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sBear (这是一条不归路)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纠纷] 访问买卖
时间Wed Jun 1 16:52:22 2005
写了好久写完才发现roura网友的动作好快,已经po了一篇了
但....既然也写完了,也请大家参考看看^^
(我不是念法律的,所以请大家参考就好)
本人於民国玖拾肆年伍月参拾壹日,路经汐止市
(是汐止市没错吧?)新台五路
由贵公司对本人问卷推销而订购美容保养服务及产品,【分别为统一发票号码
FZ27681182
(建议数字用中文数字)新台币参佰元整、
FZ27681183新台币贰万捌仟元整、FZ27681184新台币贰万捌仟元整】
(我觉得【】中的可以省略,个人意见)
总计新台币伍万陆仟参佰元整,以信用卡付款。
今本人欲取消此笔买卖, 因属访问买卖且订购至今未满七日
依消保法第十九条规定, 本人声明解除此次买卖契约
请贵公司全额退还本人已缴交之款项新台币伍万陆仟参佰元整,
并於文到之日将此笔款项汇入xx银行xx分行帐号xxxxxxxx
(或采信用卡退款)
另依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条第四
项及第五项规定
本人留予贵公司之个人资料请尽速删除,停止电脑处理及利用,切勿复制。
以上声明,请贵公司配合;
若未於期限内回应,本人将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为免讼累,尚请遵照办理。
看板上文章剪剪贴贴的写了好久,就请板上各位先进容忍一下我的练习文吧XD
※ 引述《invers0412 (@@)》之铭言:
: 写完了,几个疑问请教一下
: 1. 去邮局买。手写的?(有点蠢Q.Q)
: 2. 正本一份,影份二份?一份寄总公司(还是店面),一份给邮局,
: 一份寄给汐止当地的消保室? 正本给谁?
: 其实我同学说,他们也不是在骗啊,买贵也是自己答应的
: 那东西又不会有公定价
: 问题是我爬了黑店板,好像真的很贵厚,汐止这就不知道了
: 差点被我同学安抚下来 XD
: 存证信函如下,参考之前被m的那篇及
: ===
: 於民国玖拾肆年伍月参拾壹日,贵公司汐止新台五路店对本人采问卷推销
: 因本人先前未有美容消费经验,即向贵公司购买全套美容服务
: 总计新台币伍万陆仟参佰元整
: 发票编号计有FZ27681182(金额参佰元整),FZ27681183(金额贰万捌仟元整)
: 及FZ27681184(金额贰万捌仟元整),均为新台币单位,刷卡付款
: 本人原以为伍万陆仟参佰元整为合理价格
: 但当晚於友人告知下,价格过高,且日後恐有损及自身权益之虞
: 与店家经沟通未果,由於为突袭性问卷销售手法,属访问买卖
: 於购入七日内(由存证信函得证)
: 本人得主张消保法第十九条对此种买卖之保障,全额退费
: 另依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
: 本人留予贵公司之个人资料请尽速删除停止电脑处理及利用切勿复制
: 此举造成贵公司困扰,深感抱歉
: 但若贵公司对此存证信函不予理会
: 本人将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 敬请贵公司配合
: 以免讼累
: ===
: 後面全抄了 XD...
1F:→ MrsBear:原为款改为项,谢谢roura网友 61.62.171.122 06/01
※ 编辑: MrsBear 来自: 61.62.171.122 (06/01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