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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ca911228 (面儿)》之铭言: : =========================================================== : 我9/10开学当天中午准备骑车出去买个便当 在学校宿舍门口的巷道马路上 : 撞到一个忽然冲出来的大一女生,撞上之前,我有看过四周 : 时速约为30左右,当时大一女生旁边还有一个人 : 看到我骑过来便停下,我就想我可以直接骑过去 : 但大一女生看我一眼似乎觉得自己冲得过去就跑出来,我立即煞车 : 并用右脚往旁边煞,但还是撞上了,我的安全帽飞出去 一发动引擎,车前注意义务就产生,何况行经随时会有行人穿过的斑马线, 驾驶原应礼让行人先通过,如果行人表示要等驾驶通过後再穿过斑马线, 驾驶也要确认是否「全部行人」都是这样, 礼让通行及车前注意不会因为一个行人同意,就发生全部解除的效果。 撞到一个,就是一个民、刑事的案件。 : 旁边也有一群同学搀扶我和那位女同学及报警,叫救护车和通知教官 : 到达医院後我们分别检查照CT&X光,结果出来都没有大碍 : 我的右脚缝了3、4针,膝盖和头都流血,大一女同学手擦伤。 : 当天晚上和对方家长约在学校军训室谈,一开始那位女同学还说谎 : 说他是走在斑马线上,但事实上他是用跑的 : 我便对他说:同学你不可以说谎,不可以这样 : 他才改口说对他承认他很快。她妈妈还说我的态度很差 : 但我只是很气愤,对方妈妈说那位女同学的尾椎很痛,走路都会痛 : 尾椎很重要,没什麽必要比较谁伤的重,对方的表哥随後到场 : 他表示他们家为公教退休人员不缺钱,但我撞上他们刚上台北两天的小朋友 : 所以我要负精神赔偿费,我当下真的觉得欲哭无泪。 精神赔偿这部分,主要是痛苦抚慰, 因为痛苦无法度量,被害人可以漫天喊价, 法院会依双方资历、受害程度等为审酌(通常不会多) 而本件除此部分外, 尚有医药费(看诊及其後续复健,如果需要的话~)、 劳动力减损(如果有打工的话)等, 以及「刑事过失致伤」罪责这些需要注意。 一个精神赔偿的主张,只是对方表示不满,真正的杀伤力不在这里~ : 隔天我们找到了当时要过马路的另一位同学 : 同学表示他的确是停下来要让我先过,我的车速也不快 : 但她旁边的大一女生却忽然冲出去,他也吓到了。 : 现在的情况是,虽然是我在斑马线上撞到人,但她的确是忽然冲出来 : 根本已经不是"因注意未注意"而是"未能注意 来不及反应" 所谓的「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是指「客观上,通常一般之人都能注意到」, 但「行为人却没有注意到」,或「确信其不发生」但结果发生了~ 这些都属於过失。 本件行为人(驾驶)有看到「斑马线」、「欲穿过斑马线之行人」, 这个就属於客观上可以预见有人要过,但他却认为不会撞到,油门就催下去~ 并非属於「客观上不能遇见」(Ex行人站在树後、穿越无斑马线之车道) 这个很难主张「完全无过失」。 即便这场车祸,在双方都有过失的情况下发生, 驾驶人也具有刑事过失致伤的责任, 刑事责任不能互抵,只能互告。 但这条路目前不建议采取,因为会搞毛对方家长,让和解机会破灭。 : 现在的情况是对方只有些微擦伤,我同学在学校也遇到她走路走得很正常 : 开开心心说说笑笑,相较於我,事发到现在已经8.9天 : 我回诊了三次,一次比一次严重,伤口严重发炎红肿,医生开立诊断书 : 我无法走路,必须坐轮椅,有呕吐现象疑为脑震荡,需严密观察 : 由於伤口变严重可能要到10月初才能拆线。 都说了,比谁伤口严重不重要~ 重要的事「过失责任」负担比例, 如果行人为0%、驾驶为100%,之後接到地检署的开庭通知不意外, 如果对方有一部分责任,最起码还有机会打个平手, 一般都依据车祸监定的初判,但这东西,对院、检来说, 只是个参考,检察官、法官可以本於法律赋予的职权, 自由认定个案的肇事责任,不受行政机关出具的初判所拘束。 (但通常多会大致参考其意见~) 所以,即使初判表有利,想上法院争取,还是会有风险。 : 想请问大家对於这种状况有什麽经验或看法? : 我明白在法律上我站不住脚,但我骑车已经很小心了 : 她这样忽然冲出来我真的不知道该怎麽办 : 我已经很努力地往旁边闪才会伤成这样都不能走路....... : P.S.我有持续给对方发简讯及电话,告知对方我家长想和保险公司跟他们谈 : 电话都被挂掉,简讯终於回了一封是说不要私下谈 对方目前占优,只能尽量放低姿态,努力争取和解, 其实一发生事情是最好和解的时机, 让对方放掉刑事告诉权,承担民事赔偿, 後面会很好处理~现在这样,很容易被以刑逼民~ : ============================================================ : 大三开学没多久遇到这种事我也替我朋友觉得她很可怜QQ : 我自己给她载过只能说她真的是安全驾驶 很遗憾,这部分没有证据能力,不作为本案裁判考量依据。 : 因为依责任来看的话肯定是在我朋友身上 : 只是想要问问大家有没有什麽後续处理的办法 : 可以降低赔偿等等之类的 : 谢谢大家 建议可去司法院网站找过失致伤的相关裁判(近一、二年案情类似的就可以~) 一来是明白自己面临的裁判结果,再者让对方知道, 你要是过份坚持,大不了让你告我,法院只会判这样,大家拼个鱼死网破~ 提供「和解比较好」的诱因(省时省力又不亏), 才有机会走诉外程序尽早落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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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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