实务上,信托作业若官方未能多做宣导与管理,
信托极可能成为取信消费者之名,而更行诈骗之实的手段.
请熟知信托实务的大大,上来做些指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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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请来tax板与消费者保护板(consumer)坐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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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93.37
※ 编辑: ivysky 来自: 61.230.93.37 (08/12 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