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ra (pp)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纠纷] 租屋期限未满是否可以搬?
时间Wed Aug 3 02:01:58 2005
※ 引述《lovemonky (幸福圆球)》之铭言:
: 还有我有跟房东签约
: 里面找到两条:
: 第九条:契约期间内乙方(我)若拟搬迁离他处时
: 乙方不得向甲方(房东)请求租金偿还,迁移费及
: 任何名目之权利金,而应无条件将该房屋照原状还甲方
: 乙方不得异议.
: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在本契约有效期间内解约,
: 必须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同时支付对方
: 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方可解除.
: 有点不懂.....
: 是提前搬就不能退费
: 还是只要给房东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就可以搬离且退费?
: 请各为强者帮忙解惑
: 谢谢~
既然有可以提前终止租约的约定,
当然就用那一条去处理。
有问题的地方在於第九条所指之租金偿还是在说什麽?
本来不会有问题,但因为你已经先付完一整年的租金,
所以在解释上,对方便有可以拗的空间。
只说个人的结论:
(如果整个租约里找不到预付整年租金的约定,那就更笃定了。)
马上以存证信函通知对方你要"解约",依契约第X条提前通知出租人。
这样只要再多付一个月租金当成提前终止租约的代价,
也就是说,可以拿回之前付的(N-1-m)个月的钱再加上押金。
m表示你住了几个月
N代表你付了几个月
(所谓的预付整年租金约定,不包括证明你已付了钱的收据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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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你自己要好好把租约看仔细,每一条都要看,免得出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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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1.2.229
※ 编辑: roura 来自: 218.161.2.229 (08/03 02:05)
1F:推 ivysky:市售租约这两条并存的情形时而可见,签时应删一吧? 218.167.85.56 08/03
2F:推 ivysky:我自己曾签过两条并存的,但未违约,不知结果... 218.167.85.56 08/03
很多承租人非一次预缴整年房租,在那种情形下,第九条可能可以被解读为:
是你自己要搬走的,不可以再向我讨什麽补偿。
所以不删除。
至於像本例这种预先缴清的状况,其实可以把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之关系解释成:
双方会为如此约定,表示有预留让租约得以提前终止之余地。
所以当然是要退钱回来,
否则提前一个月通知而且多付一个月租金的约定就说不通了。
(全部不退还,哪还算是什麽提前"解约"?"解约"之效果何在?)
※ 编辑: roura 来自: 210.65.186.253 (08/03 13:16)
3F:推 ivysky:感谢解惑~ 218.167.85.56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