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gogowin (相信台湾坚持改革)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心得] 今天去顶好买东西
时间Fri Jun 25 11:47:26 2004
※ 引述《brendalin (小尼莫)》之铭言:
: 结果,架上标价果真清清楚楚标明了109元,而且不是特价...
: 我也请了小姐来看...
: 小姐好像是说:那我要查查看之类的话啦,
: 我就说:不用查啦,因为你们还是得照标价卖我啊
: 最後当然是以109元的价格卖给我啦...
民法 154条第二项
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但价目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
既然属於要约 就有形式拘束力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在於"要约生效後在其存续期间,要约不得撤回或变更
不过一般价目表寄送,比方说东森购物的DM就不视为要约
而属要约引诱,则没有拘束力,东森可以说 "我没货了 价钱订错 不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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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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