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ndalin (小尼莫)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心得] 一家非常差劲的手机店-行动鸟通讯北新店
时间Fri Apr 30 10:34:18 2004
照您的文章看来,其实就算在签约之後发觉手机不是你们原本要买的,
而且依通讯行对手机款式不同应该知之甚详,不可能弄错而言,
就可以直接依民法第九十二条向店家主张「诈欺」而撤销签约的表示,
要求拿回价款,把手机退给他们;
如果对方推诿说没有骗之类的,也还是可依民法第八十八条,
以签约的表示有「错误」而撤销(因为想买的是QOO,不是c266)。
至於最後对方也同意换成QOO给你们的时候,
这是合意变更契约内容(在你们没有依前面方式撤销你们的表示前,
双方的契约内容就是买受C266的手机)
而在你们一直催着要手机,对方一直推的时候,
就可以依民法第二五四条规定主张「解除契约」
这个的要件:
1、对方迟延给付:晚於明定之清偿期;
或未定清偿期,但买受人已经催告一定期间要付货)
2、再为一次催告:过了清偿期後,买受人必须再催告一次,
通常实际作法是--写一张存证信函,载明「须於X天内交货,
(X天须为交货的合理期间),如果不交货就当然解除契约」
符合要件後,就发生解除契约的效力,一样可以拿回价款、退回手机。
附带说明,就算你们回去找不到A店员,一样可以找那家店的老板或公司负责,
千万不要被他们呼拢掉~~因为店员是老板或公司履行债务的履行辅助人,
他有什麽故意、过失,老板或公司都要负责的。
至於门号部分,因为手机店只是台湾大哥大的代理人,
个人倾向与买手机分开成两个契约,
所以除非这部分有诈欺或错误而撤销表示情形或其他得终止契约状况,
不然应是有效成立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1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