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ewakahiko (天若日子)
看板bicycle
标题Re: [问题] 单车闯红灯是否有法令?
时间Sat Nov 1 19:38:21 2008
※ 引述《macang (macang)》之铭言:
: 小弟有爬文唷
: 不过乡民们 没给个正确的答案= =
: 首先闯红灯是不对没错 但是有没有法令阿
: 因为小弟刚刚 在人烟稀少的地方 闯了几个红灯 被真的很闲的警察追上来停下来
: 念了我几句这不是重点
: 重点是他跟我讲= =
: 你这个单明年一定开的下来
: 明年就可以抓你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三 章
慢车
第 69 条 慢车种类及名称如下:
一、自行车:
(一)脚踏自行车
第 73 条
慢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在划设之慢车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慢车道之道路不靠右
侧路边行驶。
二、不在规定之地区路线或时间内行驶。
三、不依规定转弯、超车、停车或通过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争先、争道或其他危险方式驾车。
五、有灯光设备而在夜间行车未开启灯光。
第 74 条
慢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服从执行交通勤务警察之指挥或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车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
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快车道。
四、不依规定停放车辆。
五、在人行道或快车道行驶。
六、闻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或工程救险车警号不立即避让。
第 75 条
慢车驾驶人,驾车在铁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条各款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
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 54 条
一、不遵守看守人员之指示,或遮断器开始放下,或警铃已响、闪光号志
已显示,仍强行闯越。
二、在无看守人员管理或无遮断器、警铃及闪光号志设备之铁路平交道,
设有警告标志或跳动路面,不依规定暂停,迳行通过。
三、在铁路平交道超车、回车、倒车、临时停车或停车
第 76 条
慢车驾驶人,载运客、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罚锾:
一、乘坐人数超过规定数额。
二、装载货物超过规定重量或超出车身一定限制。
三、装载容易渗漏、飞散、有恶臭气味及危险性货物不严密封固或不为适
当之装置。
四、装载禽、畜重叠或倒置。
五、装载货物不捆紮结实。
六、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不紧靠路边妨碍交通。
七、牵引其他车辆或攀附汽车随行。
第 90-1 条
慢车驾驶人、行人不依规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
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第 90-2 条
慢车所有人、驾驶人、行人、道路障碍者,依本条例所处罚锾裁决或裁定
确定,经通知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执行。
第 90-3 条
在圆环、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内,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
或警察机关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车安全无虞之原则,设置必要之标志
或标线另行规定机器脚踏车、慢车之停车处所。
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车
安全无虞之原则,於人行道设置必要之标志或标线供慢车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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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12.62
※ 编辑: Amewakahiko 来自: 59.105.12.62 (11/01 19:41)
1F:推 kai761:原来是属於慢车..谢 11/01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