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ttem (黑黑属)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求助] 购买法堤约定金生,可以解约,但已缴费 …
时间Thu Aug 11 22:54:31 2005
: 因为之前我没有认真的去看服务项目
: 但我上次仔细看过
: 发现的确是买贵了
: 依照他的服务
: 其实根本不需如此多的价钱
: 等於说当时是我自己没有确认清楚
: 就签约了
: 是我的不对
签订任何契约之前一定要好好审阅过...........
: 至於违约金的部分
: 我也是觉得非常的不合理
: 因为我根本没有缴完
: 也完全没有使用
: 而真的缴清的人
: 只能拿回10万元
: 其余的钱就当成违约金
: 其实让我非常的疑惑
有问题的部分可能出在违约金的地方
如果消费者有违约的情形
遭扣除违约金是可以接受的
但违约金金额并非由业者漫天开价、於取予求
也非整个契约立场就因此都偏向业者
虽然契约为买卖双方合意订定
但契约中之条款如与公平互惠原则有所抵触时
该条款还是会被视为无效的(消保法第12条、亦可见消保法施行细则第13条、第14条)
我的看法是
请原PO先仔细考虑清楚
究竟是要继续完成契约内容还是解约
如果是前者则继续走完契约
至於买贵的问题恐怕已经无力回天
就当作是个教训~
如果是解约的话
单就契约条款来看的话
的确有欠缺公平的地方
可走申诉管道来试着协商看看
但要有心理准备
非业者过失而提出解约
消费者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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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诉--->
上班时间电话拿起来拨打1950,直通各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
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得向企业经营者、消费者保护
团体或消费者服务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诉。企业经营者对於消费者之申诉,应於申诉之日起
十五日内妥适处理之。
第二次申诉--->
迳洽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
消费者依第一项申诉,未获妥适处理时,得向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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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49.205
※ 编辑: nottem 来自: 61.223.49.205 (08/11 22:55)
1F:→ nottem:刚刚漏看了一篇XD...因此原PO应该解约之意坚决... 61.223.49.205 08/11
※ 编辑: nottem 来自: 61.223.49.205 (08/11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