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宁鸣而死不默而生)
看板biker
标题Re: [闲聊] 我对光阳与消保官的无奈与失望!
时间Fri Aug 26 14:13:28 2011
消保官定位就是设计行政体系之下,如果要开罚必须要有法源依据,
此可从行政罚法第一条立法意旨观之。
又其职权除消费调解外,於消保法中明订消保官有罚则事项限於定型
化契约条款之违反与消费事件行政监督事项之调查,如前阵子麦当劳
薯条事件,就此部分权力消保官还是很威。
回归原PO的案子,主要系与光阳有消费纠纷,依据消保法消保官仅
有调解之权力,至於调解不成立或厂商拒绝调解,依据消保法无罚责
,除有特殊应禁止厂商行为外,就消费诉讼哪系属於民事诉讼事项,
除法规别有规定外,消保官自不宜介入诉讼程序。
准此,本件纠纷乃属民事事件,消保官所为之调解程序等同消费者依
据民事诉讼法起诉後应依民诉法403条以下规定,为强制调解程序
,是以消保法中对於调解不成立後无授予消保官任何後续程序之规定
,洵属无误之处。
惟就本案後续方式,建议原PO可找消基会并看有无其他同情形受害
之消费者,可授予诉讼实施权(20人以上)给消保团体请求代为消
费诉讼,至少可以省下律师费,且就专业度而言由消保团体起诉胜诉
可能性原比原PO自行诉讼还要高!
最後,如果真的想要消保官能确实落实保障消费者,就只能靠大家一
人一信给立法委员请求修改消费者保护法。
--
○ ○ ◢█████◣ ○ ○ ○
○ ██◤◤◤◤▎ ○ ○
○ ◢█◥██⊙–⊙▏ 干你妈的!没看过人鱼啊!
██████皿█ ▄▄▄▄▄▄▄ 崖上のboyo
○ ◢█∕█◥██︶◤◤ ○ ○ ○
▂▅▄▆▇ by Airsupply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37.231.104
1F:推 adairchang:推 08/26 15:34
2F:推 bighead0851:实用! 08/26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