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Sabina (孩子的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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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前天发生车祸 我该做什麽??
时间Wed Jun 7 20:46:03 2006
※ 引述《joeknight (Joe Wu)》之铭言:
: 恕删...
: 我来说一下我的经验,
: 我自己是在高雄市博爱路跟十全路的交叉口被撞到,
: │ │ │
: │ │ │
: │ │ │
: │ 他│ │
: ─────┘ 要 └─────
: 左 ↓
: 转 ↘
: ─────── ──────
: ─────┐ ┌─────
: │ │ ↑ │
: │ │ 我 │
: │ │ 要 │
: │ │ 直 │
: │ │ 行 │
嗯,我也来提供一例吧!案例是板上某版友的case。虽然有段时间了,希望那位版友看到
会有帮助。
这也是我的期末报告。XDrz
一、案件事实
此案为车祸事件,当事人骑机车行经博爱路与新庄仔路交叉口对方由对向车道左转进
新庄仔路。当事人煞车不及撞到对方车辆右後方,当事人受伤送医。警察有做笔录及车祸
监定。惟监定结果尚未出来,对方以车体受损严重,要求当事人先行理赔10余万元。
二、当事人疑问
对於对方所要求之理赔该如何处理?
三、提供之解答
1.请求和解。
车祸事件(过失伤害案件)如双方当事人愿意私下即先行和解,纵使未经监定亦无不可
。故建议当事人,积极与对方协调和解,如可成立,即可节省双方时间、金钱之耗费。
2.等车祸监定报告结果确定双方责任归属。
纵监定报告尚未出炉,然可从案例事实上分析双方责任归属如下:
按「汽车行驶时,驾驶人应注意车前状况,并随时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车行驶至
交岔路口,转弯车应让直行车先行」,车辆应减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让干道车
优先通行後,认为安全时,方得续行」。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
二条第一项第六款,分别定有明文。本件两造驾车行至该处,当事人未减速接近,注意安
全,小心通过;对方未停车让干道车先行,致发生车祸,两造均未注意车前状况并遵守灯
号规则,灼然甚明。宜认对方驾驶自小客车,行经交岔路口,左转车未暂停让干线道直行
车先行,为肇事主因;当事人驾驶重型机车,行经交岔路口,未减速接近,小心通过,为
肇事次因。(注一)
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之因果关系认定,系采相当因果关系说。(注二) 相当因果关
系,系指无此行为,虽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
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注三)
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
或健康者,对於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时,应负损害赔偿责
任。另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本件对方驾
车行经交岔路口时,转弯车未停让直行车先行,应为肇事主因,当事人骑重型机车行经交
岔路口时未减速慢行,为肇事次因,故对方自小客车主自应对本案当事人之受伤负过失责
任。又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民法第
二百十七条第一项定有明文。本件车祸之肇事责任归属若认定对方自小客车主为肇事主因
,当事人为肇事次因,当事人就本件车祸所受损害之发生原因即属与有过失,自有民法第
二百十七条第一项过失相抵规定之适用。(注四)
3.对方若仍坚持理赔,要求对方出示相关汽车修缮金额之证明。
双方车辆如有投保强制险,亦可就医疗支出部分,检具相关证明,请求保险公司先行给
付。如嗣後成立和解,此部份之金额可协议是否扣除。
4.和解未成当事人亦有向对方提出伤害告诉之权利。
5.伤害罪需六个月内提出告诉。刑事诉讼附带民事,可大幅减低诉讼费用。
四、法条、判例或决议之依据
刑法第 284条
因过失伤害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注一: 91年度上易字第127号可参考。
注二: 92年度台上字第1626号、92年度台上字第2565号等参照。
注三: 84年度台上字第2170号。
注四: 89年度诉字第1214号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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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SD25KF FRONT WHEEL: Brigestone BT39ss ycx 3.50-10
MILEAGE: 15000 kilometer REAR WHEEL: Dunlop D306 100/90/10
USER WEIGHT: 120kg SUSPENSION: The suspension of Movie
APPEARANCE: Kaohsiung PICTURE: http://myurl.com.tw/eke1
EVOLUTION: Pedal for JR、Fish-Apparel Lamp
PROTECTION: Sol 58s certified by Snell M 2005、 NK Short G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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