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n0110 (A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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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省钱省时 北宜通勤专车受欢迎 台铁乘 …
时间Thu Jun 22 18:39:23 2006
简单说一般人民或法人欲经营客运运输业,尤其是营业汽车~
公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皆有「在核定路线或区域内」的字眼)
公路汽车客运业:在核定路线内,以公共汽车运输旅客为营业者。
巿区汽车客运业:在核定区域内,以公共汽车运输旅客为营业者。
游览车客运业:在核定区域内,以游览车包租载客营业者。
公路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需要申请核准核备)
经营汽车运输业,应依左列规定,申请核准筹备:
一 经营公路汽车客运业:
(一) 属於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机关申请。
(二) 路线通过直辖市市区道路,其里程超过相邻之省道、县道、乡道者
,向该直辖市公路主管机关申请。
二 经营市区汽车客运业:
(一) 属於直辖市者,向该直辖市公路主管机关申请。
(二) 属於县 (市) 者,向县 (市) 公路主管机关申请。
三 经营游览车客运业、计程车客运业、小客车租赁业、小货车租赁业、
汽车货运业、汽车路线货运业、汽车货柜货运业,其主事务所在直辖
市者,向直辖市公路主管机关申请,在直辖市以外之区域者,向中央
主管机关申请。
公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可知申请核准後需遵守一大堆规定囧)
经核准筹备之汽车运输业,应自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筹备完竣。
汽车运输业应於筹备期间依法办理公司或商业登记,并报请该管公路主管
机关核准发给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及公路汽车客运业之营运路线许可证後
,方得开始营业或通车营运。
汽车运输业经核准筹备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筹备完成时,得报请该
管公路主管机关准予延期,以六个月为限,逾期撤销其核准筹备。其为公
路汽车客运业或市区汽车客运业者,并应公告重行受理申请。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这是违反相关规定的罚则)
未依本法申请核准,而经营汽车或电车运输业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十
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勒令其停业,其非法营业之车辆牌照并得吊扣二个月
至六个月,或吊销之。
PS:我是觉得那些业者经营「通勤专车」有偷跑违规之虞啦!
如果再继续下去迟早会被检举的!
至於共乘的话我不希望牵扯到商业性就是因为怕违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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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lad:多学一样! 06/22 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