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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租屋]Re: 急===这样我最多还可以住多久呢..呜...
时间Mon Jun 28 15:26:13 2004
※ [本文转录自 Anti-ramp 看板]
作者: qooqq (qooq) 看板: Anti-ramp
标题: Re: 急===这样我最多还可以住多久呢..呜...
时间: Sun Jun 27 22:02:02 2004
感谢各位大大的提供
因我房租已缴....我沟通之後...是租到下个月中
谢谢大家
我找了一下相关网站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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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oit.edu.tw/dosa/dsmt/hourse/john/john7.htm
■不定期租约对房客较有利
接下来要列明房屋所在地,使用范围及租期;其中特别要注意的是,
根据我国《民法》422条规定,房屋租期超过一年者,应以书面订定,
如果不以书面订定,就是不定期租约。
不定期租约一般而言,对房客较有利。
因为依《土地法》100条不定期租约,如果房东要收回房屋,需符合下列条件:
1. 房东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筑时。
2. 房客违反民法规定转租於他人时。
3. 房客积欠租金额,除以担保金抵偿外,达二个月以上时。
4. 房客以房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时。
5. 房客违反租赁契约时。
6. 房客损坏出租人之房屋或附着财物,而不为相当之赔偿时。
此时,房东可能会以涨租来逼走房客,然而租赁契约系属双方合意所订立之契约,
不得由房东单独调涨,因此如果房东欲调涨租金,房客可以拒绝。而且根据《土地法》97条,
房屋租金不能超过房屋及土地申报总额年息10%(将房屋及土地申报总值10再12,
就等於每月租金上限,超过部份房客可以不付);也可以请求地政机关强制降低租金。
土地部份,可向地政机关取得公告地价的资料,房屋部份,可向税捐机关取得房屋现值的资料。
还有一种情形也会造成不定期租约:根据《民法》451条的规定,当租约期满时,若房客仍继续居住,
而房东也照收房客的租金时,此种情况就会变成不定期租约。
http://www.swlaw.com.tw/listperson.asp?idno=67
如何避免成为不定期租约?
答:(一)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後,承租人仍为租赁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对之意思者,视为
以不定期限继续契约。换句话说,承租人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取得默示租赁期限更新的利益,即发生租赁期限变更的效果,而其余内容( 如租金及其他条件 )并未随同变更,但是出租人如欲取回不动产之租赁物,则需有土地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情事始可。
㈡(二)为避免有陷入不定期租约的不利益情事,出租人於租赁契约中可订明如下文句:「期满绝不续租」、「续租应另订契约」、「租赁期满双方同意继续者,应另订新约」、「须经出租人同意者,始得续租,租期届满即行迁让,不得有任何主张」即可
阻却「不定期继续契约」的效力。
㈢(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所谓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对的意思,系指依一般观念,出租人於租期届满後,相当时期内,能表示反对的意思而不表示者而言。实务上认为十日仍在相当时期内,三十日则不相当。而且反对意思不以明示为限,默示亦可,但是如仅於租期届满後未收取租金,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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