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ttem (黑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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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租车有保障,骑车环岛旅游更逍遥
时间Sat Aug 6 11:57:39 2005
转载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新闻稿(94.08.02)
租车有保障,骑车环岛旅游更逍遥—行政院消保会审议通过「机车租赁定型化契约范本」
暑假,正是学子们骑乘机车环岛旅游的好时光,然而在打算享受奔驰欢乐时,千万别因为
机车租赁坏了大好游兴。因此,为保障机车租赁消费者权益,及提供充分与正确资讯,交
通部研拟机车租赁定型化契约范本,经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院消保会
)於本(7)月28日第125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行政院消保会表示,本契约范本主要内容包括:1、明订双方同意租赁车辆类型及配件、
时间、使用里程及油料种类、交还车及续租方式、租赁金额、附加保险种类与保额等约定
,2、严禁租赁车辆不得载送事项、从事用途及相关行驶规定,及对违反约定者之处分,
3、承租人应随身携带之资料,对租赁期间之停车费、通行费、违规罚锾等相关所衍生费
用,均应由承租人负担,4、严禁租赁车辆禁止出卖、质押、点当车辆等行为,承租人并
应善尽保管及维护责任,5、车辆发生擦撞或毁损之处理方式及所衍生之拖车费、修理费
、车辆修理期间之租金等费用之计算方式,6、如因可归责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车辆损坏
或失窃者,出租人得要求承租人负赔偿责任与并应偿付该期间之租金,7、租赁车辆如发
生故障,承租人可立即通知出租人处理,并得要求换车,8、明订承租人资料,出租人负
有保密义务,其租赁关系消灭後,所保有承租人之资料,出租人应返还或销毁等。
行政院消保会表示,本定型化契约范本,主要目的在明确业者与消费者双方之权利义务,
避免消费纠纷之产生,以达维护消费者之权益。同时,行政院消保会并呼吁业者在使用定
型化契约时,应注意契约条款符合消保法第11、12条规定之「平等互惠,诚信公平」原则
;消费者在选择租赁业者签约时,务必要参考本契约范本,以维护自身之权益。
此外,行政院消保会亦提醒消费者,倘对於因机车租赁事件发生消费争议,或有相关消费
问题要谘询或申诉时,均可拨打「1950」全国性消费者服务专线电话转接各县市消费者服
务中心,或直接向各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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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诉--->
上班时间电话拿起来拨打1950,直通各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
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得向企业经营者、消费者保护
团体或消费者服务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诉。企业经营者对於消费者之申诉,应於申诉之日起
十五日内妥适处理之。
第二次申诉--->
迳洽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
消费者依第一项申诉,未获妥适处理时,得向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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