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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有线电视产业的国家角色型构 本篇文章 为师大大传所陈炳宏教授的英文投稿paper Chen, P. H. ( May 2002). The role of the state in shaping Taiwan's cable industry. Media Asia 29(1): 37-41. 导读翻译者:uus 前言总摘   1970年代初,台湾政府便开始以国家安全的理由,取缔与禁止「第四台」的   发展。最後,在以反对党为主的压力下,国民党政府被迫,於1993年7月颁   布有线电视法。经历十五年非法经营的岁月後,台湾有线电视产业就此合法   化。本文主要是在透过台湾有线电视产业发展历程,以及其政治经济历史背   景,检视台湾政府与政党在其中运作的角色。本文所呈现的发展历史显示,   国民党的政治与国家影响力,在有线电视合法化後逐渐退去。支配有线电视   产业的国家权力被财团利益所取代。台湾成为了国家权力的影响力在新媒介   中逐渐丧失的个案之一。   本文指出,在1970年代时,当时的「第四台」确实提供了更多元多样於国民   党控制的三台。而於1993所公布的有线电视法,主要考量的是顺应政府解除   戒严後的媒体改革。在刚开放的当时,便有媒体观察者与学者预测,合法化   後的有线电视产业将成为旧有媒体产业的强大竞争者,因为这个产业带来了   更多可供选择的资讯与节目内容。 政治背景   早期撤退来台的国民政府,在某些公共政策上,(编按:表面上)是依循国 父孙中山的国家社会主义思想与政治行动纲领而进行的。此一政治纲领以国家应 介入经济运作为号召,政府应以独占垄断的方式经营公共事业,并且以此提供有 益於人民的社会福利措施,而教育、大众媒介与交通运输等公共基础建设亦在此 之下并行发展。然而,在台湾历经经济奇蹟,经济发展起飞之时,国民党政府长 久以来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开始备受质疑与挑战,即便台湾於1987年解除戒严并 且允许人民自由组织政党,国民党仍实际上拥有政治统治的力量。 政党干预介入台湾有线电视产业   在台湾,新闻工作的历史是建立在媒体与国民党政权的紧密结合之上的。 Robinson在长期观察台湾的政治发展与选举过程後,将台湾的有线电视称之为「 political cable」。这样一个「political cable」的出现,乃是因为国民党政 府十多年来长期垄断电子媒体所导致的结果。90年代以降,大部分的当时非法的 第四台业者与政治人物在财务与政治上皆有相互的支持,尤其是民进党,而当时 的民进党正急欲寻求政治宣传的媒体管道。国民党与新党最後也认识到有线电视 的政治价值,但民进党已早先一部占据了此一新媒体地盘。   在台湾,有线电视业者沾染政治利益并不出乎人意料,而许多政治人物也都 了解到,有线电视是一种可达成他们政治宣传目的的强大媒介。这样的论点在民 进党的政治人物上是很明显的事实,因为在第四台的运作下,大大的帮助了其选 举时的竞选活动宣。而当时国民党仍然垄断着无线三台以及主要的广播电台。更 重要的是,有线电视业者与政治人物间是彼此合作相互得利的夥伴关系。政治人 物可以透过第四台业者延伸其地方关系与政治权力;而第四台业者,可透过有政 治影响力的民意代表及游说以达成他们的商业目的。事实上,台湾三个主要政党 (编按:当时)皆与当时有线电视系统有所关联。 国民党   随着民进党在有线电视市场占有率上建立了一定的规模,国民党也於1993年 ,在支持国民党的企业主强力资助下,创立了其子公司「博新多媒体」。虽然博 新多媒体拥有足够的资金能够增加它的有线电视市场占有率,但国民党因其政治 目的,而导致的恶名昭彰的媒体控制纪录,致使当时大部分第四台业者其投资的 行为意图,也因此约束了博新多媒体在此一产业中的扩张。「博新多媒体」拥有 五个有线电视频道,包括一新闻频导、一日剧频道、一个一般娱乐综合频道、一 财金平道,以及於1995年引进迪士尼频道。然而,任何一个频道皆没有使得博新 获得利益,以其新闻资讯频道为例,其1996年每月平均损失61万5千元美金(折 合台币约2亿)。而博新多媒体也仅仅只拥有极为小的系统市场占有率,范围从 1.5%~12%,总资本额的6百9十多万美金。事实上,有线电视对於国民党而言并不 是有利可图的生意。 民进党   虽然台湾已於1987年7月解严,并随後亦消除平面媒体的限制,然而国民党政 府仍持续的控制住电子媒体。多年来,反对党的政治人物抱怨着政府控制的无线 老三台对於他们的报导持着偏见,并且争执着希望能够获得媒体对他们的政治活 动有公平的新闻报导。90年代起,开始有一些由民进党政治人物所支持的小型有 线电视系统成立,而第一个由党外所支持的民主有线电视系统业者「中和有线电 视系统」,即成立於1990年2月。     民进党等党外政治人物将有线电视系统视为一个政治与意识形态宣传发表的 手段与工具,作为帮助其掌握政治权力的平台,最後乃至於试图推翻国民党政权 。   虽然民进党或党外人士与许多有线电视业者的关系密切而良好,於此,有线 电视业者支持民进党的政治运动,同时希望民进党政治人物能够保护他们不受国 民党政权压迫并且寻求合法化的途径。而确实也有许多民进党政治人物投资有线 电视系统,不过实际上,当时的民进党反对政党介入商业机制的所有权之中。因 此,即使有些许民进党证人物拥有第四台系统,民进党本身却不像国民党,直接 去拥有任何一家有线电视系统。然而,就在有线电视合法化後,虽然政治的影响 力已大不如前,但取而代之的,是以赚钱为导向的股东利益成为了优先考虑的经 营问题。 台湾有线电视产业的管制过程   台湾政府对有线电视的控制与影响,有几种方式,包含:立法、行政命令、 执照审核、法庭判决,以及来自官方的直接威胁与压力。自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 款於1991年废止後,台湾的媒体便开始拓展多元且丰富的媒体环境。台湾的有线 电视产业便受惠於此般政治民主化与经济的持续发展之下,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 的社会议题。   事实上,有线电视的合法化似乎对国民党政权而言亦掌握了几项有利条件。 第一,有线电视的影响并非预期的如同三台,此乃因为有线电视系统服务属於区 域性,且必须由订户支付一订金额才能够生存。第二,最初国民党政府决议,如 要经营有线电视,其硬体设备必须要为国家所有,使国民党政府能够全然掌控所 有的有线电视系统。第三,来自反对党的压力要求政府开放广播与电视频率是在 预期之中的。最後,国民党政府认为,这是一个在许多电视方言节目中保护其国 家语言政策需求的一种方法。总的来说,国民党政府打的算盘是,在其合法化後 ,仍然能受政府的管制与控制。   国民党政府原先并不承认有线电视合法化的重要性,直到1982年,新闻局徵 召了一批专家学者进行会议讨论,此项会议在请传播领域的学者专家引荐未来可 供发展的电子媒体。经历四次会议後,这个团队认为有线电视产业将是未来最有 发展性的传播媒体。因此,1983年8月,行政院决议组织一个有线电视发展小组 ,进行研究与评估建立台湾有线电视产业潜在的影响。   然而,严谨而具建设性的研究报告并不能刺激国民党政府将其合法化。原因 有四:首先,与民进党有关的有线电视系统愈来愈多,且开始遍布整个台湾,而 这样的运作也包含了其商业与政治的目的。第二,国民党政府高层担忧合法化後 ,政府对於有线电视产业的控制将会减少,同时将会激起对国民党的政治反抗。 第三,基於国家安全的理由考量,国民党政府对於有线电视合法化的改革政策趋 於保守,尤其此项改革又牵涉了传播科技的改变。最後,80年代末期,台湾政治 领导者开始受到国际政治孤立,而此时亦在解严结束前後,使得政策制定者无法 保持商人的需要,以此,导致许多类型的非法行业兴起,而使管制的思维落後, 管制执行的功能亦瘫痪。   1990年,行政院授权新闻局开始草拟有线电视法草案。一开始草案设计,仍 希望将不合法的有线电视台置於政府控制之下。在交由立法院进行决议之时,最 争议的是,是否要加入政党不得直接拥有有线电视系统的条款。在此之前,国民 党已成立博新多媒体,而欲在此法通过後进入有线电视市场,也因此在立法院展 开了一场混战。   另一项争议的条款,便是有关於一个区域容许几家有线电视的存在。起初, 行政院的版本倾向一区一家,然批评者者则,此将造成有线电视系统的垄断,而 使财团以及政党得利。事实上,基於各种政治与经济上的考量,几乎所有的立法 委员接反对此项条款。而反对党亦希望藉此打破国民党的垄断,以及,包括地下 有线电视业者在内的游说团体,强力的提倡一区多家以此能够在此市场上分一杯 羹。最後,在种种政治与经济力的运作下,此项条款规定,有线电视经营以一区 五家为主。最後,於1993年7月正式通过有线电视法。   有线电视法共分为九章,71项条款(编按:当时的)。有线电视法第一条强 调:为促进有线电视事业之健全发展,保障公众视听之权益,增进社会福祉,特 制定本法。与广播电视法第一条(编按:为促进广播、电视事业之健全发展,维 护媒体专业自主,保障公众视听权益,增进公共利益与福祉,特制定本法。)相 比较,有线电视法较没有政府的政治干预,也较少强调国民福祉的义务责任。 结论   在台湾有线电视产业合法化的过程当中,国民党被视为是具决定性的关键因 素之一,即使这样的角色也规律性的受到内部与外部力量的改变。长达38年的戒 严以来,国民党政府禁止个人拥有平面与申请电子媒体,在当时,国民党对於大 众媒体的严密控制,直到民进党在80年代後期开始不断的主张政治与媒体的改革 ,仍未放松。1987年解严後,国民党政府逐渐的妥协让步,使得有线电视在政府 欲继续控制媒体的条件下合法化。现在,如同前新闻局副局长洪琼娟所言,现在 政府对於有线电视的角色是以协助与指导,代替禁止与打压。而台湾亦成为,新 传播科技致使国家权力干预减少的一个案例。 -- 本文CC授权条款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您可自由:分享 — 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着作 重混 — 创作衍生着作 惟需遵照:姓名标示、非商业性、相同方式分享 by uus 林靖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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