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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回答一位问退衣服问题的网友
时间Sun May 16 20:27:05 2004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作者: pleasethink (海格) 看板: LAW
标题: 回答一位问退衣服问题的网友
时间: Sat May 15 01:59:08 2004
抱歉 因为我写好了之後你已经删文 但还是波上来
首先我个人认为,买东西不管买什麽都可以退货
这点会有些问题。但在这之前先有一些题外话,
一般认为买什麽东西都可以退货可能是缘自於消
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系所造成。消费者保
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是说如果在邮购买卖与访问买
卖这两种交易的方式型态之下,则买东西的人在
七天之内有无条件可以无条件退回商品。但这样
无条件退回商品是有前提的,首先必需是邮购交
易或者是访问的交易,再来还有另外一个前提就
是卖的人要是一个企业经营者。今天原波文者应
该不能算是一个以邮购或访问买卖为企业经营的
企业经营者,所以原波文者和买原波衣服的人,
两者之间的关系应不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
所定之关系。所以买原波衣服的人说他可以无条
件退货我想是有些问题的。这是其中一个看法。
所以我个人认为应该把原波文者和买原波衣服的
人,两人之间的关系视为一般的民私法上买卖契
约上的关系。
而今天要探讨原波文者与买原波衣服的人之间的
买卖关系,首先就要探讨原波文者与买原波衣服
的人之间的买卖契约是否成立。
按民法第153条关於契约之规定:当事人之间互
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即意见相同),无论其为明示
或是默示,契约即为成立。而当事人对於契约内
容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於非必要之点,未
经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於契约中
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其
事件之性质定之。
今天原波文者和买原波衣服之间的买卖契约,我
想按民法第153条必要之点的意思,应该就是指
衣服,至於衣服的样式由於买方也看过其中一部
分的照片并且仍然继续交易,故可视其与原波文
者有意思合致并愿意成立买卖契约。
而既然原波文者和买原波文者衣服的人之间有成
立买卖契约,而买原波衣服的人於交易完成後几
天将衣服又重新寄回去给原波文者,并要求退款
,故可将买原波文衣服的人这样的行为视为解除
契约的动作。
那我们在法律上要解除契约是可以的。按照一般
说法。契约的解除有两种,一种是买方与卖方两
者之间合意解除契约﹝就是两方彼此同意然後再
约定一起解除契约这样﹞。另一种则是所谓的法
定解除契约,这种法定的解除方式,则是透过单
方面为之,只要一有可以解除的原因,则当事人
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契约而不需经由他方当事人之
同意合意。也就是说,法律上让买卖双方可以解
除契约,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得要两方都讲好
才可以解除,一种则是单方面就可以直接解除契
约。
那我们今天所见原波文者的问题应是,买原波文
者衣服的人究竟可不可以直接这样把衣服再寄还
给原波文者然後要求解除契约并恢复原状呢。
因为今天原波文者卖给买原波文衣服的人是一堆
衣服,所以应将其两人之买卖之债之关系,把这
种债之关系视为种类之债,那何谓种类之债,种
类之债的意思就是说,今天假如我要卖衣服,然
後我卖的衣服不是指定A衣柜B样式C尺寸从
边数来第三件的衣服,你不是这样指定。而是说
,今天我要卖的就是衣服,至於什麽款式什麽
样子则就是一般衣服是什麽样子我卖的衣服大概
也不会就是那样子。反正就是能穿能看的正常一
般的衣服就是,然後我要卖一百件两百件一堆就
是了。
那既然如此,则按民法第200条关於种类之债有规
定:给付物仅以种类指示者,依法律行为之性质或
当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质时,债务人应给予买东
西的人中等品质之物。
会提起第200条的原因就是,由於我个人认为原波
文者与买原波文衣服的人,他们彼此之间买卖的标
的(东西)是一堆衣服,因为一次是买一堆衣服而不
是一件一件单一的挑选後再购买,故对於品质与样
式上面依法律均衡公平的大原则之下,原波文者应
交付当初跟买原波衣服的人约定要买卖的衣服中等
品质以上的衣服给买原波者衣服的人。
但现在问题就来了,究竟衣服样式好不好看,这样
的问题能不能算在衣服的品质里面,因为今天衣服
好不好看跟主观的感觉是有一些关系,或许今天卖
方觉得好看而买方却不这麽认为而要求退货。如果
遇到这样的事情该怎麽办。
这又要从原本双方之间契约的订定说起了。
我们知道,在法律上你卖东西给别人的话是必需负
一种责任,那种责任在法律上称为『物的瑕疵担保
责任』。那什麽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从字面上来讲
就是要担保你卖的东西没有瑕疵这样。但这样会有问
题,因为有些瑕疵的认定买方跟卖方之间看法不同,
比如说像原波的例子,关於衣服样式的美丑这是一
种比较抽象的原因,这样的原因可否列入原波应担保
的瑕疵责任呢,也就是说,原波文者究竟是否要对衣
服的美丑问题对买原波衣服的人负瑕疵担保的责任,
就是说假如今天买衣服回去的人认为衣服不好看,原
波文者要不要负责的问题。
所以这时候就要看当初原波文者与买原波衣服的人,双
方在订定契约的当时,是否明白约定若对於衣服样式美
丑不满意的话,可以退货这样的约定。若有这样的约定
那买原波文衣服的人退货的问题就比较没有问题。若是
没有这样的约定。则按照民法第354条关於物之瑕疵担
保的规定:物之出卖人,对於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
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於买受人时,无减失或减少
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
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
疵。
而依原波文章看来,今天买原波衣服的人把衣服退回给
原波文者,是因为买原波文衣服的人认为衣服的样式他
不满意,并且认为原波文者只照好看的没有照其它的给
他看。但回到当初契约订定的时候,买原波衣服的人应
该必须知道买的是一堆衣服,至於是不是每一件都喜欢
则不能确定,今天若买原波文衣服的人已经付款买下来
,则应推定买原波文衣服的人是默示承受可能其中会有
他不喜欢的样式的风险,而不应在买卖完成之後再以当
时没看完全部的衣服来抗议。但是,若当初原波文者在
卖衣服给买原波文衣服的人的时候,跟买原波文衣服的
人保证说其他的衣服跟我照的这几张照片的衣服没差很
多的时候,而买原波文衣服的人收到衣服後发现明明就
差很多的话,那麽这样原波文者还是必需负瑕疵的担保
责任。至於若当时原波文者并未如此和买原波衣服的人
这样表示的话,而交付给买原波衣服的人的衣服也的确
在中等品质之上,则买原波衣服的人似不得将衣服退回
解除契约。
为什麽,因为就像刚刚所说的,法律上的解除契约有两
种,一种是合意解除契约,一种则是单独的行使解除权
来解除契约,但是如果你要单独的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契
约并不要经对方的同意,你就必须要有法律上的原因才
能解除,也就是说 ,今天如果对方卖你的东西有瑕疵
你才可以迳行解除契约而无须他方之同意。
所以今天买原波衣服的人能不能解除契约端看契约订定
当时原波文者是否有跟买原波衣服的人保证衣服的品质
及样式一定不会让买原波衣服的人失望,如果有的话,
那今天买原波文衣服的人退衣服则有法律上解除契约的
原因,若原波文者并未如此向买原波衣服的人保证并且
交付中等品质以上的衣服给买原波衣服的人,依照我个
人的看法,原波并不须负瑕疵担保之责任,而买原波衣
服的人应不得如此要求退款。而需与原波文者协议商量
後再作决定。因为如此的话买原波文者衣服的人并没有
单独解除契约之法律上之原因,应不得迳行要求解约退
款。
另外再退一步言,今天纵令原波所卖之衣服的样式美丑
确为瑕疵的话,买原波衣服的人以此为理由而要求全数
退款解约亦有所不当。
按民法第359条关於物之瑕疵担保之效力有规定:买卖
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五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责
者,买受人得解除契约或减少其价金。但依情形解除契
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仅得请求减少价金。
今天一次买一堆衣服,其中会有不喜欢的或许可以认为
是无法避免的问题,但於开始既已愿意接受此等买卖契
约,应视买原波衣服的人愿意多少承担这种风险,而若
原波文者亦交付符合通常效用及当初契约预定效用之衣
服的话,买原波衣服的人直接以此种理由要求解除契约
似乎有点太超过的感觉,除非是真的品质样式差很多差
得很夸张,不然要直接退货有些问题。但如果买原波衣
服的人真的觉得样式不满意,而原波文者亦认为造成买
波衣服的人的失望有些歉疚的话,那麽买原波文者衣服
的人仅得请求酌减买衣服的钱这样,而不应完全解除契
约。
无论如何,我想如果这样子买了直接退货并认为不管买
什麽都可以直接退货的想法,似乎不妥。
而给原波文者的建议则是,若您参照了相关法条之後认
为自身并无太大过失的行为,可以将衣服再寄给买您衣
的那个人,并跟他说明若不喜欢很遗憾,可以再想其它
方法解决,比如再便宜一点,至於他若要告您的话就要
看您自己的斟酌,如果本身并未理亏应不须在意他所说
的。而结论则是,若买卖双方并无太大过失,直接的退
货是不大妥当的,可要求减少价金或其它方式来解决这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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