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Sabina (孩子的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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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z-13-1-3
时间Thu Sep 21 09:01:42 2006
有问题部份→「车祸发生後,警察说能和解则和解,不能和解在六个月内拥有法律追诉权」
一般而言,车祸所涉的法律问题为(一)民事与(二)刑事。
(一)民事部份:
主要涉侵权行为部分。有关请求权之消灭时效规定於民法第一编总则第六章。一般消
灭时效为十五年;亦有短期五年、二年之消灭时效。
(二)刑事部份:
主要涉刑法第二十三章伤害罪部分。而过失伤害罪、普通伤害罪属告诉乃论。依照刑
法第十一章时效,第八十条第一项第四款,
其追诉权之时效期间为五年。
和解为法律行为,无涉法律追诉权。
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条:「称和解者谓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以
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
发生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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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部分的追诉时效,各罪不一定一样,详阅第十一章时效。
※ (二)部分仅针对过失伤害罪、普通伤害罪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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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赔案件,有三成涉因果关系;其中七成涉提请以无相当因果关系否定国赔责任成立。
是故,无相当因果关系,系否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万灵丹。
「在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况下,依客观之观察,通常会发生损害者,即
为有因果关系,如必不生该等损害或通常亦不生该损害者,则不具有因果关系。」
─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四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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