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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 捡到猫狗的... 我个人 建议的程序..... 请携带猫狗至警局报案, 比照捡到遗失物! (警局不收留) 所以, 请警察登记後, 请将猫狗带回家"暂留", 然後到医院扫晶片 => 若无晶片... 请记得在医院与猫狗一起合照! 然後情商医院, 让你贴公告! 或到住家附近, 公家机关提供可以 合法贴广告的看板, 贴.... 招领公告... 请买当天报纸, 与公告一起合照! 待截止日後, 请带猫狗至公告处, 与当日报纸一起合照! 然後, 到收容所或当地主管机关, 说明情况後, 帮猫狗办理登记, 并植晶片! 或... 请将猫狗迳送至当地收容所或防疫所或主管机关, 由主管 机关代为保管, 你可以优先登记为第一顺位收养人.... 待公告法定期过後, 去主管机关, 办理领养程序并植晶片.... 然後PO送养文, 找善心人士收养! OK! PS.我比较不建议第二项, 虽然第二项是标准作业流程... but... 在收容所过夜? 过生活? 等你公告截止後来认养? 我看, 你可能钱太多的样子... 兽医们会很喜欢你喔.... 看看以下惨痛的例子.... 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sID=3173566&bid=21&r= 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sID=3247532&bid=6&r= http://www.savedogs.org/forum/article_view.html?f_no=22300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2&topic=10487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0&t=746935 -- 千万不要被热情冲昏头... 我常说, 要救人, 也要懂法律和自保程序, 救猫狗, 也是一样! 法律, 猫狗是物权, 就如同遗失物, 请勿自以为正义外加善心, 就可以 忽略法律.... 法律对无知者, 照样会处以刑罚的.... 而且, 民事侵权诉讼, 更是後患无穷.... 比较幸运的是... 目前 宠物, 以登记制为最优先, 高於民法物权! 翻成白话文... 只要经合法程序去办登记和植晶片, 不论事後出现 多少"原饲主", 法律最优先保障的是... 登记者! 不管"原饲主"提甚麽证据, 因为猫狗的掌纹, 是不被承认的.... 所以, 若要捡猫狗捡的安全又合法, 请务必注意相关法规... 避免陪了夫人又折兵, 还惹了一身腥.... 还有... 别以为 好心有好报! 醒醒吧..... 遵守法规和了解程序, 并做好自保程序, 才是永远的真理! 所以, 想要做善事吗? 想要保有热诚吗? 想要既快乐又没有後遗症吗? 请记得标准程序! 切勿自误!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4.75.56 ※ 编辑: enich 来自: 61.224.75.56 (10/17 02:04)
1F:推 givenchy79:夜深了 e大还不睡 10/17 02:08
2F:→ enich:刚又看一则又被告的! 实在... 谢谢提醒... 要去睡了... :) 10/17 02:10
3F:推 anidiot:点点点也要戒掉喔 >///////< 10/17 02:11
4F:→ givenchy79:版主不要一下勉强他这麽多xd 10/17 02:11
5F:推 everafter:推有用资讯! 10/17 02:55
6F:推 PrinCa:推 非常实用 10/17 04:59
7F:推 noine:推实用XD 10/17 10:39
8F:推 trickfan:e大好棒! 谢谢你的资讯 ^^b 10/17 10:43
9F:推 northcloud:谢谢e大的实用文 ! 但想再请问 贴招领公告的公告期须要 10/17 10:57
10F:→ northcloud:多久? 若扫晶片有扫到 但联络不到主人 又该如何处理啊? 10/17 10:57
1. 公告由你定! 你可以参考火车站失物招领期限! (总不会写个限12小时出现 吧?!....哈....) 2. 喔! 讲的好! 这问题很大也很关监喔.... 足证明阁下真的有思考喔! 通常是这样... 宠物是采登记优先制, 你必须转送"主管机关"(收容所'防疫所..) 去办理转通知... 但问题来了... 宠物若留在收容所会.... 这大家都知道吧! 所以, 可以采用 由主管机关法定公告招领, 你去签切结书, 把宠物带回暂时 保管... 官方说法... 若无法联络到晶片主, 请兽医师(政府的 )办理"寻获申办", 里面有个"留置地点", 这应该是你最想知道的关键! 讲白话, 就是你要具结後, 填上你家地址电话, 就是"留置地点", 这样 就完成公告表格! 然後, 政府会帮你贴公告... 你再依公告的截止日後, 带猫狗去原来地方, 办理改登! 这样你就完成"合法"程序! 就永远不会有人突然出现来抢你的狗猫了... 而且.... 你还可以"补一脚"(我会很高兴), 具名检举原晶片主遗弃! 让他吃一张罚单.... 若你是中途, 你完成上述程序後, 你再把猫狗送养, 再去办改登... 这样, 新的收养人, 会感激你, 把一切合法程序走完, 让新收养人能 够无後顾之忧的安心与猫狗... 永远过着快乐幸福的日子.... :)
11F:推 OnlyforOnly:就变成最後一个步骤是认养&办晶片登记转移 10/17 11:40
12F:推 katako:推 实用~ 10/17 12:23
13F:推 penguin23:推 超实用!!自保是很重要的!!我还满喜欢点点点的耶XDD 10/17 18:37
14F:→ penguin23:e大 可以请教一下登记优於民法物权的规定是在哪边吗? 10/17 18:37
很简单! 新法优於旧法! 从新原则.... 也就是... 法若无明定, 适用通例, 若法有明定, 适用法有明定.... 民法物权, 是保障台湾万物.... 也就是通例物权! 若新法有明定, 则先优於适用.... 法律ABC最基础的一章... 为何23岁才能当候选人? 刑法是18岁算成人, 民法20岁算成人, 宪法没有年龄, 只有总统! 那23从何而来? 那你可否主张民法的20岁呢? 答案是.. 不行! 因为"後法".. 选罢法 法有明文! 宪法有说总统不能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罪,经判刑确定? 那可否主张, 我有犯但我可以选! 你不能阻止, 你违宪! 答案是... 已明定於选罢法! 再来... 刑法有规定妨碍投票罪, 并没有"意图使人不当选罪"... 那为何还有法可以处罚呢?.. 答案也在於选罢法! 故... 不用明定适用原则, 法律自依其原则, 自动适用.... 所以, 动保法业已明定 采登记制, 所以就将民法的物权篇, 做一明定之界定, 动保法明定..."得指定公告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是你不去办, 不是我叫你不能办.... 再来... 无主遗失物 有先占权! 这是民法! 也因采登记制, 故不管你先不先占, 只要我抢先登记, 那就是我的! 还记得俩人合夥开公司, 某人去登记商标的众多例子吗.... 几乎, 除了登记者有违法情事, 否则几乎都是胜诉.... (若其程序无违法律) 因为商标也是采登记, 除非是另告仿冒... 这又是另一件事情了....
15F:推 penguin23:阿不对 改一下我的问题 文中所谓登记优於民法物权 是因 10/17 18:40
16F:→ penguin23:为已经合法登记 所以就算前饲主能提供证据证明猫咪是他 10/17 18:41
17F:→ penguin23:所养的来请求返还 但目前猫咪的所有权已经归为登记人所 10/17 18:43
18F:→ penguin23:有 所以法律优先保障登记人对吗? 10/17 18:44
对! 您说的几乎是完全正确.... 我底下举些模拟例证 来解释一下... 1. 已经说, 台湾是不承认猫狗的掌纹的! 外国或那一颗星球 我是不晓得啦... 你要如何"自证"?.... 因为返还, 其构成要件, 是要由原告自证, 且自证的 证据力是否会被采信, 那还要看... 是否有"疑虑"! 别忘记... 台湾法律原则.... 罪疑维轻, 一切疑虑之所有利益必须归被告! 你是原告, 告我侵占或要返还, 只要你的证据有一丝丝疑虑或暇疵.... 所有利益通通要先归给我! 所以, 我不认为你打的赢我, 我的油钱和律师费和请假费, 你通通要给我! 而且, 我也有以战止战的方法.... 我会让你赔更多.... (谁叫你不植 谁叫你"疑似弃养", 我最痛恨弃养了) 2. 而且你不能用返还来告, 你会被驳回.... 连进法院审理的都不行! 你不能越位!.... 我具有政法挂保证的登记, 你要先提... 否认之诉! 也就是先告收容所违法渎职之类的, 然後你还要告侵占... 但这两项... 很抱歉喔! 是刑法, 你要先上地检署, 我看你要提那一点 我是侵占.... 光是... "不法所有", 我看你怎跟检方解释.... 而且还有个'意图", 你要怎证明我的"意图"?..... 除非我能明知那是你的! 但.... 光是那个'明知"就有你找的... 除非像新闻那个带狗出去, 妇人马上抱走.... 那这已经是另外层次的问题了, 你能拿出那样的录影带吗?.... 而且, 刑法, 还必须包括第一点, 你要先自证那狗猫是你的.... 所以困难度是双重的.... 3. 就算是有晶片, 你要找回来, 事实是困难重重.... 更何况是没有晶片的.... 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bid=21&sID=3162960&r=30&page=1 4. 没晶片, 已被合法登记, 就算能赶在法定六个月之内提告, 你若是光看到地检署和法院那些规定和你要自证的东西.... 我就不相信有人还敢踏进法院.... 光是地检署传唤我, 若你输了或驳回, 我还可以向你请求损害赔偿... 赔我油钱和请假费... 我不能武断说, 不行或不可能... 但... 我可以肯定说, 台湾现实中, 还没有一个案例成案的! 会有问题的, 通常都是捡到者, 没依法走完法定程序的.... (PS1. 我习惯用你我, 来举例, 不是真的是说您喔! 别误会了!) (PS2. 也因为, 我对於没登记又遗失的, 真的十分感冒, 会讲到把情绪"拿起来"! ... 要我同情? 我没回文吐口水, 就已经很克制了.... 抱歉! )
19F:推 elle:推实用 10/17 19:03
20F:→ smallpawn:应该说因为登记是有公示性,本来就是物权的特色之一 10/17 20:43
21F:→ smallpawn:只要你不是恶意或是有过失,属登记有效,应该是这样吧 10/17 20:44
嗯! 对! 如上述第二点... 只要你没先犯刑法的窃盗抢夺侵占等.... 只要你依法律走完规定的程序, 政府会先帮你挂保证.... 还记得... 那个房子, 因地政人员混蛋, 把原屋主的房子转登记到某人名下, 然後又转卖第三人.... 案子打了五'六年, 房子也拿不回来... 因为法律保障"善意第三人", 看"某政党"转卖"据称是人民的财产的, 只要 转卖合法, 到现在也拿不回来..... 因为, 你要先告地政, 还要告转登记违法, 这案你要先赢, 才能告第三人, 不能越位... 你想告政府喔.... 要叫 胡X强 来回应你吗?..... 讲正经的.... 程序若是 A => B => C , 每个环节都是依法程序都属合法并无违背法令, 你只能乖乖从 A 开始告起, 但告国家? 何其难.... 真的别傻了.... 就算你有钱请律师, 光是只要你一被检方驳回, 人家对方就会先叫你赔 期间诉讼的费用.... 看你能向检方提几次.... 所以, 结论是... 好公民 都是依法程序, 政府会帮你挂保证... 就是因为登记会有这种优先权和保障, 不然谁会愿意去被政府赚那一笔? 所以还是要讲... 法律 只保障"了解"法律者! 若善心人捡到猫狗, 若都能依法办理, 而不是只认为好心会有好报, 光凭 热情去做自己自以为是对的事, 那才是既安心又快乐的事..... 顺便说一下... 就法有明文, 叫你去登记了, 是你不去, 你自己要先违法, 就别在遗失後, 来怪政府不保障你 像我在狗版还是桃园版? 好像有讲... 桃园正研拟, 让有登记有晶片的, 进入某些公园和设施, 这就是件好事! 不然谁会愿意去登记呀?.... 总要有点好处吧!.... 总之, 有拜有保佑... 喔 不不... 有登记有保障啦! ----- 自我记录留存 //典型// 遗失者先来指控.....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31&topic=867 事实澄清.....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31&topic=869 不管控方或辩方, 只要懂得上网写文章, 不管事实如何... 都会有其拥护者.... 最悲惨的是... 不管那一方, 更不管事实真像, 更不论是非对错.... 只要不会上网写文章, 绝对惨遭围剿... ※ 编辑: enich 来自: 61.224.75.56 (10/18 11:33)
22F:推 hahashin:实用!!! 10/18 16:32
23F:推 jick3323:感谢分享 11/05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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