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66331s (噜噜百龟)
看板ck61st302
标题最新出炉的释字684解释文
时间Mon Jan 17 23:52:46 2011
也就是讲大学生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在未侵害学生身分权利时<相对於释382>)
过了今天
学生权利前进一了大步
下列是有关释字684(来源为司法院网页
http://www.judicial.gov.tw/)
争点:大学所为非属退学或类此之处分,主张权利受侵害之学生得否提起行政争讼?
解释文:
大学为实现研究学术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维持学校秩序,对学生所为行政处分或其他
公权力措施,如侵害学生受教育权或其他基本权利,即使非属退学或类此之处分,本於宪
法第十六条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意旨,仍应许权利受侵害之学生提起行政争讼,无特别限制
之必要。在此范围内,本院释字第三八二号解释应予变更。
事实:
(一)声请人陈玉奇为某大学研究所硕一学生,97学年度上学 期,跨院加选他学院EMBA学
程所开设的「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科目,学校认声请人非该学院EMBA学生,否准其加选
。声请人迭经校内申诉、诉愿不受理及行政诉讼以不合法为由驳回确定,爰声请解释。
(二)声请人蔡耀宇为同大学另系研究所硕四学生,93年3月16日向学校学生事务处课外活
动指导组申请在该校公告栏及海报版张贴「挺扁海报」,时值公职人员竞选期间,学校以
违背国家法令为由否准所请。声请人迭经校内申诉、诉愿不受理及行政诉讼以不合法为由
驳回确定,爰声请解释。
(三)声请人龙国宾为某私立技术学院进修部观光餐旅学群观光事业科二年级学生,因91年
度下学期期末必修科目考试日期,与92年观光日语导游笔试日期冲突,向授课教师申请提
前考试获准,然该必修科目嗣经授课教师评定成绩不及格,致无法於92年毕业。声请人主
张成绩评分不公影响毕业,迭经校内申诉、行政诉讼以不合法为由驳回确定,爰声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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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释宪案有七位大法官提出协同意见书,一位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意见书
可见争议不小
意见书大致提及所为特别权力关系
(我听到它就恶心,因为第一次听到就是因为建中某个教官,超不爽)
还有系争解释是否适用中小学生的争议
以及没有对382的重大影响进行阐释
另外就是此号解释一出是否造成滥诉(许宗力和蔡清游大法官持不同见解)
以下附上一些协同意见书的节录
李震山大法官
表面上是大法官、行政法院与教育部三位一体,见解一致构筑成铜墙铁壁,但经时间的锈
蚀後,已有识者质疑行政法院以系争解释为「挡箭牌」,确已迫使释宪者处於系铃与解铃
的窘境之中,如果大法官确是「作茧自缚」者,本件解释已破茧而出,曙光初露,光明在
前,自应获得称许与掌声。惟让中小学生仍适用系争解释,真的能为宪法法理所容吗?
许宗力大法官
有论者着眼於行政法院系统的负荷能力,反对放宽释字第三八二号解释设下的标准,担忧
争讼管道一旦开启,学生可能动辄对校方记过申诫、学分采认、加退选等措施兴讼,将有
排山倒海而来的对校争讼案件涌入行政法院,不仅耗费司法资源,更使校方疲於应付,徒
增教育困扰。此种讼累不断的担忧,究是出自想像、抑或本於真实,本席无从预断,但至
少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学生较诸一般大众更好讼成性。
蔡清游大法官
本号解释不加限制地准许基本权利受侵害之学生提起行政争讼,恐造成大学学校动辄挨告
,学生行政争讼事件大量增加,甚而造成学生与学校间、学生与老师间之紧张关系,主管
机关应尽早妥适因应。
不知道大家的看法如何
我看到这号解释的时候是蛮兴奋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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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ric66331s:理由书太长我就不附了XD 01/17 23:53
2F:推 watermelon79:酷喔 01/17 23:58
3F:→ eric66331s:楼上要回一篇了啦~~ 01/18 00:04
4F:推 watermelon79:我没这麽大的能耐好吗 01/18 00:10
5F:→ eric66331s:声请释宪的前两个果然是台大的XD 01/18 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