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c101419 (好像该减肥了)
看板biker
标题Re: [新闻] 女小跑步闯红灯害骑士犁田 竟辩「青光
时间Thu Jun 3 11:13:15 2021
今天比较闲,稍微研究了一下这个「绝对路权」的问题
首先要厘清的是,这边讨论谁要负责,应该要先予以区分「行政」、「民事」、「刑事
」三个面向,不然无法得出有意义的结论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 44 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罚锾:
一、行近铁路平交道,不将时速减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设行车管制号志之行人穿越道,不减速慢行。
三、行经设有弯道、坡路、狭路、狭桥或隧道标志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减速慢行。
四、行经设有学校、医院标志之路段,不减速慢行。
五、未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减速慢行。
六、行经泥泞或积水道路,不减速慢行,致污湿他人身体、衣物。
七、因雨、雾视线不清或道路上临时发生障碍,不减速慢行。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
通过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携带白手杖或导盲犬之视觉功
能障碍者时,不暂停让视觉功能障碍者先行通过者,处新台币二千四百元
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第 103 条
汽车行近未设行车管制号志之行人穿越道前,应减速慢行。
汽车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携带白手杖或导盲犬之视觉功能障
碍者时,
无论有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志指示,均应暂停让行人、视觉
功能障碍者先行通过。
汽车行近未划设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携带白手杖或导盲犬
之视觉功能障碍者穿越道路时,无论有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志指示,
均应暂停让行人、视觉功能障碍者先行通过。
又交通部 110.03.30. 交路字第1090037825号函
关於贵庭函询汽车及行人穿越路口规定疑义一案
主旨:关於贵庭函询汽车及行人穿越路口规定疑义一案,答复如说明,请
查照。
说明:
一、复贵庭109年12月23日北院忠行审二109年度交646字第 1099038586
号函。
二、行人於设有行人穿越道之路口穿越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3
4条第1款规定,行人穿越道路,设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桥或人行
地下道者,必须经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桥或人行地下道穿越。另
有关行人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两侧,并无规定容许之距离范围,行人
是否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之认定,建议视现场道路路型、车流及人流
状态,并参考当地道路主管机关、警察机关或监定单位相关看法,
就个案事实认定为宜。
三、有关汽车通过有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以外之两侧时,该汽车驾驶
人应否礼让该行人优先通行一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103条
规定,
汽车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划设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
行人穿越时,无论有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志指示,均应暂停让
行人先行通过,爰行人行走在各类行人穿越道线邻近两侧,汽车驾
驶人仍应暂停行驶让行人通行。另内政部警政署业於行经行人穿越
道不礼让人已律定执法取缔标准,路口无人指挥时,汽车在行人穿
越道上以距离行人行进方向一个车道宽(约 3公尺)以内及前悬已
进入行人穿越道上为取缔认定基准,违反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
条例第44条第2项举发之。
正本: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
副本:
因为交通部函释是回覆行政诉讼庭,从内容可以猜想是因为有车辆在行人没走在斑马线
上而是走在旁边,而车辆又不礼让行人的情况被开罚,车主不服打行政诉讼。
而由法规跟交通部的函释可以看出,「行政法规」而言,
行人确实是有所谓的「绝对路
权」,就算没有号志,就算有号志而行人闯红灯,就算行人并没有确实走在斑马线上,
车辆你不让,就是吃罚锾谢谢,然而这是行政法上给予行人额外的保护及礼遇。
但民事责任部分可能会不同的判断
民法
第217条第1项
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
路人未依交通号志或画线行走,而被车子撞上,在民事赔偿时肯定会影响双方的归责,
这时候除非车主有「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况,很可能路人的责任会较高,虽然
损失请求100万判准,可能车主责任只有两三成,只要付20、30万。
至於刑事上的责任,可以参考看这篇判决
https://tinyurl.com/5ts75fs8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决 107年度交上易字第763号
上 诉 人
即 被 告 徐敏男
上列上诉人因过失致死案件,不服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交
易字第1368号中华民国107年3月20日第一审判决(起诉案号:台
湾台中地方检察署106 年度侦字第7207号),提起上诉,本院判
决如下:
主 文
原判决撤销。
徐敏男因过失致人於死,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
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被害人有未由行人穿越道穿越马路及未依号志指示穿
越道路之过失,亦堪认定,惟仍无法解免被告过失责任。又
被害人蔡裕清系因本件车祸而死亡,已如前述,则被告上开
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亦堪认定。
这个案子,被害人未由斑马线穿越马路,又闯红灯(根本就三宝)而被撞死,然而撞死
他的车主还是负过失致死的责任,只是依过失衡平减轻了他的责任(这件案子的附带民
事认定车主跟行人的责任是3:7)。有趣的是一审本来是判七个月(不得易科罚金),
二审改判六个月(可易科罚金),也算是怜悯这个碰到三宝的车主了。
结论:所谓路人「绝对路权」,只限於行政法上才有,而且那是没出事的前提之下,如
果出事了(不管是路人被撞上或是像这个案例机车摔车)民刑法上路人依实际个案情况
还是可能需要负责,当然车祸情状千百种,无法一概而论,不过建议还是不要想着自己
有「绝对路权」就在马路上横冲直撞比较好。
※ 引述《paul324 (冬城飞雪)》之铭言
: 女小跑步闯红灯害骑士犁田 竟辩「青光眼无法辨识红绿灯」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603/7UPPZONRBVE3JP3T3ALRB2OXFE/
: 台北市一名洪姓妇人去年4月在万华区西门町闹区闯红灯穿越中华路,潘姓机车骑士为
闪
: 避洪妇,紧急刹车失控摔倒滑行导致左锁骨骨折、手脚多处受伤,洪妇挨告辩称因眼
疾无
: 法辨识红绿灯,且她走斑马线有绝对路权,但台北地院认定洪妇闯红灯害潘男摔车受
伤,
: 仍依过失伤害罪判她2月徒刑,可易科罚金6万元,可上诉。
: 判决指出,去年4月18日早上10时25分许洪妇从成都路走出西门町,竟小跑步闯红灯横
越
: 中华路,此时,潘姓骑士骑机车经过该路口,眼见就要撞上洪妇,立刻紧急煞车闪避
,结
: 果重心不稳,人、车失控倒地滑行,导致左锁骨骨折、左手肘、前臂、左腰、左手第
5指
: 、左大腿及左膝、右拇指等处挫伤,事後怒告洪妇过失伤害。
: 洪妇辩称:「我穿越中华路斑马线时,行人号志是绿灯,且我因眼疾无法判断是红灯
还是
: 绿灯,就算我误判而闯越马路,行人本来就有行人穿越道的绝对路权,是潘姓骑士超
速,
: 未礼让行人,才会反应不及而自摔受伤」,她还强调,潘男在斑马线3公尺前就看到她
,
: 当时若适时煞停,就不会发生意外。
: 但法官认为,事故监定报告并未判断潘姓骑士在行人穿越道3公尺前就看到洪妇,而依
潘
: 男证述,他看到洪妇时,仅约2辆机车的距离,当时只能紧急煞车,不然会撞到洪妇。
: 另从潘男伤势研判,与一般常速行进中倒地的伤势无异,也没有证据证明潘男当时超
速,
: 何况洪妇的眼疾是青光眼,经雷射手术後虽有白内障、远视并散光等情形,但没有无
法辨
: 识颜色的病症,因此不采信洪妇辩称无法辨识红绿灯的说词,最後考量洪妇至今仅赔
偿潘
: 男机车修复费2250元,依过失伤害罪判她2月徒刑,可易科罚金6万元。可上诉。(张
钦/
: 台北报导)
5指
: 、左大腿及左膝、右拇指等处挫伤,事後怒告洪妇过失伤害。
: 洪妇辩称:「我穿越中华路斑马线时,行人号志是绿灯,且我因眼疾无法判断是红灯
还是
: 绿灯,就算我误判而闯越马路,行人本来就有行人穿越道的绝对路权,是潘姓骑士超
速,
: 未礼让行人,才会反应不及而自摔受伤」,她还强调,潘男在斑马线3公尺前就看到她
,
: 当时若适时煞停,就不会发生意外。
: 但法官认为,事故监定报告并未判断潘姓骑士在行人穿越道3公尺前就看到洪妇,而依
潘
: 男证述,他看到洪妇时,仅约2辆机车的距离,当时只能紧急煞车,不然会撞到洪妇。
: 另从潘男伤势研判,与一般常速行进中倒地的伤势无异,也没有证据证明潘男当时超
速,
: 何况洪妇的眼疾是青光眼,经雷射手术後虽有白内障、远视并散光等情形,但没有无
法辨
: 识颜色的病症,因此不采信洪妇辩称无法辨识红绿灯的说词,最後考量洪妇至今仅赔
偿潘
: 男机车修复费2250元,依过失伤害罪判她2月徒刑,可易科罚金6万元。可上诉。(张
钦/
: 台北报导)
: ---
: 一直都觉得行人斑马线闯红灯有绝对路权没有道理
: 这个案例是行人没有受伤
: 假如行人受伤了
: 骑士大概也很难完全免责
: 五告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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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cc101419 (180.217.0.75 台湾), 06/03/2021 11:16:17
1F:→ EVA96: 有判决书有推 06/03 11:19
2F:→ ponguy: 非用新闻判案给推 06/03 11:22
3F:推 ponguy: 补推 06/03 11:24
4F:推 EVA96: 补推 06/03 11:25
5F:推 wssp2222: 优质 06/03 11:25
6F:推 Alllllogo: 推 06/03 11:29
7F:推 paul324: 现行的法规就是哪怕行人闯红灯,那怕驾驶毫无时间反应, 06/03 11:31
8F:→ paul324: 至少都会有"部分责任",这是不合理的地方 06/03 11:31
9F:推 fin5833: 优质,感谢解答 06/03 11:32
10F:推 EVA96: 那直行车撞转弯车 一样会有「部分责任」 06/03 11:32
11F:→ EVA96: 你要不要也出来说这个不合理? 06/03 11:32
12F:→ paul324: 个案认定,如果直行车确实来不及反应,那当然就不该会有 06/03 11:33
13F:→ paul324: 责任 06/03 11:33
14F:推 jansan: 推 06/03 11:46
15F:→ MikeFreeway: 推,这就是现行法规的盲点,有的行人就这样被害惨 06/03 12:28
16F:推 Ninjashin: 好用心 06/03 12:40
17F:推 higger: 法律故意订的谁都讲不清~这让法律二字变的专业不少 06/03 13:56
18F:推 a901922001: 这就是为什麽要有ABS 永远不知道什麽时候有意外 06/03 15:42
19F:→ lim65595000: 推 用心 06/04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