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sim ( 努力吧)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买的东西有没有七天的犹豫期
时间Thu Aug 11 21:25:20 2005
※ 引述《nottem (黑黑属)》之铭言:
: : 这个地方
: : 我补充一个後续可能的动作
: : 我先前购买一支手机 为瑕疵品(新品不良)
: : 後来换货 又是瑕疵品 (新品不良)
: : 店家不愿意退款 只愿意重新更换新物品
: : 我有向消保会申诉 谘询人员说这样不退款是不合理的
: : 因为连续换了两次 都是不良品 这样是可以要求退款的.
: 我同意业者对於出售产品负有瑕疵担保的责任
: 也对於原PO所述连续换了新品都有瑕疵的情形感到遗憾
: 但我不太清楚的地方是
: 如果「连续换了两次都是不良品 可以要求退款的」之规定法源
: 不清楚那位谘询人员是怎麽告诉你的~
: 是否业者会这样就乖乖退款呢?(很疑惑....)
: 如果那样产品在设计生产上即有严重瑕疵
: 这就不是换个新品就可以解决的事情
: 而且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权益
: 最好是将这个情形告知消保官来进行了解
关於这个问题 我这几天得到答覆了 业者也退款了
我是不知道实际的处理模式是怎样 不过 的确的 我的问题 消保会帮我处理了
以後大家可以正视自己(纳税人)的权利...我是不懂法律啦
不过只要自己愿意打电话去询问相关问题 我想 她们都会很愿意帮忙的...
根据政府寄来的公文上面叙述的
上面是这样叙述的...
依据消保法第57条规定 企业经营者拒绝、规避或阻挠主管机关依第17条第3项
第三十三条或第三十八条规定所为之调查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罚锾
-----------------------消保法 分隔线--------------------------
第十 七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公告规定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之事项。
违反前项公告之定型化契约之一般条款无效。该定型化契约之效力依前条规定定之。
企业经营使用定型化契约者,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查核
第三十三条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认为企业经营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务有损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虞者,应即进行调查。於调查完成後,得公开其经过及结果。
前项人员为调查时,应出示有关证件,其调查得依下列方式进行:
一. 向企业经营者或关系人查询。
二. 通知企业经营者或关系人到场陈述意见。
三. 通知企业经营者提出资料证明该商品或服务对於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无损害之虞。
四. 派员前往企业经营者之事务所、营业所或其他有关场所进行调查。
五. 必要时,得就地抽样商品,加以检验。
第五十七条 企业经营者拒绝、规避或阻挠主管机关依第三十三条或
第三十八条规定所为之调查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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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给大家做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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