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esent (絜静精微)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急~~ 在 yahoo拍卖上我的卖家要告我!! @@
时间Wed Jan 12 15:26:02 2005
以下整理自各网友给我的意见,
其中文字有略修改之处,若有误处还请指正,
这种用法律吓消费者的卖家实在是...... > <
【民事】
卖方处理消费者问题的态度与方式可由消保法寻求保护。
他是属於企业(他一直强调是公司...)就有消保法的适用
他不可以在契约中订定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
ex:关於我里面写着"可乐也只是小小的卖家下标後货物售出後请不要来跟可乐
说"公平消费法"等等之类的话"
1 契约之成立?
您可以主张在买卖契约在奇摩拍卖下标且得标後,
双方已就此买卖契约必要之点-价金及标的物
"★买一送一★韩国品牌COORDI金喜善代言_冬季新品灯芯绒喇叭裤"二者意思表示一致,
故依民法第153条之规定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契约(民法153条),
惟卖方在得标信中所称「希望你有任何问题请发信给可乐,可乐一定会处理"
"若未在订货日之前告诉很抱歉可乐不会帮你订喔!!"」,
可解释为是附停止条件之约款,在条件未成就前契约不发生效力,
今您就所购买衣服的颜色一再提出问题,却没得到回应,
因此条件未成就,买卖契约虽已成立但未生效.
2 附随义务之违反?
这里可主张在卖方有提供买方选择所购买衣物颜色之附随义务,
今买方一再催告卖方提供图片以选颜色,但卖方拒绝提供,构成契约附随义务之违反,
(至於卖方以无法寄图片给你,因为coordi的厂商管制很严为由拒绝提供,
可否认为是不可归责卖方事由的附随义务给付"不能"?
我觉得这里可以主张厂商虽授权给卖方使用图片并要求卖方禁止转借他人使用,
可是卖方提供图片给自己的买家,应可认为属於卖方的使用,不在禁止之列,
故卖方的主张是无理由的,)
借图只要po出图的来源并且标上转卖,并没有侵犯到该图之着作权,
甚至我转卖亦非营利性质。
3 解除契约?
从而可主张卖方构成附随义务之违反而主张不完全给付,
准用给付迟延规定(民法227条).
然後依第254条(非定期)或第255条(定期)解除契约,
再依第259条主张回复原状,返还价金,并附加自受领时起之利息偿还.
【刑事】
1 检察官对於这种轻微案件会不会起诉还很难说,
诽谤罪很难成罪的,检察官一般不会受理。
2 误认对方是另外一个人跟毁谤没甚麽关系,
因他们让消费者有混淆之虞。
而误认为另一人是否毁损到他的名誉也有待判定。
刑法第 310 条 (诽谤罪)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意图也是要件之一,通常买家与卖家会在问与答沟通是很正常的事情
你们必须先检验第一条要件是否符合,符合了才有第三条是否要证明为真的问题。
法律不是用来当作恫吓人的武器,在公益与私益间的平衡考量下,
我不认为这应该动用到司法资源来处理。
他说他要的是刑责,问题是我们的司法资源用来处理重大违纪
攸关公益的事情都处理不完了,还要耗费社会成本在这种个人私益上
而且还是非常微小的私益。
今天他的商誉受到损毁,绝大部分的原因
是在於他处理事件的态度上有问题,是整个社群的道德力量在抵制他
并非单纯的他被毁谤。这是商业上的危机处理智慧,显然他没有就是了^^!!
3 毁谤罪重点在事实认定问题,法院会调查。
毕竟真相只有一个:他们是或不是同一位卖家!
如果不是的话,就可能构成.此时您要主张已善尽查证义务(ex您po文末中所提那些)
且攸关其他卖场上买家的权利,故公开评价此卖家属於可受公评之事项,不仅涉及他的私德而已.
如果是同一人的话,那就不用担心拉...
後注: 跟据我的资料,他们最可能是一个公司的同事。
4 至於奇摩可以在未有法院文书之情形下未经使用者同意而将资料提供给那个卖家吗?
可能要看当初加入奇摩的使用者条款和一些特别法的规定
【存证】
马上寄存证信函让他告知
1 解除买卖契约并保留相关法律追诉权
2 马上要求他退款,
3 证明非故意以及善尽告知义务。
4 他网路上骂人的文字可控告公然侮辱和诽谤
另,存证信函网路可下载 paniquard:
http://www.libel.com.tw/
後注:
唉 其实已经对他回覆得很累了,
我想我可能先用上面的法律相关条文告知他,
先建议他直接退款再看看他的反应吧~~
这样还需要先寄存证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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