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蓝灰 蓝辉 蓝隳)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急问]百货公司内部员工承诺我有七天监赏期
时间Sat Feb 21 02:19:46 2004
※ 引述《Outcast (我让老大高血压送急诊)》之铭言:
: ※ 引述《legist (蓝灰 蓝辉)》之铭言:
: : 本文原是PO在黑店板,现在我自己转过来给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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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七日无条件退货」的规定始自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
: : 第一项: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
: : 後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
: : 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 : 第二项: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
: : 第三项:契约经解除者,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关於回复原状之约定,对於消费
: : 者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不利者,无效。
: : 也就是说,能在七日内随便退货的,应该只限「邮购买卖」及「访问买卖」。
: : 「邮购买卖」定义看消保法第二条第十款:
: : 邮购买卖: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网际
: : 网路、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
: : 者所为之买卖。
: : 「访问买卖」定义看消保法第二条第十一款:
: : 访问买卖:指企业经营者未经邀约而在消费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所
: : 为之买卖。
: : 基本上到百货公司去逛街买衣服,是不符合「邮购买卖」及「访问买卖」的定义
: : 。你当场看到了衣服、摸到了衣服,甚至有试穿了,就知道不符消保法第二条第
: : 十款的定义;是你自己走进店里,而不是推销员去你家按门铃或在街上拦人来卖
: : 东西,就知道不符合消保法第二条第十一款的定义;所以说并不能够适用消保法
: : 第十九条来无条件退货。特别法既不能适用,即应回归民法的规定才是。而民法
: : 亦无规定买方可无条件片面解除契约的条件,因此并不能要求店家无条件退商品
: : 之价额给消费者。
: : 所以,要是该百货公司或店家并未公告其店内之产品可在七日内退换的话,消费
: : 者无条件要求退货的话也是依法无据的,不过大多的百货公司似乎店内都有七日
: : 内退货的内规。但我也不排除有些百货公司是没有公告内规的,就要看该百货公
: : 司是否真正重视消费者之权益了。
: : 当然啦,要是商品有瑕疵,当然是可以要求换货的。这个跟几天就没有关系了。
: 我已经看过这篇文章,我觉得写的很棒,
: 但是我昨天在新光三月百货公司买了一个蛮贵的枕头,
: 那个销售我的店员,听他自己说他是经销商的内部员工,
: 他说如果七天之内我还要买床垫的话可以在过来,
: 因为他们有七天监赏期,买床垫可以送一个枕头,所以他会扣掉那个枕头的钱,
: 但是问题是今天我不是想要在买床垫,而是我觉得枕头高度太高,颈椎很酸痛
: 他有另一个中型的枕头,我想要换中型枕,但是中型枕比较便宜,
: 请问我有可能要求他换嘛?还有我当初买大型枕是有折扣的,
: 因为是内部员工给的折扣,我还有可能要求中型枕给同样的折扣嘛?
: 请帮我回答,谢谢
希望你问我时,写详细一点,尤其在价钱及折扣的部份,你都只有称「蛮贵
的枕头」、「大型枕是有折扣」、「内部员工给的折扣」等。虽然其实并不会影
响到我的回答,但是明确的问题有助於解决者能更快更精确的去思考,请原谅我
的龟毛。
一、他们有七天监赏期
新光三越本身似乎就已经有七天监赏期了,但是因为我几乎从来没有在新光
三越买过东西,也不甚清楚;不过,该店家已经明示说他们有七天监赏期的情形
之下,即使该店家所依附之百货公司并无七天监赏期之规定,只要他在与你订立
契约时有为此明示,即为有七天监赏期之契约内容。
二、七天监赏期在消保法之意义
我们已知的确店家与你承诺他们有七天监赏期,然而,需要讨论考虑的是,
究竟该店家所称之「七天监赏期」,其效果与消保法中的「七天监赏期」是否为
相同者。
先论消保法。第十九条虽然一般大众皆称其为「七天监赏期」之规定,但毕
竟何谓「监赏期」并不一定能精确地被定义。较为精确的说法应为「消费者之七
日犹豫期间及解约权」。如此可清楚知道,消费者在邮购或访问买卖时,得於受
收商品後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
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再来,该店家所称之「七天监赏期」究竟是否等於消保法之「消费者之七日
犹豫期间及解约权」呢?自有疑问。由於我并不清楚你在购物当时是否有与该店
家讨论「七天监赏期」之内容为何,但依据社会通念,此「七天监赏期」之概念
,应与消保法中之「消费者之七日犹豫期间及解约权」作同等之解释。不过若该
店家有辩称其「七天监赏期」之内容并不等同於消保法中之「消费者之七日犹豫
期间及解约权」,那麽,还需依个案视之。
三、买床垫可以送一个枕头 vs 买枕头
基本上,当时你应该没有答应他之後要买床垫吧?因为你说:「他说如果七
天之内我还要买床垫的话可以再过来。」这个自应为一个买卖枕头的契约。而要
你在七天之内过去买床垫也只是一个要约之引诱罢了,毫无拘束力可言。
我先假设该店家所称之「七天监赏期」就是依消保法之「消费者之七日犹豫
期间及解约权」之效力好了。你说:「我觉得枕头高度太高,颈椎很酸痛。」如
此你也只要把该枕头退回并要求价金即可。
四、大枕头换成中枕头?
而你问:「他有另一个中型的枕头,我想要换中型枕,但是中型枕比较便宜
,请问我有可能要求他换嘛?」依上文所述,你在「换」中型枕之前,其实应该
完全的法律行为是解除原买卖契约并索回价金,才再考虑是否再购买该中型枕头
,所以质言之并非「换」而系「再买」。当然,问题并非在於他愿不愿意让你再
买那个中型枕头之处,因为他一定且必须要卖你,只要该中型枕头放在现场、有
货,且有标明价额或店员有告诉你多少钱的话。问题在於,他是否肯以原先卖你
大枕头时的优惠价来卖你该中枕头了。
五、新的中枕头买卖契约之订定
由前述可知,这个中枕头乃是另一新买卖契约之标的物。基本上,要再重新
撮商该标的物之价金为何。这时,该店员是否肯以原先你买大枕头时之优惠予以
优待,这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拘束力了,因此,你必须再跟他讲价。所谓讲价,
就是撮商该标的物之价金为何;你讲价功力强,别人自然肯卖你低一点;你讲价
功力差,法律也不管你,你只得以原价购得该中枕头。这个我就无法替你解答了
,希望你看得懂我的分析解答。虽然结论可能不甚合你的意思,但是基本上我是
站在论理的角度来看这件事的,并不是特别站在你或是店家之一方,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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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 │
│n. ( 名词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罗马法专家,民法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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