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isbaer (白くま)
看板clmusic
标题Re: [问题] 关於板上的影音下载档案
时间Sun Apr 2 17:50:39 2006
※ 引述《Roshan (容易受伤的啄木鸟)》之铭言:
: 推 gminor40:唱片业者的行为,连许多法学专家都不敢苟同了,我觉得他 04/02 17:31
: → gminor40:们的目的很难达到 04/02 17:31
: 请教PTT使用者gminor40先生/小姐,
: 您这样的论点证据在哪里?
: 若是空口说白话,是会遭受到社会言论的谴责与控诉的,
: 您的言论将会造成社会对您的不信任与不支持。
: 若有证据请呈现出来,不要躲在推文当中,
: 若无证据也请道歉。
其实这位g使用者的想法 正是当前平民百姓普遍的误解
CD唱片在德国之所以允许复制 是因为当初CD设计时并没有防止复制的机制
甚至根本没有禁止复制
我手边的几片CD上面最多标示着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is a violation of applicable laws"
这就是造成唱片业者事到如今虽然不情愿 却也得留给你复制空间的原因
但是DVD在设计之初 已经有了这个前车之监
从软到硬的保护机制一应俱全 很多更公开声称不准任何形式的重制
你只要买了这样的DVD 就代表同意不能复制的要求
所以管你是不是私人用途 只要是复制一律违法
能不能复制 跟使用方式或道德层面其实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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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84.166.217.65
※ 编辑: Eisbaer 来自: 84.166.217.65 (04/02 17:55)
1F:推 gminor40:那是不是意味着,在技术尚未改进的前提下,讨论此事可不 04/02 17:57
2F:→ gminor40:可以把光碟重制成MP3,根本就没有意义 04/02 17:59
3F:→ Eisbaer:重点应该是 不要把「合法重制」和「非法传播」搞混 04/02 18:00
4F:→ Eisbaer:消费者不能无限上纲「合法重制」的权力 04/02 18:01
5F:推 gminor40:但目前台湾的法律,根本就找不到一条可以"直接"判定传播 04/02 18:01
6F:→ gminor40:MP3有罪的啊 04/02 18:02
7F:→ Eisbaer:的确无法可管 但是你要冒险当第一个判例吗? 04/02 18:02
8F:→ Eisbaer:这种法随时都可以修 只是看立委诸公的心情好坏 04/02 18:05
9F:推 gminor40:我不会成为第一个判例,但我感谢分享音乐者对音乐推广的 04/02 18:05
10F:→ Eisbaer:哪天国外唱片电影业者压力一来 法马上就生出来了 04/02 18:06
11F:→ gminor40:用心。成大MP3事件时,我和系上教授同学曾集体向IFPI呛声 04/02 18:06
12F:→ gminor40:那时才发觉那群人根本是不可理喻 04/02 18:07
13F:→ Eisbaer:我也感谢他们 但是不会鼓励这种行为 04/02 18:08
14F:→ gminor40:利益团体,一群停在国会大楼前的双B轿车 04/02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