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gdesigner (魔法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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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导聆录音...
时间Tue May 26 21:27:59 2009
※ 引述《herbert0716 (赫伯特)》之铭言:
: 这礼拜天去听音乐会前导聆时
: 看到蛮多人拿手机或是录音笔来录维特纳的谈话内容
: 请问这会侵犯到智慧财产权吗???
~~~~~~~~~~~~~
何不google一下?这是google一下就可以找到的答案:
http://tinyurl.com/ptvo3k
「智慧财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
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着作权
又第二段说道:
智慧财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
系指人类精神活动之成果而能产生财产上之价值者,并由法
律所创设之一种权利。因此,智慧财产权必须兼具
1.「人类精神活动之成果」
2.「产生财产上价值」
讲话不是一种商标、也不是专利、更非着作,顶多算一种「隐
私」,如果是隐私问题,如果不欢迎人录音录影的话,一开始
会特别声明禁止录影、录音等。
: 其实说老实话 我在很久以前就想录了XD
: 只是怕说不尊重演讲者 就作罢了
: 另外如果这样没有侵犯到的话
: 请问有人录过吗???
: (如果有人录过去年圣彼得堡爱乐的导聆
: 可以借来听看看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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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6.157.129
1F:推 clop:演讲可否录音我不知道,不过贩卖未同意的录音是不行的 05/26 21:58
2F:推 dejen:前说不完整,因此结论恐有误 05/27 00:40
3F:→ dejen:我国着作权法§3I一:「着作:指属於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 05/27 00:41
4F:→ dejen:学术范围之创作。」 05/27 00:41
5F:→ dejen:条文里称创作者,并未限定创作形式 05/27 00:42
6F:→ dejen:而导聆并非日常说话,而是基於特定目的、有特定范围 05/27 00:44
7F:→ dejen:与特定领域的陈述,应该构成前称「人类精神活动之成果」 05/27 00:45
着作权法第二章规定
第五条 (着作之种类)
本法所称着作,例示如下:
一、语文着作。
~~~~~~~~~
二、音乐着作。
三、戏剧、舞蹈着作。
四、美术着作。
五、摄影着作。
六、图形着作。
七、视听着作。
八、录音着作。
九、建筑着作。
查语文着作,有包含「演讲」,那d兄说得是对的,sorry我之前写的的确有误。
8F:→ dejen:所以应该当为着作权法的保护标的 05/27 00:46
9F:→ dejen:所以问题就回到录音是不是合法 05/27 00:47
这个可以参考
第五十一条 (非为营利得重制他人着作之条件)
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
重制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10F:→ dejen:原则上录音属於着作权法§3I五所称之重制 05/27 00:48
11F:→ dejen:所以在未经同意之前,是会侵害到着作财产权 05/27 00:49
12F:→ dejen:但是麻烦的是,着作财产权的权利人不一定是导聆人 05/27 00:50
13F:→ dejen:抱歉乱入 05/27 00:50
14F:→ dejen:另外前说关於隐私权的说法也有问题,只是与本版与原问无关 05/27 00:52
15F:→ dejen:故不多言,有兴趣的我想法律版可以问到 05/27 00:53
※ 编辑: mgdesigner 来自: 61.56.157.129 (05/27 15:46)
16F:推 dejen:m兄很用功,值得鼓励,而且很适合进一步受法律训练。 05/27 19:22
你过奖了,因为有作相关的东西,所以我对文本、音乐着作的着作权议题比较有研究..
演讲着作比较生疏,所以弄错了。
17F:→ dejen:着作§51的「合理范围」并没有想像中简单,只是这里不适合谈 05/27 19:23
当然合理使用是一个模糊地带....
18F:→ dejen:对於导聆录音,我自己的结论是,想录就各凭本事,风险自担 05/27 19:27
19F:→ dejen:着作权有时候会限制文化流通,就好像风衣版也有其价值 05/27 19:28
20F:推 dejen:所以如果要问我侵不侵权,我的回答是会侵权 05/27 19:32
21F:→ dejen:但是如果问我可不可以录,我的回答是各凭本事和风险衡量 05/27 19:33
同意。
※ 编辑: mgdesigner 来自: 61.56.157.129 (05/27 19:43)
※ 编辑: mgdesigner 来自: 61.56.157.129 (05/27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