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ownlaw (中肯都不中肯了...)
看板biker
标题Re: [闲聊] 肇事逃逸是不能和解的
时间Mon Mar 9 18:27:11 2009
这个案例大约在去年的时候还发生过不少次,各地都有发现相类似案件
如果遇到要怎麽处理,雪衣大的文章中都有提到
可以比照办理...
: 当初网友的建议有三点:
: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报警,最好都要有第三者在场作证明
: 2. 若对方坚持没关系,也务必报警处理或者是书立和解书 。
: 3. 如果对方嫌麻烦而紧急离开,务必记下特徵或车牌号码,
: 并到警局备案,证明自己没有肇事逃逸。
但是,实务上对於肇事逃逸跟过失伤害的处理方式上
有许多不同的见解...
肇事逃逸罪系违反公共安全罪章中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之规定
其中,法条的构成要件中
第一. 须驾驶动力交通工具:
第二. 须肇事致人死伤;
第三. 要有逃逸的事实。
: 第二个要件本身还附送你过失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罪
但触犯肇事逃逸罪,
检察官本身不会再送你一条过失伤害罪或是业务过失致伤罪
这两条都是告诉乃论之罪,如未经告诉人合法提起告诉前
纵使检察官提起公诉,法院仍应以起诉不合程式为由,谕知不受理判决
但是,如果告诉人提出过失伤害的告诉,会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分案另行侦查(过失伤害+肇事逃逸罪)
二、并案侦查审理(合并在肇事逃逸罪里面)
: 另外的驾车肇事逃逸罪与过失致死罪,都是检察官应该依职权追诉的公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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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很确定的说,这篇文章应该不是检察官写的,起诉程序分为公诉跟自诉
罪只有告诉乃论跟非告诉乃论,绝无公诉罪这个名词
检察官是不会犯这种错误
另外,提供版友一些实务的经验
当发生车祸後所签立的和解书,最好是藉由乡镇市区公所的调解委员会作成
或者是藉由法院的调解庭所成立的和解书,这种和解书效力较大
因为民事赔偿的部分,遇到最大的问题就是
「私人签订的和解书」遇到事後不履行和解条件,只能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後,始得声请强制执行..旷时又费日
反观,经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准之和解书或在法院调解成立的和解书
如遇当事人不履行和解条件,即可依调解书之内容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
刑事的部分,刑事的告诉权并没有预先抛弃之可能..
换言之,和解书上所载之双方愿放弃刑事追诉之权利...
当事人仍得向法院提出告诉...这是合法的
因此藉由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准之和解书
或在法院调解成立的和解书,可以提供相当之证明至少就刑事追诉上
当事人先前已表明有放弃追诉之意思..
在这边提供一个保护自己的方法,在签订和解书之同时
一并请对方在撤回刑事告诉状签名...如果之後对方提出告诉
只要将该份撤回刑事告诉状交给受诉之地方法院检察署即可
但是,前提要件是所触犯之罪为告诉乃论之罪,才能撤回
如果是非告诉乃论之罪,就不能由当事人自行撤回
: 有关驾车肇事逃逸罪部分是不能和解的,还是要勇敢地去面对吧
和解是民事上面的概念
当然,刑事案件本身即是侵害到特定之法益(法律上保护的对象)
造成特定人受有损害,自然可以用和解的方式达到一定程度的弥补
以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因此法官在量刑上自然会斟酌从轻处断
所以,刑事案件能不能和解?答案是肯定的
至於能不能撤回,又是从刑事层面去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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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40.92.81
1F:推 ppew:有些会因为民事和解 所以刑事不起诉的样子 03/09 18:30
2F:推 guithawk:公诉的话,就要看检察官了 03/09 18:42
3F:推 ilovekr:专业法律人= = 03/09 19:30
5F:→ snowcoat:如果不是这篇作者根本是乱打 就是检察官文章用字问题了 03/09 20:34
6F:→ snowcoat:感谢补充 ( ′-`)y-~ 03/09 20:34
7F:推 donewalker:提供的建议有个盲点:如果被害人还没拿到钱,真的愿意 03/10 14:09
8F:→ donewalker:在撤回告诉状上签名?何况由「被告」提出之撤回告诉状 03/10 14:10
9F:→ donewalker:一般情况下,书记官还是会向被害人(告诉人)再次确认 03/10 14:10
10F:→ donewalker:至於被害人违反和解契约而提出告诉,理论上被告可以以 03/10 14:11
11F:→ donewalker:债务不履行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但实务上在检察官或法官 03/10 14:12
12F:→ donewalker:(刑事)讯问时就被搓掉了,所以赔钱时最好用汇款方式 03/10 14:14
13F:→ donewalker:留下证据 03/10 14:14
14F:→ mizsheng:车祸问题没当场处理...下场就是无解... 03/10 16:42
15F:→ crownlaw:感谢D大的指教..我在回答的时候是已经先预设立场,当双方 03/10 17:19
16F:→ crownlaw:和解完成(即交付和解金额之後)由被害人在撤回告诉状上签 03/10 17:21
17F:→ crownlaw:名,至少事後当被害人又提起告诉之时,当事人得提出该项 03/10 17:23
18F:→ crownlaw:撤回告诉状..不过由告诉人亲撰的撤回告诉状,我是还没遇 03/10 17:26
19F:→ crownlaw:过书记官又来确认的..除非签名或印章不符就有可能发生 03/10 17:28
20F:→ crownlaw:不过以上述而言,有公的效力之和解书是可直接强执,无须 03/10 17:30
21F:→ crownlaw:再用债务不履行去请求履行..除有因此而生损害才有诉请赔 03/10 17:32
22F:→ crownlaw:偿必要...多谢D大的指正 03/10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