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kejean (likej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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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社团及班联会章程
时间Fri Oct 21 20:53:00 2005
社团活动规则
第一条:本校为辅导学生参加课外活动,以达充实休闲生活,陶冶品德,培养领导能力,
树立优良校风之目的,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生办理合於左列宗旨之经常课外活动,得申请组织社团。
阐扬中华文化,激发爱国情操者。
提高读书风气,砥砺学术研究者。
促进身心健康、陶冶性情调剂生活者。
其他经学务处认可之正当活动。
第三条:学生社团经本校学生三十人以上之发起,并填具「学生组织社团申请表」送学务
处训育组签请核准成立後开始活动。尔後社团活动成员未达十人时,应於每学期
结束前三周向学务处报备,准予不处分解散社团。但学务处认可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具有左列条件者担任之。
前一学年未受记过以上之处分者。
前一学年学业成绩并无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班联会主席必须未曾受记过以上之处分及前一学年学业成绩在七十五分以上者。
第五条:学生担任社团职务者,以不参加其他社团为原则,但学务处认可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每学年度改选一次,不得连任。学生社团改选於每学年结束前三
周内完成,并向学务处报备。
第七条:预备社员之规范:
凡参与社团活动,於认证截止日经社长认证通过者。
预备社员不需缴交社费,但社长得视社团活动需要酌收部分社团活动费用。
社长认证预备社员之截止日可视实际情况做弹性调整,惟应在开学後一个月内完
成。
第八条:学生参与社团活动依规定可抵免公共服务时数,实施办法如下:
每学期经认证为至少参加二个社团之预备社员,该学期可抵公共服务两小时。
每学期至少参加一个社团成为正式社员,该学期可抵公共服务两小时。
没有参加社团之学生,由学务处指派参加课後或假日公共服务。
第九条:为提昇学生参与社团之意愿,达至营造优质社团之理想,社员成绩评定方式采由
社长初评、指导老师及学务处复评。并送呈导师做为德育成绩加减十分之参酌依
据。
第十条:学生社团为学生在校内之课外活动组织,其活动范围以校内为原则,除教育局或
性质特殊经训导处认可者外,不得有校外人士及学生参加。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如有对外洽办事项,应报请训育组办理之,各社团不得对外行文。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由社员负担,非经准许不得藉任何名义向外劝募。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经费之收支,应详列帐册,并保存有关单据,每学期向社员公布,接
受训导处之监督。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或其成员,有左列各项优良行为之一者,依校规奖励之。
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表现优异者。
举办深具意义之活动成绩优良者。
增进校誉树立优良校风者。
发扬固有文化着有成效者。
热心公益有特殊表现者。
其他担任社团工作负责尽职有具体表现者。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或其成员,有左列各项行为之一者,依校规处分之。
违背国策或政府法令者。
违反本规则或本校其他规定者。
违反该社团申请成立之宗旨者。
妨害公共安全或秩序者。
散布谣言或聚众要挟者。
损坏或浪费公共财务情节重大者。
言词粗劣或行为失检者。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有第十二条情形之一者,学校得斟酌情节勒令该社团停止活动或解散
。
第十七条:社团集合社长出席率未达学期集合次数之三分之一者(社长无法集合,应找干
部代理),视为自行解散并处分之。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借用场地举办活动,应注意保持环境清洁,借用物品器材应善为保管
及爱护,并须在规定期限归还。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借用之物品器材及场地公共设施如有损坏或遗失者,应於一周内自行
赔偿,逾期予以议处。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经常使用之器具物品,应配合社团改选,每学年办理清点一次,由学
务处监督列册移交。
第廿一条:学生社团张贴公告、海报、启事等,应注明社团之名称及张贴日期,其文字或
图片,应力求通顺、明确、美观。
第廿二条:学生社团公告、海报等应张贴於社团公告栏或其他经学务处指定之场所,以免
妨害校园观瞻,其逾期之公告应即除去。张贴公告时,并应注意他社团公告之
时效,不得任意加以撕毁或遮掩。
第廿三条:学生社团张贴之公告、海报等应事先送请学务处审查,并经加盖「准许张贴」
之图章後始得张贴。
第廿四条:为使学生社团活动顺利进行,学务处得签请校长聘请教师指导之。社团经常之
活动,均应请指导教师出席或经其许可始得实施。
第廿五条:学生社团每次活动结束後,社团负责人应填写活动纪录送学务处核备,一学期
内活动纪录未交或低於三次者,视为自行解散,并处分之。
第廿六条:本规则经校长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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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ikejean:摘自2004年建社望友电子版 10/21 20:56
2F:推 shermana:感恩了!!! 10/21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