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ttem (黑黑属)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建议]倾听消保官的难处~热水器引起火灾事件
时间Sat Aug 6 11:20:39 2005
※ 引述《cici2005 (忿忿不平)》之铭言:
: ※ 引述《nottem (黑黑属)》之铭言:
: : 我同意i大有关证据资料的保存之重要性
: 关於火灾监识报告,已如前述...
: 如nottem所言之资讯,於火灾证明中,不存在...
: 除非真的要上法院,消防单位才会将完整之监识报告交给法官...
我是看过消防单位的火场监定报告
内容将起火位置、造成起火可能原因、人为或非人为因素等都有详细载明
如果报告只有某年某月发生过火灾...好像太少了点...
这部分希望有强者来解答
: 其实我们有引发火灾之热水器的照片...
: 这..真的不能拿来当做证据吗...??
你所认为提供的资料当然可以成为证据
但问题是必须评估能够提供的多少的证据力~
除非在市面流通的所有该产品经检验後确定具有瑕疵
不然这个举证责任可能变成在消费者这边
也就是消费者必须证明确实是该产品的瑕疵而引起火灾
或厂商有未告知商品标示、使用方法等情形
而不是消费者使用操作不当所引起
但目前该热水器已交由厂商取回
恐怕会有检验上的问题
难保厂商不会动过手脚....
: 火灾造成我们房屋损毁及身体损伤是事实..
: 消保官将我们要求的赔偿..删减到连修补房屋的金额都不够...
: 这样还调解失败...
: 唉...总之厂商没有赔偿的诚意...
我不太懂厂商所承认的错误是指哪个部分
如果是指该型产品本身设计不良却在市面流通
这样已经严重影响消费者之财产身体健康
则该消保官应该能够马上要求产品下架...
但我也觉得这厂商实在很没诚意
连个当作是慰问金之类都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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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诉--->
上班时间电话拿起来拨打1950,直通各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
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得向企业经营者、消费者保护
团体或消费者服务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诉。企业经营者对於消费者之申诉,应於申诉之日起
十五日内妥适处理之。
第二次申诉--->
迳洽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
消费者依第一项申诉,未获妥适处理时,得向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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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48.180
※ 编辑: nottem 来自: 61.223.48.180 (08/06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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