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ndalin (小尼莫)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换鞋的问题
时间Sat Apr 24 23:04:14 2004
有关换鞋的问题,个人提出一些小小看法:
如果将买鞋契约定义成消费者要买到一双合脚、舒适的鞋时,
当买到一双能穿却磨脚的鞋子,
应该可认为属於「减少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
而主张解除契约、减少价金或另行交付不磨脚的鞋子(这个必须限於买新品的情形)
1、在解除契约时,消费者必须将所受领的货物还给店家,
原则上返还之物应与交付时状态相同,
但如果因自己过失造成的损害,消费者就损害部分仍要负责,反之则否;
个人以为依正常走路方式造成鞋子磨损,应该不算是消费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害,
在符合上述情形而解除契约时,消费者可以拿回价金、退还鞋子,
就磨损部分店家须先证明消费者有过失,才可以请求赔偿。
2、如果要另行交付合脚的鞋子,法律上是没有明文要将先前有瑕疵的物品还给店家,
但是从诚信原则及情形之类似性,我倾向同上处理,
只是不须拿回价金,而是由店家换一双新的不磨脚的鞋子。
但如果买鞋的时候就知道买紧一点虽能穿但会磨破脚的话,
这时候店家是不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当然也就不能享有前面的权利。
所以买鞋的时候,还是问清楚店员会不会磨破脚、
提出要是磨破脚我要拿回来换之类的要求,问题就会好解决多了。
鞋子好看固然重要,但是舒适感更是不可或缺,
女生好可怜,老是要被鞋子折磨,
好看的鞋子不好穿、好穿的鞋子不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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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egist:真是谢谢brendalin大,你有热诚替消费者们 推 61.224.97.113 04/25
2F:→ legist:解决问题,实在是太另我感动了...thx a lot 推 61.224.97.113 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