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umer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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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恶我又要回文了...唉...实在是没什麽时间了... ※ 引述《bullets (果子狸)》之铭言: : ※ 引述《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之铭言: : 我说一下我们补习班对你所提出的法条 : 有可能作出的回应 : :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 前项修业期限每期超过六个月者,应分为上、下二学期招生、收费及授课 : : ;授课时数每班级每周不得逾四十四节;授课时间每节以五十分钟为原则。 : 当初 补习班都有推出所谓的 高三全修班(不管是英数 还是全科) : 想当然 高三全修班 就是一年上完高三的东西+复习 : 所以根据这一条 : 就是要分开收费 : 但是 我当时(现在也许有改,我不太清楚)几乎可以确定 : 每家补习班都是一次收一整年的学费 : 那怎麽规避这个条款呢? : 表面收费是一学年 但是实际收费是一学期 : 什麽意思呢? : 就是你缴的钱 是前六个月的收费 : 至於後六个月呢? : 就算是赠送你的   此时不应该是送的。明明就是一学年的钱,谁看都知道,说送只是商业说法 ,在法律上不可能这样解释的。   我会这麽反驳:「送」?那要不要对「送」的东西负责?   今天你看到店家说:A牌电视五千元,买A牌电视送B牌音响,那B牌音响 真的能解释成用送的吗?那要是把A电视和B音响买回去了,结果A电视及B音 响都有瑕疵,A电视是用买的,所以店家要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而却因为B音 响是用送的,店家就不必因为音响坏了,而负责换新的给你或是修好吗?不会是 这样子吧!   关於「送」这部分的法律规定,民法四一一条:「赠与之物或权利如有瑕疵 ,赠与人不负担保责任。」而若是买卖而非赠与,则有民法三五九条以下的「解 约或减少价金」或是「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等。你看看,用「送」的跟用「 买」的,在当有瑕疵出现时,对於买受人的权益侵害有多大呀!   所以B音响的瑕疵,当然不因为店家说那是「送」的,就不必负责。「送」 这个字眼,本来就是商业上的用语,以法律的角度来看,那根本就是买卖契约中 的一部分,自然补习班即使说那是送的,也只是商业用语。是买卖就是买卖,法 律本来就是要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而非拘泥於当事人的用字遣词的(民法第九十 八条有明文)。   易言之,若补习班对於下学期的课程真的是用「送」的,那时他非因故意或 是重大过失而没有送你(如补习班淹水而完全无法上课)或是送你一个有瑕疵的 补习(如补习班没有把课程上完),那你也不能要他改善或赔些钱或是其他赔偿 。因为那是用「送」的。   是故补习班辩称下学期是用「送」的,只是唬一般大众而已,是很可恶的。 : 所以 你一年的课程 只要超过二个月(六个月的三分之一) 就不能退钱了   他那个不只一年吧。我没记错的话,我算是算十七个月。 : 至於补习班的讲法 都会说:後半年是附送的 或是後半年是复习 : 之类似是而非的话   同上文,就是乱讲嘛。 : 所以 它前一学期 授课期限并没有超过六个月 : 至於第二学期 是送你的 所以表面上完全符合法规 : 但是我们消费者 完全看不出来有这样 分为上、下二学期的情形 :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补习班於学生报名时,依下列规定办理收费: : : 一 补习班得於学生报名时预收费用。但不得逾当期开班约定实际应缴纳 : : 费用总额百分之二十五。 : 关於这个预缴费用其实真的很模糊 : 开课前的所有钱都叫作预缴费用?(如果是酱子会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冲突)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补习班得於学生报名时预收费用。但不得逾当期开班 约定实际应缴纳费用总额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学生於实际上课日前离班者,其所预收费用於 当期开班约定实际应缴纳费用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之额度内,得不予退还,超过之 部分应全数退还。」   这两条有冲突吗?我怎麽看不出来?麻烦告诉我衡突在哪~(我真的看不出 来呀~~) : 第一次来柜台的缴钱才叫作预缴费用? : 如果是这样 那我第一天就决定到某家补习班补习 带了实际金额三万元去 : 补习班可能会酱子跟你说:很抱歉,根据法规的规定,我们只能收25%,其他的请你先 : 带回,下次再交.....。 : 但是很抱歉 实务上不是这样操作的 也不可能这样作   就是实务上不会这麽做才会有三十二条的退费规定呀。我看你写到这边大概 了解你上文所说的「冲突」是什麽了。总之别理二十九条。   充其量,关於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罚则」,就是在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款中 的规定:「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分期收费规定所预收之费 用,应全数退还。」 : 这一条有一个得 : 补习班得於学生报名时预收费用。但不得逾当期开班约定实际应缴 : 纳费用总额百分之二十五 : 法律上的得 就是可作可不作   但法律上的「不得」,就是不能这麽做。这个很容易了解吧。只是法律在说 「不得」(禁止规定)或「应」(强制规定)时,若无罚则,那说了就会等於没 说。刚刚我重看了台北市短期补习班管理规则,我似乎没有看到关於超收预收费 用的罚则,所以应该那只是「阐释性条文」吧!(让我想到民法第一○八四条第 一项:「子女应孝敬父母。」然後这条完全没有罚则~哈哈哈~。) : 而且依一般的交易习惯 也不会这麽作 : 所以 这一条几乎没有用的空间   民法第一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基 本上,这边法律早有规定了,所以反面解释第一条,就是不去依习惯,而要依法 律的意思。 : =============================================================== : 我不是补习班派来卧底的 : 这些经验也是我一年多前在补习班作得到的经验 : 希望给各位作个参考 : 希望补习班这几年会有改善 ........不要再骗莘莘学子了   嗯嗯,大家都看得出来你不是卧底的呀呀!我们消费者板自然是需要有实务 经验的人来说说实务上是怎麽做的。我只是就法条来论,事实上或许还有商议的 余地吧。 -- ┌────────────────────────────────┐  │legist   │  │n. ( 名词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罗马法专家,民法专家 │ └┬───────────────────────────────┘   └→这是雅虎字典里查出来的哦XD... 我其实很弱的... 还在练功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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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14.5.41
1F:推 ALTW:我弟得情况是13.14个月 因为他们4月就考了 218.166.213.146 06/02
2F:→ ALTW:板主辛苦你了:P 218.166.213.146 06/02
3F:推 yoosan:都帮不了版主大人>< 210.64.46.157 06/02
4F:推 legist:1F:总之你了解算法了,那是几个月就照着算 163.14.5.97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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