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ttem (黑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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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行政院消保会促落实制定复方盐管理及规范,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时间Sat Aug 6 12:15:38 2005
转载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新闻稿(94.08.01)
行政院消保会促落实制定复方盐管理及规范,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有关食用盐消费者保护问题,於日前经媒体报导质疑市面上销售食用盐可能为来路不明原
料,混充而生之「黑心盐」且媒体认为经测试市售20余种食用盐商品其PH值均高达9至10
,而高於一般食用盐PH值6.73云云,案经媒体披露後,引发社会大众对於食用盐之疑虑,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会〉以案情影响消费者权益甚钜,乃主动指派该
会消费者保护官立即前往百货公司、超市及杂货店等进行采样,经采样35种样品後,立即
於翌〈22〉日函送主管机关行政院卫生署协助检验。
本案除卫生署检验消保会所函送35件食用盐外,尚有各地方政府送验食用盐23件,以及立
委送验10件食用盐,总共68件。其中标示不符规定部份有14件,而内容物部分,除重金属
检验均未超过食品卫生标准外,另外水不溶物超过标准共23件,而ph值超过9以上部分共
21件。〈详如卫生署提供检验纪录表〉
由於本案外界质疑重点在於PH值,另外在检验时发现部分食用盐均有添加物而成为所谓之
复方盐,其所添加相关内容物、剂量究竟对於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及财产有无损害之
虞?於现行法规并无明确规范。另外,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对於国内化工工厂所生产副生
盐是否会流向食品腌制,亦令人忧心外,其流向疑虑更需进一步了解。最後,对於卫生单
位所担心副生盐管理规范及相关措施为何?是否需明确规范?对於前述之问题,消保会於
第125次委员会议决定如次:
1、请食用盐主管机关卫生署尽速建立食用盐中有关复方盐相关管理规范,以有效维护消
费者权益。
2、请食用盐主管机关卫生署尽速督促地方卫生单位加强副生盐生产工厂附近县市,如台
南、嘉义、云林及彰化等地区家庭腌制食品查核及检验,以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并请将
相关查核及检验结果汇整後函覆本会。
3、请副生盐主管机关经济部除依据本会94年6月6日研商「工业再生盐之主管机关等等事
宜」会议记录结论,对副生盐实施源头管理,研拟具体措施,严格管理副生盐产制後之流
向,避免副生盐流入市面混充食用盐可能外,并将相关管理机制提本会9月份委员会议报
告。
食盐检体检验结果纪录表:
http://www.cpc.gov.tw/IQNoticeBoard/Salt-9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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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诉--->
上班时间电话拿起来拨打1950,直通各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
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得向企业经营者、消费者保护
团体或消费者服务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诉。企业经营者对於消费者之申诉,应於申诉之日起
十五日内妥适处理之。
第二次申诉--->
迳洽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
消费者依第一项申诉,未获妥适处理时,得向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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