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讨论] 灿坤~已订货且付订金~但掉货未到
时间Wed Aug 10 22:58:19 2005
※ 引述《clmhn ()》之铭言:
: : 推 ivysky:可要求退回全数订金. 61.230.88.9 08/10
: 像这种状况,不能向店家求偿吗?
: 他们可说是全无风险及成本..
: 消费者却要负担时间及交通等等成本
只要订货单上有注明交货日期,就比较可能求偿.
店家无法於交货期限内让顾客完成取货,
视为买卖契约之无法履行,
可以直接要求店家退还订金加一倍的赔偿.(通常要给一个期限)
或者您可以选择保留订单,要求补赠品.
民法之出卖人给付迟延之效果:
因可归责於出卖人之事由致给付迟延者,买受人得请求损害赔偿。
买受人得定十日以上之期间催告出卖人履行契约,出卖人仍未履行者,
买受人得解除契约,请求返还已给付之价金,及自受领日起至返还日止
,依法定利率计算之利息。如有其他损害,并得请求赔偿。
民 249:
定金,除当事人另有订定外,适用左列之规定:
一、契约履行时,定金应返还或作为给付之一部。
二、契约因可归责於付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请求返还。
三、契约因可归责於受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该当事人应加倍返还
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约因不可归责於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应返还之。
*上游厂商无法如期供货,可视为出售店家之责,其应控管可出货量及期限,
才不会造成客户的损失.
所以若店家推责给上游供货商是没用的,此仍可归责於店家.
(若有误,烦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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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消费者权益~~因为我一辈子都离不开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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