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ra (pp)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讨论] 网拍、预购款的法律适用问题
时间Mon Jan 17 17:50:25 2005
※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铭言:
: 谢谢roura的回答。
: 目前的问题点是说,就算法条在那边,
: 只要卖家不履行,买家也常常没皮条。
: 网拍金额也不会太高(虽然目前已经有两三千元的外套靴子。)
: 要透过系统服务商来追索,也不大容易。
小额买卖的特点之一就是如此 /_\
程序费用可能比买卖金额高,无论是不是特种买卖。
如果你指的系统服务商是如奇摩或ebay那种提供下单平台者,
目前可以提供的服务有限,主要只在解决与刑事有关的案子,
至於民事纠纷,或许案例一多,因纠纷而抗议的人也多了,
会有所不同。
看来现阶段还是只能靠消费者自己警醒一点,向卖家索取较详细的个人资讯,
例如姓名、住址,万一要求偿,才找得到人。
: ※ 引述《roura (pp)》之铭言:
: : 一、邮购买卖规定之适用问题
: : 第一个与消保法有关的问题,问的有点怪,答案应该满明显的。
: : 特种买卖的监赏期与退货规定,在消保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很清楚:
: : 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
: : 至於以个人卖家为由,主张不受消保法之限制,应该也是无理由:
: : 消保法第二条对於所谓企业经营者,并未限定企业组织形态,
: : 无论卖方是公司组织或独资商号,如符合第二条对於企业经营者之定义,
: : 都在消保法规范范围内。
: : 个人大卖家的营业行为不报税,已属逃漏税,
: : 怎可能因为未设立商号或未为营业登记,自外於消保法?
: 这种主张在法律上虽然没错,但是消费者在行使的时候,其实会遇到许多困难。
: 就连跟奇摩、东森或是网路家庭那种要脸的线上购物买东西要退钱都不容易了,
: 何况是网路拍卖。
如果"容易"指的是打几通电话,对方就退款,
那的确是不太容易;
不过上述那几家线上购物相较於网拍个体户而言,
比较不会发生求偿无门的情形,
端视消费者愿不愿意额外花费劳力、时间、费用及精神向对方主张。
我曾向某个网站线上购物,寄来的东西有问题,
退货之後就退费了,没遇过不肯退的商家。
运气好。
不过你问的是个人卖家得否以非"企业"(想来应该是说自己不是公司)而不负消保法之责,
法律上的答案再明显不过。
只能说,邮购买卖的风险的确比一般的买卖高,
在决定买卖对象时,除了价格之外,
这种风险所隐含的费用,应该列入考虑。
: : 二、有关预购款之疑问
: : 不太清楚无名小站的站服出了什麽事,
: : 但就法律规定而言,
: : 「如果届时双方对货品品质认知与当初卖方为贩卖之要约时有所落差」
: : 就看落差结果的发生可归责於谁,再依民法或消保法之规定处理。
: : 如果卖方交出来的货,可以符合卖家本来的描述,
: : 是消费者自己误解,只能怪买家自己;
: : 反之,如果问题发生在卖方,那麽当然是卖家的责任。
: 上头这三行也是争议点所在,双方认知本来就有差异。
: 而且卖家通常会说「卖场照片如有色差恕不负责」
: 但是遇到那种把照片拍得化腐朽为神奇的卖家,怎麽办?
: 另外就是会拍照会修图的卖家,
: 往往可以把相同的东西,以高出甚多的价钱卖出。
: 就卖家来看,能把东西拍得很漂亮是他的本事,但是就消费者来说,
: 他花了更高的价钱,买到的是次一级的商品。
我的看法是:
先不论是否适用消保法第十九条的问题,如果单纯因为数位相机的操作所造成的色差,
好像不会发生你所说的化腐朽为神奇的效果,而只是商品的颜色与实际有所出入,
比较不致於产生次级品误认的情形;
但如果"修图"而把产品的瑕疵修掉或藉数位科技将之美化,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对买家而言,我要买的是如照片所显示的状况,而非卖家拍照的那个特定物,
卖方所交付之物,就应该与美化过的状况相同,
否则就是债务不履行。
: : 这里有问题的是:
: : 所谓「预购」,是否也同样属於消保法第十九条之邮购买卖?
: : 不知实务见解如何,个人的看法是,
: : 如果我是卖家,所交出去的货确实是如当初所订,而买方不愿接受时,
: : 我会试着主张双方之间有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条的委任关系,
: : 而非纯粹邮购买卖,让法律关系依民法有关委任之规定来处理,
: : 例如:主张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条
: : 「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於委任人。
: :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应移转於委任人。」
: : 来完成这个收款交货行为。
: 这个有点怪。
: 因为卖家所赚取的是物品的价款,而非向买方收钱代为处理购买事宜。
我知道会有争议,但如果我是卖家,一定会如此主张 :pp
代为订货,并收取适当报酬。 (ccc)
这个时候,买家当然要坚持消保法第十九条,
双方谈不拢,请法院裁夺。
: : 当然,买方可积极主张消保法第十九条,
: : 届时就看法院采哪种见解。
: : 是否有不同的看法或实务上有其他做法,还请其他大大指正。
: : 三、三倍违约金?
: : 民法有这个规定吗?
: : 倒是在公平交易法中有看到所谓的三倍罚款,
: : 不过那只限於卖家有公交法第二十条所列举出来的行为。
: : 而且,那个法条对於因果关系的认定非常严格,实务很少见(其实是还没看到过)。
: : (同样请其他大大指正)
: 这个我记得不是很清楚。
: 遇过个案例,
: 友人在bt版透过合购买了一双鞋,主购共向卖家买了十双,
: 但是之後的第一波时间卖方只供应了八双鞋,
: 之後的两双无法一并交付,
: 卖家的说法是断货,愿意退钱,但是之後不久同款同尺码鞋子又出现於卖家之卖场。
: 合理推测是因为合购价之出货价钱因有折扣较单买为低且卖家需再出一次运费,
: 因此卖家觉得无利可图,以断货为由规避给付责任。
: 退钱对卖方来说并无实质损失。
: 而汇款往来过程中之手续费损失得由买方负担。
这是说,卖家退款时把自己转帐的手续费扣除吗?
(订十双鞋时,应是汇一次款,所以对於买家而言,无额外支出手续费吧)
依法论法,卖方是不可以这麽做的,
不过,还是老问题,看买家要不要另外主张。
: : 四、是否有其他的处理方式?
: : 买卖契约缔结之後,无非是履约或不履约(包括不完全给付),
: : 在可归责於对方或双方都不可归责时,
: : 可解除契约,也就是不买。
: : 对方不为完全之给付或物有瑕疵时,
: : 视情形可主张解约、减少价金或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
: : 如果不想解约,而对方又不肯接受减少价金或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时,
: : 那就只好法院见,胜诉之後,以法院的强制力来要求对方履约。
: : 当然,如果因为卖方的不履约而受有其他损害,
: : 得另外主张赔偿。
: 问题是,选择法院见,往往对买四言,得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所以也少有人用。
相同问题,以下一并回应。
: : 五、其他
: : 有没有可能在缔约之时,另外为违约金之约定,
: : 这在网购中不太常见,通常买方都只是下单、给钱,
: : 没有签订书面契约或另外为其他约定,
: : 此与网购的特性有关,就看买卖双方是否愿意了。
: 目前实务中,网拍买方都会加个「若不同意本卖场规定,请勿下标」的帝王条款。
: 但是如果所谓的「卖场规定」与现行法令抵触时,
: 何者有效?
回应过了,再强调一次,
与强行规定违反者,其约定无效。
: 当卖场所订规定与法律抵触以致无效时,法律在此处能发挥的效用如何?
: 卖场能不能发挥积极的协调作用?
: 如何改变目前这种卖家独大的不对等关系,
: 才是我想讨论的重点^^bb
其实你的问题不在法律关系或法律规定的厘清,
而是如何才能求取一个便捷的解决方案,
但是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
无论是不是网购,如果遇到对方不愿还钱、不想履约,
法律的规定其实很明确,相信e兄您也清楚,
以目前的法规范,能强制卖家的,就只有采取需要另外花费劳力时间费用的程序来请求,
如果不愿花这种工夫,法律订的再详细也没用。
对於卖场应该负何种程度的责任,
个人无定见。
不过,以目前的奇摩站为例,
卖家刊登商品要付费,买家上网购物则不必额外付浏灠或利用网站的费用,
网站与买家之间的关系很微妙,而且也不是"居间",
除了因为市场竞争激烈,而出现愿负较高责任的网站之外,
想期待公权力介入调整其间之权利义务关系,难。
卖家是否独大,这点我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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