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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的部分不用找了=.= 是板桥地检署侦办後缓起诉,缓起诉的条件新台币两万元 所以不会是判决,只是检察官起诉书而已... 这是民事的判决... 【裁判字号】 99,板简,1750 【裁判日期】 991028 【裁判案由】 损害赔偿 【裁判全文】 宣  示  判  决  笔  录  99年度板简字第1750号 原   告 丁○○ 诉讼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诉讼代理人 丙○○ 上列当事人间99年度板简字第1750号损害赔偿事件於中华民国99 年9月28日辩论终结,於中华民国99年10月28日下午4时整,在本 院板桥简易庭公开宣示判决,出席职员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书记官 刘昌明     通   译 廖玲玲 朗读案由到场当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决,判决主文、所裁判之诉讼标的及其理由要领如下 : 主 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捌万元。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十分之六,余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第一项得假执行,但被告以新台币捌万元为原告预供担保 後,得免为假执行。 事实及理由要领 一、原告诉之声明原为:「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80,000元」。 嗣变更诉之声明为:「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130,000元」 ,核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之扩张应受 判决事项之声明,爰准变更前揭声明,合先叙明。 二、原告主张: (一)被告於民国(下同)99年3月透过网路"Xuite部落格",与 原告取得联系,表示想要认养原告的一只猫咪“跳跳虎” ,再与原告的谈话中表示相当喜欢猫咪跳跳虎,藉此取得 原告信任,并於99年3月6日顺利领养名为跳跳虎之猫咪乙 只,双方签具认养协议书,并各执乙式为凭。之後,原告 一直主动与被告连系取得追踪,於联络过程中,被告曾提 起过猫咪个性顽皮,与一次抓伤同居人之状况,原告亦曾 主动告知,只要被告觉得猫咪不适合,随时可以将猫咪退 回原告。自99年3月20日追踪後,原告因为已知被告都将 猫咪跳跳虎带至永和竹林动物医院进行诊查,因此每次原 告带其他猫只前往医院就诊时,都会口头询问医师跳跳虎 健康状况;但医生从未如实告知原告该猫於短短一个月内 已经因受伤住院及治疗二次,反而告诉原告猫咪健康状况 良好,使原告误信猫咪一直被妥善照顾。直至5月31日晚 间,被告忽来电告知猫咪“跳跳虎”已经死亡,并已通知 宠物安乐业者前往被告住处收取遗体送往火化,当时原告 立即告知依照认养协议书中条文约定,原告有权收回被认 养动物,并要求被告将猫只遗体归还。故基於协议书内容 规定,被告改而要求宠物安乐业者暂缓火化并於隔天将猫 咪“跳跳虎”遗体送至竹林动物医院,由原告亲至医院接 回猫咪遗体。为昭公信,原告於6月1日自竹林动物医院接 到装於纸箱中并由宠物安乐业者於被告家中以胶带密封之 猫咪遗体後,原封不动立刻送往由台大兽医学系医师执业 的台北市长青动物医院,交由医师亲自开箱并进行验屍。 遗体经长青动物医院院长林长青医师专业研判,认为由遗 体外观即可推定猫咪死因绝非自然正常死亡,遂立即会同 其他医师相验。相验後开具死亡诊断书,自外观及X光片 中可清楚发现,屍体胃部、气管、口鼻、耳朵、眼睑内皆 充满大量水晶砂,眼内充血及压伤,鼻孔出血,前肢指间 受伤出血,左大腿骨严重骨折,死亡主因为窒息。 (二)原告追问被告为何猫只全身都是水晶砂,被告回答“猫咪 可能吃水晶砂”、“死亡时猫只倒在猫砂盆中”、“不知 道为何骨折”等等支吾其词,但猫只未送养前在原告家中 也曾使用过水晶砂并无任何异食行为,而且在原告家中也 未曾因玩耍而受伤,此点原告以及原告友人可作证。故原 告起疑并开始调查猫咪真正死亡原因。被告认养来的猫咪 “跳跳虎”都送往永和“竹林动物医院”就医,於是前往 竹林动物医院调阅病历,才发现猫咪在短短一个月(即自 99年4月27日起至99年5月21日止)中,因为外伤出血骨折 就医次数共有三次,并於最後一次骨折手术後预计拆线日 当天忽然死亡。有竹林动物医院就医记录可证。 (三)原告质疑猫只在短期间内屡次外伤,并非自然造成,因为 该猫只“跳跳虎"在原告家中未曾因为活泼好动摔伤自己 ,且已经是一只成猫,其个性稳定且行为能力足以在正常 情况下保护自己。故根据医生死亡证明结果推断“跳跳虎 ”应为受人强行施虐致其窒息死亡。依照认养协议书第15 条所示,『本人遵守动物保护法以及有关单位对家畜卫生 管理之相关规定。』以及认养协议书第16条所示,『本人 (即被告)若违反协议书内任一规定,应给付违约金新台币 (下同)30000元予送养人,送养人并得收回该动物;如 因本人 (即被告)故意违反上开协议,致认养动物於伤或 死亡者,本人应另行给付违约金80000元予送养人,送养 人并得收回该动物,及以此协议书对本人追诉相关法律责 任。』被告故意明显违反上列认养协议书之条款,为此请 求违约金80000元。此外,被告更造成原告损害,诸如因 被告未履行该协议书,取得系争猫只之死亡诊断证明,而 由原告自行代垫费用送医遗体检查,及为厘清系争猫只之 死因而送医解剖,且原告为将系争猫只火化及安置骨灰塔 位而支出等费用,此有支出凭证可稽,共计50000元,明 细如下:(1)遗体检查1500元。(2)遗体解剖3500元。(3)火化 5000元。(4)骨灰塔位40000元,合计50000元。爰依认养协 议书第15 条、第16条之规定提起本诉,求为判决被告应 给付原告130000元等语。 三、被告则辩以: (一)被告经由网路张贴文章得知原告有意将系争猫只 (呼名: 跳跳虎)送养,与原告取得连系并表示领养意愿,双方於 99年3月6日正式签定领养契约,当日被告将系争猫只领回 并取名豆干。饲养期间被告细心照料系争猫只,除了给予 适当之猫食、饮水、猫砂外,并提供猫咪专属房间,房间 里仅摆置各式猫咪相关用品,无危险之障碍物,致力於提 供系争猫只安全无虞之环境。并无原告所声称违反「爱心 认养协议书」第4条规定「无论何时都以人道方式对待认 养之动物,并提供认养动物适当之食物、乾净之饮水、适 当之运动空间、不可长期将动物关在笼中或栓绑在狭小之 空间饲养,否则视为虐待动物。」之事宜。 (二)被告在饲养系争猫只期间,与系争猫只相处融洽,时常与 亲友分享与系争猫只相处状况,并时常在个人部落格、各 大猫咪论坛与网友分享饲养系争猫只之趣事。被告於99年 3月12日,送至经原告介绍被告可将系争猫只送致永和竹 林动物医院之永和竹林动物医院进行健康检查,但竹林动 物医院吴孟才医师仅检查外观即表示系猫只健康无虞。除 此之外,被告於99年3月27日将系争猫只携至竹林动物医 院进行五合一疫苗注射。在99年3月6日至99年4月25日间 ,被告因暂无工作,所以全日在家照护系争猫只。期间系 争猫只健康良好,也无任何受伤之状况。被告於99年4月 26日起於海丰科技 (股)公司任职,工作时间为08:00至 17:00,为了确保系争猫只在被告上班时间之安全,被告 每日在出门工作前,皆会将系争猫只放置其猫咪房,并提 供整日所需之猫食及饮水,待被告下班後,便会让系争猫 只在屋内随意活动。 (三)被告每日出门口作前,皆会补足系争猫只所需之饲料及饮 水後出门。於99年4月27日当日下班回家,被告发现系争 猫只左肢擦伤,立即将系争猫只送往竹林动物医院治疗, 经照X光片後,竹林动物医院吴孟才医师表示系争猫只骨 头无异状,故帮系争猫只擦药打针後,被告即将系争猫只 领回家。之後系争猫只伤口恢复良好,被告也较为放心的 每天按时至公司上班。於99年5月4日,被告下班後发现系 争猫只的眼睛红肿,立刻送往竹林动物医院治疗,竹林动 物医院吴孟才医师替系争猫只进行治疗後,被告随後将系 争猫只领回家。但因为被告担心系争猫只之伤口感染,经 上网查询网友分享之经验,将系争猫只之猫砂由矿石砂换 成较无粉尘之木屑砂,并同时购买了鳕鱼肉条 (猫零食) 给系争猫只食用,以及购买逗猫棒,希望能在下班时间多 与系争猫只玩耍,以避免系争猫只在白天上班时间独自在 家烦闷。接下来的二个礼拜系争猫只的作息正常,且无任 何异状,但在99年5月17日,被告在下班回家後发现系争 猫只行走时姿势异常,故将其带往竹林动物医院检查,竹 林动物医院吴孟才医师判断为左小腿骨折,需住院观察, 若系争猫只眼睛之旧伤状况良好,始能进行手术。所幸观 察二天之後,医师判断可进行手术,但由於被告没有足够 的钱,故向被告妹妹丙○○借用20000元现金,以支付手 术费用共15900元,以及术後照护相关用品之费用。 (四)系争猫只於99年5月20日进行手术後,被告将系争猫只领 回家休养。由於此次系争猫只骨折受伤,不可随意走动并 且需小心照护伤口,故被告听从医生建议购买水晶猫砂及 猫笼,以避免系争猫只伤口受感染或系争猫只因随意走动 而延缓伤口癒合。被告於99年5月29日 (星期六)晚上发现 系争猫只行走时一跛一跛,猜测可能为小腿骨折伤口不适 ,但由於竹林动物医院隔日休诊,故计划99年5月31日(星 期一)下班後将系争猫只送医检查。不料99年5月31日下班 後 (约下午17:30左右),发现系争猫只身躺猫砂盆中,被 告原以为系争猫只是身体不适,但靠近後才发现系争猫只 已经身亡,且遗体已经硬化,被告当时因伤心过度而一时 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所以致电竹林动物医院表示系争猫只 遗体已硬化并询问处理方式,竹林动物医院了解清况後, 随即代为联络北新庄安乐园,北新庄安乐园之司机刘先生 随後至被告住处将系争猫只遗体领走。随後被告情绪较为 平复,想起应通知系争猫只前饲主 (即原告),故立即(99 年5月31日当日21:30左右)致电给原告,告知系争猫只死 亡的消息。原告得知消息後,要求进行猫咪遗体检查,被 告虽心疼系争猫只在死亡後不能马上入土为安,但认为原 告为系争猫只之前饲主,其想确认系争猫只死因属人之常 情,故同意安排遗体检验,并立即通知北新庄安乐园将系 争猫只遗体送至竹林动物医院,北新庄安乐园也在随後依 照被告之请托将系争猫只送达原告所指定之竹林动物医院 ,被告并与原告相约99年6月1日下班後 (17:00後)一并至 竹林动物医院进行系争猫只遗体化验。 (五)被告於99年6月1日下班後 (约17:10左右)致电於竹林动物 医院确认系争猫只遗体化验门诊时间,不料竹林动物医院 表示原告已於当日上午径行将系争猫只遗体取走,被告立 即联络原告,原告表示已经将系争猫只遗体送至长青动物 医院检查,并约定当日20:00至被告住处说明。原告依约 至被告住处说明检验结果後,询问被告是否清楚长青动物 医院所提出之遗体检验之状况,但由於被告为初次养猫, 且系争猫只死亡发生在被告上班时间,没有目睹系争猫只 确实之死亡经过,故向原告表示可能是系争猫只生病卧趴 在猫砂中,或是可能为系争猫只误食猫砂所致,并无原告 所叙支吾其词之状况。原告得知被告无法确认系争猫只死 亡之状况,怀疑系争猫只死因不单纯,故向台北县动物疾 病防治所检举。双方在第一次调解面谈後,同意将系争猫 只遗体送往台湾大学生物资源暨农学院附属动物医院进行 专业之病理解剖,但该院由於正在进行整修无法协助病理 解剖,被告为厘清系争猫只死因,随後致电於兽医权威之 屏东科技大学兽医系、中兴大学兽医系及动物科学研究所 询问是否可协助病理解剖,但该院校机构因专业教授不在 台湾或已安排其他行程而无法协助,最後由动物疾病防治 所吴先生委托长青动物医院院长-林长青医师进行解剖。 (六)被告与原告双方於约定时间99年7月16日14:00於长青动物 医院进行解剖,解剖过程全程录影,并由双方共同分摊解 剖费用共7000元(一方各付担3500元),双方後於99年7 月24日11:00至长青动物医院进行解剖报告之相关问题询 问,由林长青医师一并回覆。原告声称被告违反「爱心认 养协议书」第12条规定「当认养动物遗失或死亡时,本人 (即被告需於事发後12小时内告知送养人 (即原告),死亡 须由医师提供相关诊断证明予送养人。」被告在发现系争 只死亡後,因过度难过而致电竹林动物医院请求协助後, 在事发12小时内通知原告,後全力配合检验遗体相关事宜 并联络相关单位协助,故并无违反「爱心认养协议书」第 12条规定。 (七)原告丁○○声称被告违反「爱心认养协议书」第15条规定 「本人 (即被告)遵守动物保护法以及有关单位对家畜卫 生管理之相关规定。」及动物保护法第25条第1项第1款规 定「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或第六条第1条第1条规定,故 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 官功能丧失或死亡」针对此点,被告之说明及相关证据如 下: (1)被告的职业为作业员,每月薪资为20000元,被告的父亲 为油漆工人,妹妹为公司助理,个人及其家庭之经济状况 并不优渥,在领养系争猫当时所签立之「爱心认养协议书 」规定若被告虐待系争猫只需赔偿原告高达80000元,被 告却没有因此规定而打消领养系争猫之意愿,随即签定「 爱心认养协议书」。显示被告无任何虐待系争猫只之意图 及行为,否则即会放弃领养系争猫只而转向与其他认养机 构领养猫只,故原告之指控实属不合理。 (2)系争猫只於前饲主 (即原告)饲养期间未曾进行详细健康 检查,竹林动物医院吴孟才医师於99年3月27日仅於外观 检查後即判断系争猫只健康无虞,未经过科学仪器检查, 故此种判断实无参考价值。系争猫只发生受伤状况,可能 为其本身健康因素所导致。 (3)被告於饲养期间与系争猫只相处状况良好,系争猫只对被 告有极高之信任度,由系争猫只之睡眠照片即可看出。因 猫只对於外界状况十分敏感,乃因系争猫只对被告完全信 任,才愿意敞开肚子与被告同床睡眠。若被告有虐猫相关 作为,系争猫只不会相信被告,也不可能与被告互动如此 亲昵。故原告之指控不符实情。 (4)被告在饲养系争猫只期间,遇系争猫只生病後,被告听取 朋友的经验,木屑砂对公猫之泌尿道较好,较不会造成发 炎,故将凝结泥土猫砂换成木屑砂。後系争猫只进行骨折 手术後,被告又听从医生建议换成水晶砂。此举显示被告 十分关心系争猫只之健康,故二次大费周章更换猫砂,此 非虐待动物人士所会进行之作为,故原告之指控不合理。 (5)被告於饲养期间给予系争猫只合宜之照护,系争猫只遇有 生病、受伤之状况皆立即送医治疗。其所支付之费用合计 33000余元,系争猫只於99年5月20日进行手术之医药费及 术後照护使用之猫砂、猫笼,共需20000元,被告向其妹 妹借款以支付这些费用。如前所叙,被告之个人及其家庭 之经济状况并不优渥,若有意虐待系争猫只,不需花费大 笔金钱提供系争猫只完整之照护。故原告之指控不合理且 与事实不符。 (6)原告声称「该猫只”跳跳虎”在原告家中未曾因为活泼好 动摔伤自己」,原告为全职之流浪动物中途照护者,而被 告在99年3月6日至99年4月25日间,因暂无工作故全日在 家照护系争猫只,此段饲养期间系争猫只无任何受伤情况 ,但被告开始於白天工作後,系争猫只开始出现受伤状况 。此状况说明系争猫只在全日照护之下可避免受伤情况。 但被告白天需工作,实为经济考量,若因此指控原告未尽 照护之责,实不合理。且,若被告有意虐待系争猫只,应 会在99年3月6日至99年4月25日间长时间与系争猫只相处 时进行虐待,不需在开始工作後,蓄意虐待系争猫只後再 将其紧急送医,此举劳民伤财且不合理。故原告之指控不 合实情。 (7)原告在其诉状中提及曾数次向竹林动物医院询问系争猫只 之健康状况,显示原告与竹林动物医院联络频繁。若被告 有虐待系争猫只之行为,理应不愿让竹林动物医院得知此 事。但被告发现系争猫只死亡後随即致电竹林动物医院请 求协助,显示被告心中坦然,不担心竹林动物医院得知此 消息。故原告之控诉不合实情。 (8)原告於送养系争猫只後,从未依「爱心认养协议书」第13 条规定要求前往被告住处追踪系争猫,仅於被告去电询问 原告饲养猫只相关事宜後,原告因事未接电话,尔後回电 给原告。交叉比对原告及被告之通联记录可证明并非原告 所声称「原告一直主动与被告连系追踪猫咪状况」,显示 在3月6日後,原告并无直接询问被告系争猫只之饲养情形 。倘若被告因对系争猫只有不良行为而有意隐瞒系争猫只 死亡消息,会将系争猫只之遗体立即进行火化以消灭证据 ,且不会通知原告相关消息,并搬离租处,因原告不曾主 动要求追踪系争猫只,倘若被告不主动告知,原告也无从 得知系争猫只之相关讯息。但被告仍於发现系争猫只死亡 後即通知原告系争猫只死亡消息,系争猫只於长青动物医 院进行遗体检查後,被告仍希望至台湾大学生物资源暨农 学院附属动物医院或其他公立院校机构进行病理解剖,不 但没有将遗体毁屍灭迹之行为,还全力配合检验遗体相关 事宜。显示被告因没有虐待系争猫只之行为而心中坦然而 愿意配合调查。故原告之指控不合事实及常理。 基於以上八点说明,被告并无违反「爱心认养协议书」第15 条规定。 (八)原告於民事诉讼追诉状中,要求被告支付系争猫只丧葬相 关费用共50000元,此非「爱心认养协议书」所规定,且 双方未曾针对系争猫只丧葬处理方式进行沟通,被告也不 曾同意原告处理系争猫只遗体之方式,故被告理应不需支 付被告自行决定处理系争猫只遗体之相关费用。 (九)综上所述,被告於饲养系争猫只後,尽己所能提供猫咪适 当的照护,系争猫只死亡实非被告所愿,被告并无任何违 反「爱心认养协议书之行为,故无需支付原告任何违约金 。恳请司法单位能够查明证据,原告之主张为无理由,请 判决驳回原告之诉各等语。 四、原告主张之事实,业据提出爱心认养协议书、长青动物医院 解剖报告、竹林动物医院病历、解剖录影、录音、相关资料 (照片、X光电子档等佐证)、遗体检查、解剖、遗体火化费 用收据 (当庭呈交)等件为证,被告对与原告签订爱心认养 协议书契约,将系争猫只领回认养乙节亦不争执,惟辩称: 伊没有虐待系争猫只云云。经查:依两造所不争执签订之爱 心认养协议书第4条约定:无论何时都以人道方式对待认养 之动物,并提供认养动物适当之食物、乾净之饮水、适当之 运动空间、不可以长期将动物关在笼中或栓绑在狭小之空间 饲养,否则视为虐待动物;又第16条则约定:本人(即被告 )如违反以上任一规定,应给付违约金三万元予送养人(即 原告),送养人并得收回该动物;如因本人故意违反上开协 议,致认养动物失踪或死亡者,本人应另行给付违约金五万 元予送养人,送养人并得收回该动物,及以此协议书对本人 追诉相关法律责任各等语,此有该协议书影本乙件在卷可稽 (调解卷宗第31页),再被告向原告领回认养之系争猫只确 於99年5月31日死亡,此亦有长青动物医院医疗诊断暨死亡 证明书在卷可凭(调解卷宗第33页),而系争死亡猫只送经 长青动物医院监定结果,...水晶猫砂进入猫体内是生前 发生,...确认是非自然因素呼吸道阻塞造成窒息死亡, 且因伤病史及其他验伤结果,高度怀疑有多次受虐现象,最 终受虐致死等语,此亦有该院解剖报告乙件在卷可考(调解 卷宗第53页),足见被告违反前揭爱心认养协议书第4条之 约定,灼然至明。则原告依同协议书第16条之约定请求被告 给付违约金八万元,即属有据。至原告另请求系争猫只火化 及安置骨灰塔位而支出等费用共计50000元(遗体检查1500 元、遗体解剖3500元、火化5000元、骨灰塔位40000元), 部分,因上开协议书第16条後段关於「如因本人故意违反上 开协议,致认养动物失踪或死亡者,本人应另行给付违约金 五万元予送养人」之约定,解释上应认为系系争猫只死亡时 损害赔偿总额之预定,盖系争猫只死亡时,送养人(即原告 )即无从收回该猫只,被告既已应另行给付违约金五万元, 原告即无再请求其余损害赔偿之余地,是原告此部分之请求 ,尚非正当,不应准许。 五、从而,原告依爱心认养协议书第16条之约定诉请被告给付原 告80000元,即无不合,应予准许;至逾此之请求,尚有未 合,应予驳回。 六、本判决原告胜诉部分系就民事诉讼法第427条第1项所为被告 败诉之判决,依同法第389条第1项第3款之规定,应依职权 宣告假执行。 中 华 民 国 99 年 10 月 28 日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板桥简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送达後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表明上 诉理由,如於本判决宣示後送达前提起上诉者,应於判决送达後 20日内补提上诉理由书(须附缮本)。 中 华 民 国 99 年 10 月 28 日 书 记 官 刘昌明 是谁满口谎言... -- ο . ╭═══╮╔═╮═╗╭═══╮╔═══╗╔═╗   ο \○ β ║ ═ ║║ ║ ║║╔══╗║ ══╣║ ║   * \● β τ天 ║╔╗ ║║║ ║║╰╯ ║║ ══╣║ ╚═╗   ─使  ╚╝╚═╝╚╰══╝╰═══╯╚═══╝╚═══╝ < \  ★~ 拥有一对翅膀 是守护你的天使 请用hh呼叫他 ψs75287    *          ξ快到angelpray板许愿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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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07.25 ※ 编辑: Maat 来自: 220.136.107.25 (12/08 14:55)
1F:→ givenchy79:好长 看不完 囧 12/08 14:57
2F:→ Maat:我也觉得很长 可是可以看一下被告的辩解部份 12/08 14:59
3F:推 QQqeen:看被告辨解的地方会很火~可是可以提醒送养人注意很多细节 12/08 15:01
4F:→ QQqeen:如果当初没有拦到屍体今天可能告不成 12/08 15:01
5F:推 lovehaohao:还记得当初送养人在网路上揭发他们时 他们还污蔑是送 12/08 15:06
6F:→ lovehaohao:养人为了钱故意破坏猫咪遗体 12/08 15:06
7F:→ lovehaohao:整个行为无耻到不行 12/08 15:07
8F:推 wanglanchang:可以看结论就好 法官的意思是 既然双方都承认有签协 12/08 15:09
9F:→ wanglanchang:议书 那就照协议书规定走 加上验屍报告显示非自然死 12/08 15:09
10F:→ wanglanchang:亡 所以判原告胜诉 12/08 15:09
11F:→ mimily0504:大致上看完,被告的反驳都是有花钱照顾.有就医.有照片 12/08 15:13
12F:→ mimily0504:猫很放松睡觉. 不过解剖就说猫沙是生前吸入窒息 12/08 15:14
13F:→ mimily0504:虽然被告那时间在上班,但是猫非自然窒息而死,被告问 12/08 15:15
14F:→ mimily0504:提还是最大啊... 12/08 15:15
15F:推 makoto520:的确看4~6点就可以了。 12/08 15:18
16F:推 GEZF:别忘了被告是有同居人的... 12/08 19:13
17F:→ allenlai1016:该告也告了 该罚的也被罚了 请别再扰乱人心了 拜托 12/08 21:04
18F:推 kisasei:推文讲他无耻不会被告吗?? 要小心一点啊 他们当初不是扬言 12/08 21:04
19F:→ kisasei:要告骂他们的人吗 12/08 21:05
20F:→ GEZF:没有扬言喔 听说告了不少人呢~ 12/08 21:09
21F:推 kisasei:这样叫有悔意....╮(′~‵〞)╭ 12/08 21:17
22F:推 viviane1226:真是垃圾情侣 12/08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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