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773 (G773)
看板car
标题[问题] 前面有个自删"红线外停车"的後续问题
时间Tue Jul 16 14:14:32 2019
前几篇有个NG***问了路口十公尺没划设红线被开单
我推了 交路字第1070013850号函
须臾之间内文变成
找到答案删文 >"<
就好比m01那边透过群众得到好处後自删文的模式 感觉很差劲
只不过这篇是找到似乎可以申诉的点
交通部 107.06.11. 交路字第1070013850号函
https://tinyurl.com/y328un9e
其中有一段内文:
爰依前揭号函本案交岔路口已划设禁止临时停车标线,则不
宜再以标线端点延长至10公尺(未划设禁止临时停车线)路段,
列入为临时停车取缔范围
我是站在该取缔开单的立场
印象中在板上也看过有人因此被开单的状况
但看了这封函示之後,反倒有些困惑了
[补充]
若以"台湾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号"做关键字查询
又可看到一些以未划设红线被开单为由,申诉未果的判决
真的有点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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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63.40.16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ar/M.1563257675.A.A46.html
1F:推 zerox6315: 我一直觉得疑惑的点是,既然10公尺禁止停车,那干嘛画 07/16 14:25
2F:→ zerox6315: 线画一半让民众有模糊空间?这不是徒增双方困扰? 07/16 14:25
※ 编辑: G773 (1.163.40.162 台湾), 07/16/2019 14:28:59
3F:推 CATpc: 简单来说,不以妨碍他人为优先再来检视法规,原原PO自己也 07/16 14:42
4F:→ CATpc: 说了停在那别人要来回几次才转得过,搞不懂就算以为不违规 07/16 14:43
5F:→ CATpc: 怎麽还想停在那里 07/16 14:43
6F:→ kylin123: 检举这类案件需要带米尺拍照以示距离给承办参考吗 07/16 14:54
7F:→ CATpc: 楼上,检举案件如果需要仪器测量直接叫员警来现场开单就好 07/16 14:57
8F:→ kylin123: 猫哥,警察来了人就跑了,垃圾车来无视,何解 07/16 15:12
9F:→ kylin123: 先前看一案例,路边停车须靠右侧不得超过60公分,举证 07/16 15:13
10F:→ kylin123: 时还需要带检测过的铁尺量测,才得以成案 07/16 15:14
11F:推 ng633: 换我来回别人的文了,首先,我标题就选讨论了,回文也说是 07/16 18:32
12F:→ ng633: 违规会乖乖缴钱,但有些人似乎不是来讨论的,算了,目前打 07/16 18:32
13F:→ ng633: 算吞下去。再来回CAT大大,这个巷口里面是死巷子,住户也 07/16 18:32
14F:→ ng633: 不多,一直以来我说的那个位置停车都没事,後来来了个新住 07/16 18:32
15F:→ ng633: 户後,就常有警察来关切,车子也不是弯不过,就是要多切一 07/16 18:33
16F:→ ng633: 次这样。再回到这话题,其实,就跟1楼说的,真要是需10公 07/16 18:33
17F:→ ng633: 尺,怎不画满10公尺,再说也不是只有我以为停那没有违法, 07/16 18:33
18F:→ ng633: 之前的警员也跟我说没违法。。。所以到底违法了没?? 07/16 18:33
19F:→ kylin123: ng,基层员警没你想像中那麽了解法规,台湾现在问题执行 07/16 19:35
20F:→ kylin123: 不确实,办不办都是执法者自由心证 07/16 19:35
21F:→ atrix: 这篇跟原原PO不同, 07/16 20:16
22F:→ atrix: 这里写得是不宜从标线「端点」延伸10公尺计算, 07/16 20:16
23F:→ atrix: 而不是路口10公尺 07/16 20:16
24F:→ G773: 那个函里有个「至」字 07/16 20:27
25F:→ G773: 就是路口有的只有划短短一小段,未满十公尺,然而还是有人 07/16 20:29
26F:→ G773: 因此被开单提出申诉 07/16 20:29
28F:→ ng633: 楼主的这个案例跟我网路上看到的一个案例结局是不一样的, 07/16 20:53
29F:→ ng633: 所以是哪个才对? 07/16 20:53
30F:→ G773: 看起来这个法官也是认为该罚,驳回上诉 07/16 20:59
31F:推 ng633: 所以一个规定,是对是错全靠一个爽字 07/16 21:03
32F:→ G773: 你可以多找几个申诉成功的案例呀,看到大部分都是判罚 07/16 21:06
33F:→ G773: 这样才是真的让用路人爽的判决 07/16 21:06
34F:→ G773: 鸽子只是平常不开单,省事事省罢了 07/16 21:08
35F:→ G773: 台湾是个很有趣的地方,若真的吞不下就去告官看看罗 07/16 21:11
36F:推 zerox6315: 告官?别傻了,官官相护的鬼岛。尤记得南市建筑法规中 07/16 23:08
37F:→ zerox6315: 讨论“应跟”得“都能讨论个好几天了。今天就只能吞下 07/16 23:08
38F:→ zerox6315: 去没办法,只能去申诉说画线画一半?但别想说能得到善 07/16 23:08
39F:→ zerox6315: 意回应,因爲会拿官方说法堵你嘴 07/16 23:08
修改标题:红外线→红线外
※ 编辑: G773 (36.230.17.157 台湾), 07/17/2019 11:11:02
40F:→ G773: 前面我所谓的告官,就是看看会不会再碰一次钉子,毕竟路口10 07/17 11:14
41F:→ G773: 公尺禁止停车避免妨碍通行及他人视野是当初立法原意,就赌会 07/17 11:14
42F:→ G773: 不会遇到恐龙法官判免罚 07/17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