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ttem (黑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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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零利率广告是否真为零利率?-消费信用广告必须载明年百分率
时间Sat Aug 6 12:05:40 2005
转载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新闻稿(94.08.02)
零利率广告是否真为零利率?-消费信用广告必须载明年百分率-
消费者保护法增订第二十二条之一条文「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从事与信用有关之交易时,
应於广告上明示应付所有总费用之年百分率。前项所称总费用之范围及年百分率计算方式
,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经总统於94年2月5日公布。相关子法业由主管机关(
行政院金管会、经济部)研拟完成「银行业暨保险业办理消费者信用交易广告应揭示总费
用范围及年百分率计算方式标准草案」及「租赁业办理消费者融资租赁业务广告应揭示总
费用范围及年百分率计算方式标准草案」,并经行政院消保会第125次委员会修正通过
,相关规范预定於近日由主管机关发布。
行政院消保会表示,本增订条文内容主要在规范广告行为,所称广告,系指利用电视、广
播、影片、幻灯片、报纸、杂志、传单、海报、招牌、牌坊、电脑、电话、传真、网际网
路、电子视讯、电子语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其宣传内容之传播。目前市
面上琳琅满目之各类消费信用广告,充斥着「0利率」或「利率优惠」专案,实则往往同
时搭配收取「手续费、开办费、徵信费」或其他各种名目费用,此种商业手法极易让消费
者误认误信贷款无负担,甚至进而掉入信用破产之陷阱。本规范正式实施後,可避免企业
经营者为招徕消费者,而将利率解体为各种应收费用,导致消费者无法明辨其扩张信用所
需付出实际成本之情形。
其次,针对消费者为取得信用额度所支出之费用,是否应计入借款成本年百率内计算部分
,各国立法例有采负面表列(如德国、奥地利等),亦有并采正面表列及负面表列(如加
拿大)。对於年百分率应计入项目之一般性判断原则,通常包括该费用是否属於业者强制
要求且消费者无选择自由之支出,例如开办费、风险管理费、动支手续费等,以上费用概
列为应付总费用范围。本标准就应列入年百分率计算之费用范围,系以负面表列之方式呈
现,即应列入年百分率计算之费用不包括下列费用:
一 消费者未依约履行其契约责任所生应负担之费用。(例如逾期还款违约金等。)
二 非属银行业或保险业要求且消费者有选择自由之费用。(例如代书费等。)
三 与清偿贷款有关且以消费者为直接受益人之费用。(例如担保物之火险费、地震险费
、担保物设定费等。)
四 非属消费者为取得或清偿贷款而必要支出之费用。(例如非银行强制要求之信用保险
费、使用自动柜员机还款之跨行汇款手续费、卡片遗失申请补发手续费等。)
行政院消保会表示,目前以代偿0利率为号召,或标榜定期还款0负担,实则以各种手续
费、设定费或月费收取一定费率或固定金额之广告,皆应依照规定加以修正,就消费者实
际应缴之总费用以年百分率计算方式表达。以坊间便利商店随手可得之贷款申请书为例,
有业者於首页以显着之字体打着「终身代偿0利率」之文字,内页则以较小之文字括号说
明「每月手续费为代偿余额×0.88﹪」,另外,有业者於申请书首页写着「1.99﹪减担偿
」,而底页则标示着各种令人眼花了乱之分段代偿利率与每月手续费金额,上述广告显然
有悖於消保法第四条所揭示之「企业经营者对於其商品或服务,应提供消费者充分与正确
资讯」之精神,消费者在不能充分了解其繁复之收费方式下所成立之交易,极易引发消费
纠纷,未来,业者都应将消费者每月应缴之手续费或其他业者强制要求且消费者无选择自
由之支出费用转换为以年百分率表达,如此,消费者有比较之基础,正确选择之权利即能
获得保障。
行政院消保会表示,对消费者从事与信用有关交易之银行业(包括银行机构、
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及信用卡公司)、保险业(包括保险公司及邮政机构之简易人
寿保险业务)、租赁业以及农业金融机构,於明(95)年1月1日相关规范施行前,皆
应将对消费者收取应纳入年百分率计算费用之相关电脑程式及广告修正完成。银行业及保
险业为於广告上宣传其信用交易相关商品,应共同订定信用交易总费用年百分率之计算范
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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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诉--->
上班时间电话拿起来拨打1950,直通各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
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得向企业经营者、消费者保护
团体或消费者服务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诉。企业经营者对於消费者之申诉,应於申诉之日起
十五日内妥适处理之。
第二次申诉--->
迳洽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
消费者依第一项申诉,未获妥适处理时,得向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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