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ttem (黑黑属)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与补习班的退费争议
时间Thu Jul 28 03:50:22 2005
※ 引述《fishyintt (Life's a struggle)》之铭言:
: 应ivysky大大的邀请 XD
: 和大家分享一下最近遇到的退费纠纷
: 事由:
: 我在今年二月份到台南学儒报名了教师甄试班,
: 当场以二万四千元无优惠的价格缴清,
: 拿到一张临时上课证,无收据。
: 柜台人员并说从四月到六月会开一系列的先修班,
: (人员并未说明先修班是包含於我报名的正规班里)
补习班不会无故开设先修班
可能报名的时候就要问清楚
先修班的课程节数、课程内容、师资、与正规班的关系、是否包含在正规班里面
以及如何计算前来上课的时数等
并且最好明订在收据或合约当中,将上课日期详订。
: 以简讯通知开课日期。
: 但是四到六月我人在外地念书,
: 简讯通知又总是在开课日期前几天才发送,
简讯通知这部分
可由双方当初协议清楚,
没有特别规定~
: 来不及回台南,
: 在我想要退费前根本没有上过任何一堂课,
: 临时上课证也没有任何的上课纪录。
: 七月初有了退费的念头,
: 其正规班连开课日期都还没出来,
: 开始与学儒接触,
: 原本就已做好只能退七成的心理准备,
: 在我的认知里,自己是属於〝未开课前可退全额七成〞,
: 学儒却坚称先修班已开,
: 等同正式课程已开始,只能退五成,
: 且先修班上课不看证,
: 无法确定我没有上过课拿过教材。
我想最大的落差在此
但双方也都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
: 说之前也有案例都退五成,
: 没有理由给我七成。
: 处理经过:
: 因为补习班在台南市,
: 所以我到台南市政府五楼的消保官办公室填申诉单後,
: 一个星期多後接到公文,
: 通知某日下午三点与业者共同协调。
: 帮我们处理这个案件的是徐铭通消保官,
: 业者坚持的论点是:
: 他们已尽到发出上课简讯的通知,
: 也事先告知有先修班,
: 先修班不是开一两节意思意思,
: 而是认真地上并与未来的正规课程有衔接的地方。
: 但是当消保官问他:
: 你们的正式课程开始了吗?
: 业者代表的回答是:还没。
: 业者代表看过我的上课证後,
: 也回答:确实是没有上过任何课。
: 消保官在查阅条文後,
: 决定请业者放宽退费条件,
: 退七成给我。
: 因为他觉得差几千块而已,
: 希望不要弄到二次申诉。
应该是指再开一次协商会议。
基本上向消保官申诉已经是所谓的「第二次申诉」罗~
请看我的签名档,依据消保法第43条
: 业者代表说他必须回去向主管报告,
: 消保官请他在一周内做出答覆。
: 後续:
: 答覆期限到的前两天,
: 学儒主动与我联络表示:
: 最多只能退六成,
: 算是双方各退让一步。
: 学儒说在协调日後,
: 他们的主管有再向消保官联系,
: 表明自己的立场,
: 所以消保官赞同他们退五成的做法。
: 隔天我致电向消保官确定这件事,
: 他表示不知道有这件事,
幸好你再向消保官求证,这个业者实在是....吼
: 听到学儒的最後决定时,
: 他的意见是:
: 开课日期确实是有争议,
: 但是补习班确实是有开了先修班,
: 而且不是一节二节意思意思而已。
: 虽然与正式开课有所差异,
: 但是他也没有权力硬叫补习班退七成给我,
: 希望我可以退让,接受六成的结果,
主要还是开课时间具有争议
如前所述缺乏具体有力的证据来支持
所以希望双方都各退一步
才会达到协商的目的
: 对大家都好这样。
: 我有跟他说:
: 为何在第一次的协调当场是说退七成,
: 如果当初就说是退五成或六成,
: 那我还能稍微释怀,
: 结果却是接到这样事後更改结果的通知,
: 还不是由消保官通知,
: 是由补习班告诉我的。
: 消保官的口气很明显就是希望到此结束,
: 他在一开始就说过,
: 几千块的事不要让他再开一次会,
: 在这通电话里也说了,希望赶快结案,
: 打完这通电话後我几乎是万念俱灰了说。
: 因为期待消保官的结果到最後却是如此,
: 所幸,
: 後来有个同事接收了我的部份,
: 让我能顺利办转让,
: 才算完满结束。
: --
: 後记:
: 在这次事件里,
: 我想自己比较有缺失的是没有要求收据及忽略先修班的部份,
我想如果今天在收据里面注明详细
这个问题应该就很明确了~
不致於造成在提供证据上无法相当强力充分
更遑论少了收据的影响
而且先修班的部分也要特别注意
补习班不会平白无故就提供先修班课程
到底是以何种名目在计算先修班课程
在当初的协约上应该明定
否则容易形成补习班可以规避的地方~
: 在填申诉单事由一定要写得非常详细,
: 将一切细节都写上对自己较有利。
: 跟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经验,
: 希望能对版友有所帮助。
: 谢谢您耐心地看完落落长的文章 ^^"
实际上有关各县市自治条例中「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规则」
的内容当中有关退费的部分常让很多消费者跳脚
很多消费者很难接受什麽课程都没有上到却只能退七成
然後许多补习班在开课方式、开课时间上又有所规避
造成如f大或更多消费者所遭遇到的消费争议
就我所知,
各县市此退费的标准多沿用省府时代的条例(有历史的...)。
而且当初此规定制订的条件,
是考虑补习班为了开设一门课程,
衡量必须支出的开课成本,
例如:开课场所、员工、教室设备、师资、教材、学员管理等成本,
并且对照招收的学员人数足够後才能开课的条件,
在考量消费者与补习班之双方权益下所制订出来的。
然而,时间与社会变迁之下,
原初该法对於补习班的设定,
与後来许多的补习班开设型态多有所差异,
例如:部分补习班之经营型态是无论招收学员多寡都照样开课,
或学员随时来都可以马上上课(这与招收学员人数足够後才开课不一样)
或像录影带班、先修班、....。
虽然如此也许不尽从人(消费者)愿
但目前也仅能以该规定来处理
因此未於实际开课前退费除了台北市是退7.5成之外
其他县市都是7成(请指正~)
据我所知退费这部分规定教育主管机关目前已有修法的打算
就退费比例上加以调整
并针对特定经营型态的补习班予以特别规定
但在待实际修法的这段时间
消费者还是要将课程询问清楚并明订在契约内(无奈状...)
对自己才比较有保障~
--
第一次申诉--->
上班时间电话拿起来拨打1950,直通各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
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得向企业经营者、消费者保护
团体或消费者服务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诉。企业经营者对於消费者之申诉,应於申诉之日起
十五日内妥适处理之。
第二次申诉--->
迳洽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
消费者依第一项申诉,未获妥适处理时,得向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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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42.18
※ 编辑: nottem 来自: 61.223.42.18 (07/28 03:52)
※ 编辑: nottem 来自: 61.223.42.18 (07/28 03:53)
※ 编辑: nottem 来自: 61.223.42.18 (07/28 04:01)
1F:推 baijee:如果还要再开会,请记得找该县市教育局人员陪同, 59.105.53.212 07/28
2F:→ baijee:补习班主管机关是教育局,有些规定并不在消保法内 59.105.53.212 07/28
3F:→ baijee:,有教育局人员陪同,补习班人员也会比较乖一点。 59.105.53.212 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