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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传播政策原则:近用权、普及服务 Napoli,Ch8 苏 蘅(2002):〈公民vs消费者—媒体近用与普及服务〉。国立政治大学传播学院   研究暨发展中心、理律法律事务所编《千禧传播法治的回顾与前瞻》,页97-138。台北:政大传播学院研究暨发展中心 周慧莲(2004):〈我国电信普及服务之评析与展望〉,彭心仪编《资讯通信法律论 文精选》,页97-154。 -------------------------------------------------------------------------------- 在资讯社会的结构与体制之下,由於资讯与意见的交换是此一时代的基础,而民主 与自由的概念更是近百年的社会文化共识。也因此,阅听人(或者说「公民」)的 媒体近用权与普及服务,是否具备,成为了这个时代的一项重要课题。 此次主题,三篇皆在谈论普及服务的概念发展与实际操作。苏蘅老师从台湾实际媒 体的乱象回头谈论公民社会中公民传播权益的重要与意义,并从新闻自由与言论自 由的概念回头爬梳近用权与普及服务的重要性。Napoli则谈论电信普及服务概念在 美国发展的历史,再探询普及服务的原理原则,并讨论普及服务可行的具体做法。 周慧莲则论述欧盟的电信普及服务制度发展,并且以之对比於台湾电信普及服务制 度,作一对照并且在最後提出一些看法与建议。 苏 蘅(2002) 过去新闻媒体担心政府干预出版与新闻自由,但新兴媒体因制度、经济及其他因素 ,以致未能普及与公平合理近用,这不仅媒体资源的公平使用,亦使得本该平等的 传播权与媒体近用权集中於拥有庞大资本的媒体集团之手。也就是说,少数所有权 人不但控制媒体市场,也影响了意见与观念的自由流通。 左派哲学家Marcuse的「市场失败」论认为,当代大众社会极易使个人受到政府、大 企业和大媒体的操控。美国法学家Barron指出,「表意自由」的保护应与「传播观 念」的力量,一并考虑。英国传播学者Blumler则指出,媒体极度商业化,使公共利 益能否充分达到变成一大问题。最大的问题,则是近用权价值的被伤害。 「近用」的概念源自於古典意见市场理论。认为现代社会光靠肥皂箱式的言论发表 ,不足以成为充分的公共领域,必须透过媒体的传播才能达成。美国法界主张言论 自由不只是节制政府的干预,应当是为积极促进平等近用的权利,鼓励民众透过传 播媒体参与公共事务,并透过法规建制,赋予近用权理性基础。 美国大法官Warren Burger曾说:「一位广电业者寻求被赋予自由而独特使用公共领 域中有限而最珍贵之权,他也应当接受因为特许而负起的强制之公共责任」。 (P.98)也就是说,商业媒体也必然接受节制,并负起公共之责任。 苏蘅老师认为,媒体近用权与公民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公民社会」的概念,最 初是希望能够恢复社会的自主性、重建一个不受国家支配的社会组织与结社网络, 尔後更扩大为,国家与公民社会的理想联系,并进一步考察个人再其社会生活中实 践此一自主性的「条件」。 Murdock & Golding认为,公民权与个人在「公民社会」的行动自由有关。传播与资 讯是充分实践公民权的核心,传播体系整体应视为具有公共性质的机构。传播体系 应该有责任提供必要资源,无论公私营,皆要促成有效的「公民权」。Murdock & Golding指出这样的传播公民权意味着传播与资讯体系有两种特质:1.传媒产制内 容的多样性,并设计一套使用者能回馈与参与的机制;2.能保证普遍近用实践公民 权的服务,而这类服务不受所得或居住区域所限。就此,他们对於公民权与市场机 制的连结,看法是否定的。 而所谓的传媒公共责任,则是认为这些媒介操作与所有权经营虽属私人控制,但其 「使用」确属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不但不得任意而为,更应以理性基础立法,防 止其滥用。 那到底什麽是「媒体接近使用权」?此一概念是由美国学者Barron於1967年提出, 其认为这种权利是一种与过往不同、积极的言论自由权。Meiklejohn指出,重要的 不是每个人应该说话,而是每个人都能说话并且受到珍惜;最大利益不在说话者说 什麽,而是(说出的话如何)存在於听者心中。Barron随後於1967年提出更详细的 概念,认为其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权利,基於「意见自由市场」理念,透 过媒介提供自由的接近使用,即为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源头。 从美国法律、法院判决与传播政策来看,1927年无线电法与1934年传播法、1969年 红狮案、1976年FCC确定有线电视系统业者应保留公共近用频道,1984与1992年分别 立法授权有线电视系统贡献若干频道作公共近用之用。 就此,近用权乃基於以下想法而获支持: 一、健全及积极促成言论和表达的自由市场 二、实践平等的自由权理念 三、提供媒介管道多样和内容多样的选择 四、提供「创新」的空间 五、平衡传播者与公民的传播权 另一常和近用相提并论的概念是「普及服务」。其通常指单一科技体系及其服务的 传布,而不在於完成顾客对资讯或传播的需求,因此其重点是「通道」而非「内容 」。以往,普及服务是以电话线路为主,当前的争论在於,网际网路的概念已将普 及服务扩展,但其同时也包含了通道与内容的两层意义,那麽,普及服务是否该扩 展其对於内容服务的定义?(P.108) 我国学者对於近用与普及服务概念的见解如下: 林子仪认为,「媒体接近使用权」是一种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权利,一般社会大众 可根据此权利,无条件或一定条件内要求媒介提供版面或时间允许私人免费或付费 使用,但因媒体亦有其新闻自由当尊重与保障,媒介近用权应是一种有限度与合理 之权利。 陈世敏认为,广电法第八条所指的「普遍均衡」指的是地理上的普遍性,并未关心 特别兴趣或弱势团体。他认为近用权在广电媒体上具重要性,应重视民众表意自由 并重视特别兴趣或弱势团体的使用权益。 石世豪整理台湾既有法律规范,把媒介近用与通路取得视为一体,其定义「媒体近 用」为「针对媒体通路规定应提供特定人使用、传播特定内容,或提供特定人、特 定内容优先使用者」。他并且将此概念分为四种:1.政府徵用;2.特定人接近使用 媒体;3.强制承载 / 优惠特定内容;4.完整承载。 而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64号文中所谈的「媒体近用」,大致涵以下四种近用权概念: 1.个人自我表达;2.参与公共讨论;3.参与传播过程;4.媒体所有权近用。 苏蘅老师整理出众多解释,提出五种常见近用权类型,而这五种类型又有一些子类 型,分别为: 一、媒介所有权近用 二、制作人近用 1. 政党或候选人近用 2. 有条件近用(特定人近用、公平原则、编辑回覆原则) 3. 必须承载频道(完全承载) 4. 法定政府和教育频道 5. 黄金时段近用 6. 特定少数族群近用 三、共同承载和付费使用 四、公共近用模式 五、近用与普及服务 而不同的媒介也有许多不同的近用方式: 一、报纸 1. 答覆权 2. 读者投书 3. 付费刊登评论广告 二、无线广播电视 1. 机会均等原则 2. 公平原则 3. 合理使用频道原则 三、有线电视 1. 公共近用频道 2. 付费使用频道 苏蘅老师认为,台湾当前的法规与媒体的政治经济环境,乃至於大法官对於宪法的 解释,皆显示进用权与公民社会的不足。目前虽有法令要求媒体执行答覆与更正权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虽公视的法令与作为都较其他商业媒体环境为进步,但仍有 待改进。而大法官364号解释文,更是在某种程度上限缩了人民媒体近用权的,更有 待关注与努力。 My Questions: 1.您是否用上述任何方式近用过媒体呢?若有,您觉得台湾在媒体近用的问题上哪 里还有待加强? 2.近用权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有一连串的辨正,以您的观点,您如何看待近用权与市 场间的关系?这期间是必然的冲突否? Napoli, Ch8 普及服务在20世纪,被形容为「资讯政策的基础」,也被认为是电信政策最被广泛 讨论的规范之一,但它却如同其他传播政策一样,缺乏精确的定义。而传统对於普 及服务的最基本观点便是,电信单位能否语音电话的「最基本电话服务」(POTS) 提供给与最多市民服务,不论这些人居住地区有多远经济能力有多差皆能享受之。 换句话说,普及服务原则最典型的主张便是:「每个家庭中皆有电话服务」,以及 针对那些低收入与高服务成本的消费大众实施补贴政策。此通常被定义为一个特定 电信产品与服务的广泛即得性(availability)与财务之可负担性(affordability)。 但於今,传播科技的发达,与对於多元弱势与民生议题的重视,普及服务的定义与 政策使命皆在转变之中。由於这样的转变,政策决定者亦势必要扩大与整合普及服 务的概念,以执行其任务。政策制定者作着重的是,如何提供所有居民快速、有效 及便利的资讯交换空间。普及服务的重要性,在於其平等近用的价值,与美国宪法 第一修正案及意见市场原则的概念紧密相连。 而网际网路的形成,对於普及服务概念的影响,包含有1.资讯数位落差的重视;2. 「网路外部性」的影响。「网路外部性」意指使用某种产品或技术的益处,来自於 使用者深处在一个大的网路结构之下的结果。以此,产品的利益取决於网路的外部 性的有无。换句话说,在网路中,个人的利益会因更多人的加入而增加。这也就成 为普及服务的正当性之一。 Napoli区分普及服务的原则有三个要素:一、普及服务的政策使命;二、普及服务 的相关服务项目;三、达成普及服务的工具手段。 第一个要素,要问的是到底有哪些「服务项目」需要普及?第二个要素,要问的是 ,政策决策者该提供哪些特定的服务?也就是说,普及服务应该应用於哪些服务? 第三个要素,由於十多年来,普及服务多采复杂的补贴计画以及管制的独占电信服 务提供者两种方式。而今,自由主义去管制与竞争的思维当道,则必须重新思考如 何达成普及服务的目的? 图8-1(P.216)显示三个要素牵一发动全身的关联性。最重要的是,当服务的本质 与范围有所改变时,手段方法也将随之改变。 1996年电信法的通过,是美国电信普及服务的转戾点。在该法案中,国会将普及服 务原则包含:1.品质与费率;2.高街服务项目的近用;3.乡村与高成本地区的近用 ;4.平等且无歧视的贡献;5.特定且稳定的支援机制;6.学校、健康医疗机构及图 书馆中,皆有高阶电信服务的设备;7.其他附加原则。(P.217) 普及服务的使命 普及服务的使命在电讯方面最初指的是将原本相互竞争,且互不相连的电话网路, 整合为一个统一的电话系统。直到1970年代,当今的舖及服务概念(每个人都能享 受到便利且负担的起的服务)才出现并取代之。 从普及服务即互连→普及服务是一种遍及性服务 20世纪初,电信服务的市场极度竞争,贝尔电话公司与其他系统业者间,彼此互不 相连拒绝连线,在当时,一个家庭或公司若要与全城的所有电话用户互通,必须被 迫安装两支电话。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总裁Theodore Vail便提出普及化(互连)的概 念。也就是体认到了外部性的好处,以此可增加用户并且降低成本。 尔後,1934年美国传播法立法,法条指出「要尽可能使全美人民以合理费用,便利 使用到既迅速又有效率的全国性或全世界的无线电传播服务」,虽无普及服务字样 ,但以被人主张为普及服务现今定义之滥觞。Mueller则将现今的定义,溯及1970年 代,是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企图垄断独占电信事业的理由与口号之一。上述这两种最 初解释与定义,在这样的历史脉络之下,皆是以建立与维护管制性独占结构而来。 最近的调整 由於科技的变迁与政策的改变,普及服务的使命有两项重要的变化。 1.1996年电信法将普及服务从家庭扩大到学校、医院等组织层次。 2.普及服务对象扩大到对个人的争议。 普及服务项目 普及服务最大挑战决定在其服务范围。网际网路以及新科技资讯产品,让决策者 重新思考议题的多元性。而在此,资讯数位落差便成为重要的议题之一。1996年 电信法指出,「普及服务须视为演进的层次」,美国国会并指示FCC定期评估服务 类型,「并须考量电信与资讯技术和服务的进展」。而其必须考量四个因素:1. 该服务是否为「教育、公共健康与公共安全」所必须;2.该服务是否「透过消费 者市场选择之操作」,已为大多数居民所享有;3.该服务是否已为公共电信网路 所承载之服务内容;4.该服务内容是否服膺「公共利益、便利性与必要性」。 在此,FCC未将网路近用权纳入。其将网路上使用资讯的服务判定为「资讯服务」 ,而与当时的电信服务有所区别。(P.226)在此一案例中,网路近用没有在家庭 层次上达成普及,却在组织的层次上(学校与医院等)采用新的普及政策。以此 衍生出,电信服务与资讯服务之间的差异为何?这也产生一个问题,一家公司是 电信服务业者还是资讯服务业者,将决定其是否能获得或需要提拨电信普及服务 基金。 这两者的差别也往往牵涉「普及」如何定义?资讯服务提供者主要的区别在其是 为内容的服务,但网际网路的兴起造成了两者间界限的模糊。而论者多支持普及 服务扩充到提供家庭层次的线上资讯服务。而且研究数据亦显示,资讯鸿沟在美 国的种族与城乡之间的差距愈来扩大,意识到问题的人漠不关心这个议题的发展 。当然,还是有人持反对意见。(P.230) 提供普及服务的工具 1996年电信法使得美国电信市场环境产生变化,原本受政府规范保护的独占市场转 变成开放的竞争市场,就此,这样的转变是必要重新评估普及服务政策的实行工具。 传统普及服务基金机制 普及服务基金的优点在於,让那些偏远或高铺设费用地区的居民也可使用基本的当 地电话服务。这样一种支援偏远地区与低收入户的补贴来源有三:1.长途电话费率 、2.商业性质使用者、3.都市地区使用者。第一项由联邦政府管制,後两项则由各 州政府管理。 向商业用户徵收的方式,是基於「由服务价值来定价」的概念,类似讲越多付越多 。向都市用户徵收的方式,则采费率平均原则,其意指所有的使用者收取相同的费 率。这套津贴办法被描述为复杂的系统,但重点是,普及服务政策的基金来源主要 是由在某些服务与消费者项目收取远高於成本的费用来资助,也因为从管制者开始 采用当前最为普遍的普及服务概念以来,整个电话产业就是由一种受管制型的独占 市场结构所掌控。 普及服务基金与一九九六年的电信法案 1996年的电信法案,强化了联邦层级的普及服务政策执行责任,却同时削弱了传统 普及服务政策的执行工具。因为传统普及服务基金是依赖在管制型的独占市场结构 下所得到的利润差异,但此法案所引进的是竞争的概念,此将会吃掉传统普及基金 的来源。(P.235) 之後,普及服务基金的机制,逐渐的成为所有电信业者皆要对其提供明确的提拨制 度。但是,一个竞争市场是否能够维系早期管制型独占市场的普及率,备受质疑。 Mueller的历史研究认为,没有互连的电话市场竞争,能会促成铺设线路的效率以提 供外部性给潜在消费者。此一说法虽然推翻美国电话普及是由於独占政策的说法, 但仍需要在进一步研究才是。 My Questions: 1.您认为网际网路的资讯内容服务是否应当成为一种普及服务呢?为什麽?若是, 则可以有什麽形式? 2.您所认定的普及服务是什麽?作为一般民众,我门可以要求哪些普及服务? 周慧莲(2004) 我国普及服务概念,可见邮政法第19条、广电法第59条第1项、电业法第37条等等 法规之上。对於普及服务之源,本文亦提到,是源起於(美国)电信业者为巩固其 垄断地位所提议之政策。过去电信业没有进出门槛之管制之下,不但重复投资,业 者间之网路彼此不互联系,造成电信市场是繁乱,消费者亦深受其害。 电信普及制度之发展(欧洲) 一、早期之电信普及服务制度 电信自由化前的欧盟,将电信事业视同其他公共事业,主要依据欧体盟约(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第五章的各项规范。(P.104)然而,欧盟 的电信业垄断终就要受到WTO将电信服务纳入谈判的影响,而使各国皆走向自由化。 因此,受到自由化後垄断地位的结束,以及新近业者的竞争,原提供普及服务的业 者难以透过交叉补贴维持普及服务,而希望新进业者能购共同负担普及服务成本。 进而,1997年的互连指令要求欧洲各国市场内的新进与既有也者要共同负担普及服 务之净成本,而其普及服务之透明化、非歧视性及比例性原则成为日後欧盟建立普 及服务制度的重要准则。 二、电信自由化後之普及服务制度 本文根据以下几项,对语音电话指令及服务指令进行评析: 1. 普及服务范围 2. 普及服务提供者 3. 普及服务成本估算方式 4. 普及服务分摊机制 5. 普及服务提供者的附随义务 普及服务指令的实践状况: 2001年11月中,欧盟执委会发布欧盟一系列因应数位汇流之法规改革实施状况报告 ,其中就普及服务指令,报告提出几点关切:1.部分会员国所定义之普及服务范围 与指令范围不相一致,此举将有碍普及服务净成本或相关分摊机制之估算;2.部分 会员国排除特定业者成为普及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此举将造成市场扭曲,与指令意 旨不符。 小结: 作者认为,欧盟普及服务指令值得我们借镜者,包括透明化与非歧视性原则、比例 原则之遵行、普及服务分摊机制之多元化与分摊者的大幅扩充、特殊社会人士之平 等近用普及服务机会,以及服务品质保证。而在遵循透明化与非歧视性原则、比例 原则下,一般政府预算、公益彩卷盈余、普及服务基金制度均是可行的分摊制度。 作者认为,普及服务可视为社会福利的一环,成为社福政策由国家统筹规划之。 我国电信普及服务制度 一、电信普及服务制度之法规沿革 我国电信法於民国85年与88年各有一次修正调整。比较新旧电信法之电信普及服务 制度,在定义方面,新法以「电信普及服务」代替「电话或数据通信或电话与数据 通信之普及服务」,且电信普及服务的提供可因地区、服务项目之不同而异。在普 及服务费用分摊上,新版法令改由第一类电信事业及交通部公告指定之第二类电信 事业来负责之。 二、电信普及服务制度施行架构 我国电信普及服务制度施行架构,依据电信法第四项授权制定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 法。根据法令,电信普及服务包含语音通信普及服务与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 P.130~131)民国92年修法後,服务范围被加以限缩。其修法理由为:考量国内行动 电话之高普及率至民众对公用电话之依存度降低,复考量其他民营固网业者之建设 尚未完善,…爰采渐进方式限缩不经济公用电话普及范围。另考量国内大专院校上 网率较高,经费充裕,又民营业者网路尚未普及,为鼓励业者从事建设,兹将优惠 对象限缩至中小学及公立图书馆。普及服务分摊者应依其营业额比例分担普及服务 净成本与必要管理费用。普及服务基金的审核核算,由无给执方式设置电信事业普 及服务基金管理委员会处理。 三、台湾电信普及服务实施现况 91年度语音通信普及服务提供者由交通部指定中华电信担任,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 务则涵盖四家固网业者:中华电、台湾固网、东森宽频电信及新世纪资通,以中华 电为大宗。91年度普及服务费用为2,452,899,852元。分摊者计有:中华电、台湾 大、远传、和信、泛亚、台固、东信、东森宽频、新世纪资通与大众电信。 我国电信普及服务制度之课题 一、普及服务项目 业者对於普及服务项目批评主要是免费海岸电台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服务,其认为 此项服务应属社福政策,而不应划归电信政策由电信业者负责。作者认为可参考丹 麦等国家,并且他认为普及服务本来就属社福政策,应由一般税收加以补助,而非 透过部份电信业者的营业额抽取。以普及可及性观察,现阶段之普及服务尚存改善 空间,而我国亦较为忽略特殊需求人士对於电信服务的使用方便度。作者仍?为应交 由国家税收负责,而非由特定业者承担。 二、普及服务之辅助方式与辅助范围 我国普及服务制度所谓不经济地区系指普及服务提供者於偏远地区为提供电话服务 所投入之可避免成本大於弃置成本,且经由电信总局审查认可之市内网路单一交换 机房服务区域。(P.141)而现行的服务补助以不经济地区电话为大宗。作者建议改 由业者直接针对特定对象提供优惠,受补助对象个人以收入、特殊社会需求为准, 团体则以学校、图书馆等无优先。一方面效率化普及服务的提供方式,二方面降低 普及服务成本。作者又认为,由於行动电话在台湾普及率已高,可适度裁撤公共电 话。其思考仍是以较低其成本为考量。 三、普及服务提供者 依法,我国现行普及服务提供者限於第一类电信业者(限於设有电信机线设备)。 这样的规定使得语音普及服务只限於公众电信网路,无使网路电话等更具成本效益 的科技无法成为普及服务。而现阶段补助以电路费为限,若未来无线网路发展成熟 ,是必要重新思考。作者认为可参考欧盟指令对於普及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与规定范 围。(P.143) 四、普及服务成本计算方式 对於民营业者而言,负担成本过高的普及服务一向是一个痛。作者认为,应当要变 更普及服务的补助方式与补助范围、纳入无形利益之考量。无形利益包括营运循环 效果、公司声誉与永续经营等效果。他认为未来技术成熟後,这些利益应纳入成本 考量的评监之列。 五、普及服务基金制度 作者认为,普及服务制度的实施应以最小市场侵害、避免市场扭曲为原则。随着电 信自由化,普及服务应要符合消费者需求,因此,服务范围应尽可能广泛,普及服 务的分摊者也应力求多元,方符合公平与非歧视性的原则。作者亦认为,与其让普 及服务基金被质疑为变相加税,或由全部业者共同负担,不如回归一般租税,以及 公益彩卷或政府公债等方式。作者强烈建议普及服务应朝向一般社会福利政策发展。 我国普及服务制度展望 作者建议: 1.我国不分区普遍布建公共电话,造成不经济公共电话数量过钜,建议应适度裁  撤,特别是都会区。 2.普及服务的提供不应只限於第一类电信业者:一来科技中立;二来当前国际趋   势,电信事业朝向不分类为主。 3.作者建议普及服务对象应该采针对特定对象直接补助,藉此降低普及服务成本  并效率化普及服务之执行。 4.考量电信自由化以及普及服务基金制度的改革,电信政策是为社会福利政策的 一环,应当废除现行制度,改以税收作为普及服务之财源。 5.考量网际网路的兴起已将媒体近用权与电信普及服务概念模糊化,国家应该思 考内容之普及使用的可行性。 My Questions: 1.您是否赞成作者针对普及服务基金改为一般税收调配之建议?为什麽? 2.您是否赞成作者公共电话裁减的建议?为什麽? 附录补充资料: 公共电信基础建设与公共资讯服务(2004.12.10) 薛丹琦(中正大学电传所学生)  随着网际网路等数位传输技术的进步,过往泾渭分明的网际网路、通讯与有线电 视与无线电视,已经逐渐汇流成可以相连结的网路基本建设,不论是语音、图像、 多媒体或是资料等,都可以透过不同的平台相互传递,但是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中, 数位平台的整合却是基础建设的重点,如此庞大的基础建设若不以公共建设进行, 完成之日遥遥无期。若以全然民营化的方式完成,除了将建设经费完全转嫁给使用 者,也是使用者付费的时代来临,因此这麽庞大的数位平台技术应该具有公共性质 ,并且提供数位时代公民的基本资讯服务服务。  在网络社会的崛起後,未来是随着科技进步,数位落差的型态将比过去严重数以 千倍,从中有几点可以探讨,一是社会型态的转变,因为在全球化与资本主义的领 潮下,这是一个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的社会型态,整体社会的主人翁,是新兴的中产 阶级;二是消费成为日常生活表演,包括你我的公共利益也是以经济逻辑进行计算 ,因此数位时代资讯的享用已逐渐转换为消费的一环,脱离过往公共交换的美意, 贫穷的意义将多元化,不单是经济上的贫穷,包括使用能力的贫穷与获得社会机会 的贫穷,产生数位时代的资讯贫穷,间接地也会逐渐形成整体生活品质的落後;三 是资讯贫穷在数位消费社会中,因伴随着使用者付费的整体社会情境,而更加严重。  以台湾目前的发展趋势,转型为数位时代已经是指日可待,但是整体的国家政策 却是以拥抱新自由经济主义的角度,而进行政策施行,这种全然以利益与号称个人 自由的政策思考模式,忽略了国家的角色不是服膺经济学原理的崇拜者,而应该是 各种经济学原理的使用者与调控者,而这样一面倒缺乏反思台湾情境的政策规划, 不但没有考虑台湾的文化与历史背景,也忽略了全球之下台湾的经济位置,此时, 国家政策应反思民主自由化与经济发展自由化,所强调的自由有逻辑上的缺陷。 近一步观看台湾的整体资讯政策,除了市场管理与管制之外,有关汇流的想像,多 半仅停止於电视等影音媒体的数位电视,而国内有公视研究员程宗明等先进曾经提 出,未来将整合无线数位媒体与电信等服务,但是对於公共数位平台的建设的发想 尚未产生,近来又正逢中华电信员工投票罢工事件(主旨为反民营化),正好点出 过往国家政策忽略公共服务精神,中华电信过往被视为一个国营单位,现在被视为 一个民营单位,虽然近来工会提出普及服务的概念,仍然缺乏公共服务的精神,因 此以中华电信的历史条件,应该具有公民服务的心态,并且因应数位时代的来临, 中华电信不是回归过往电信局的角色,也不是民营化的公司,而是一个公共资讯平 台的建设者,已成形的国家传播委员会( NCC)而言,应该也具有整体思维的视野 ,应该整合推动国家数位平台的公共基础建设,避免业者过多资本投入却无实质的 发展,如目前三家民营固网的发展情形。  因此提出公共化的新想像,也就是「数位汇流的公共资讯服务想像」,根据数位 时代的关怀,本组织提出四点公共化运动的新方向: (1)公共资讯服务:为了提升接近公共资讯与资源服务,本组织认为可藉由中华 电信在全国的公共电话的节点,发展公共资源的服务,如结合政府资讯、公媒体内 容服务(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图书馆、文化中心、博物馆)、整合资讯等服务,扩 大民众使用的权利,同时也应该补充社教机制不足的功能,提供弱势团体可以方便 获得资讯教育的机会,除去贫富不均带来的数位落差经验,并可结合VOIP达到 更普遍的沟通能力。并且同时推进无线电视数位化之後,建立数位平台,除了原本 使用的频道,更可以结合电信的功能将剩余频谱,用在电信数位平台的整合上。 (2)公共版权:为了避免着作权的商业思考,导致许多公民无法接触许多资讯, 因此推动公共版权的概念,促使资讯不单单在上层平面的流通,而是上到下的立体 流通,因此公共版权将具有合理使用与烧录的权利。我们呼吁政府与公媒体(目前 的公视及未来的公共广电集团),能务实思考自身做为公共资讯节点软体、硬体提 供者的可能性,并且明确推动公共版权之立法,让公民传播权在丰沃的文化土壤上 茁壮发芽。 (3)普及数位服务:过去有关数位服务大多会停留在消费者层面,也就是保障使 用者权利,本组织认为这样的思考脉络,应该扩充包含过去普及服务关怀偏远地区 与基础设备建立的精神,因此数位落差不再是被认为是科技发展自然的现象,而是 可以被改进的现象。 (4)公民科技传播权的建立:「发展的正确意义,在於自由的增进!」借用诺贝 尔经济学得主福利经济学者Amartya Sen 的名言,他针对目前自由市场发展提出的 批判。但是单以福利经济的角度观点观看,还是陷入功能主义的窠臼,除了普遍社 会机会的给予,还要注重社会文化意义,积极的来说,政府应该改变过网政策思维 模式,不再是单纯以提供者或是旁观者的角色,而是应该以文化参予者的角色,将 社会、经济与文化进行高度的结合,而不是分裂的状态,因此公民都具有多元的参 与社会的机会,既然科技已经成为生活的一部份,他不再是对立於日常生活的事物 ,那他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过程,因此公民科技传播权成为生活的基本保障。  因此为了因应数位消费时代的资讯贫穷问题加剧的可能性,国家传播政策应该正 视公民服务的重要性,建立公共电信基础平台,提供人民公共资讯服务的获取机会 ,长远来说,尝试真正有利於产业发展与国家发展的计划。 -- 本文CC授权条款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您可自由:分享 — 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着作 重混 — 创作衍生着作 惟需遵照:姓名标示、非商业性、相同方式分享 by uus 林靖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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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110.83 ※ 编辑: uus 来自: 203.67.110.83 (01/17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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