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keep (巴尔的摩根费里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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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 刑法肇事逃逸罪部分被宣告违宪
时间Fri May 31 19:44:22 2019
若说故意冲撞反而不构成刑法185-4条
因为故意冲撞当然不可能会留在现场等人来抓
由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32号,对於刑法185-4条之成立
固不以行为人对於事故之发生应负过失责任为必要,
但仍以行为人对於事故之发生「非出於故意」为前提
也就是过失撞击的行为人反而会多一条肇事逃逸罪
这刑度相当重但基於伤害之犯意反而不构成
当初上课还以为是老师唬烂
後来看判决书还真的是这样
※ 引述《cyora (╭▓╮╰▓╯╭▓╮)》之铭言:
: 司法院大法官刚作出释字第777号解释,认为:
: 1、中华民国88年4月21日增订公布之刑法第185条之4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
: 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条
: 规定,提高刑度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关「肇事」
: 部分,可能语意所及之范围,包括「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或「非因驾驶人之故
: 意或过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驾驶
: 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之事故为该条所涵盖,而无不明确外,其余非因驾驶人之故意
: 或过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构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规范者所得理解或预见,於
: 此范围内,其文义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此违反部分,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
: 其效力。
: 2、88年上开规定有关刑度部分,与宪法罪刑相当原则尚无不符,未违反比例原则。
: 102年修正公布之上开规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其法定刑,致对犯
: 罪情节轻微者无从为易科罚金之宣告,对此等情节轻微之个案构成显然过苛之处罚
: ,於此范围内,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原则,与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有违。此违反部分
: ,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於届满2年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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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起来应该是说:
: 1、如果车祸不是因为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导致,但驾驶人未留在现场时,到底是否
: 构成「肇事」逃逸罪,法律规定不明确,所以这样的法律文字是违反宪法的。
: 2、法定刑对某些情节轻微的肇事者而言太重,一律要进监狱,也是违宪的。
: 不知道的各位看法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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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omago: 故意就是杀人 重伤害 论处 05/31 19:52
2F:推 qazwsx6107: 法匠 05/31 20:04
3F:推 ultratimes: 故意冲撞直接271了,没有例外 05/31 20:39
4F:推 cattgirl: 目前刑法 肇事逃逸罪 给人敛财用 05/31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