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oWei (摇 滚 少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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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麻烦懂法律的人看看,快哭了
时间Tue May 11 17:12:35 2004
请先看一下下列条文
台 北 市 短 期 补 习 班 管 理 规 则
第二十九条 补习班於学生报名时,依下列规定办理收费:
一 补习班得於学生报名时预收费用。
但不得逾当期开班约定实际应缴纳费用总额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 补习班学生缴纳费用後离班者,补习班应依下列规定办理退费:
一 学生於实际上课日前离班者,
其所预收费用於当期开班约定实际应缴纳费用总额
百分之二十五之额度内,得不予退还,
超过之部分应全数退还。
四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分期收费规定所
预收之费用,应全数退还。
我今天去应徵工作,他说是职训局要介绍工作给我
但他们的理念是边工作边学习,所以要我参加他们
的证照补习班,预缴30000(包含2000报名费),於
考上6张证照後,将退还28000全额给我。
当时我不疑有他,在众人怂恿下刷卡付了30000,
中午回家会越想越不会对劲,上网查了一下他们那
家补习班,发现有诈骗之嫌(不介绍工作,考到不给
钱),於是下午即刻前往申请退费,结果他们说依照
民国八十二年法规规定只退给我七成,也就是28000
的百分之七十:19600,我不是法律系的,当下只觉得
认赔算了,回家我又上孤狗了,发现他们引用的法规
是旧的,新的如上所列<现在问题来了,她们说他们全
省都有,所以全省适用的退百分之七十,但这家补习
班位於台北市,是否该退给我百分之七十五呢?又,我
看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他们并没遵守,反而预收了
全额费用所以是否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因此成立,而成
立的话,他那所谓[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九
条第一款分期收费规定所"预收之费用",应全数退还。]
这"预收之费用"是指:
1.30000 还是
2.超过30000之百分之二十五部分
我可以要求他全额退费吗?
又如果他们因为位於台北市,该引用台北市短期补习班
管理条例,却明知故犯用旧的法规,故意退我七成而不
是新规的七成五,我是否可以去消基会或教育局检举?
拜托各位了
现在心情很烦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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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myki:请问有当初订约的依据吗? 推 61.228.84.236 05/12
3F:推 yyta:直接连络消基会...请消保官比较快^^ 218.162.117.193 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