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eyaSin365 (365)
看板ask-why
标题[斧正] 窃贼出资修缮窃物可以主张债权吗?
时间Tue Mar 24 20:10:43 2020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tupidClown/M.1584801665.A.439.html
一名窃贼修理偷来的脚踏车,旋即被逮捕, 失主应该支付窃贼出的修缮费用吗?
有人认为: 因为窃贼修好脚踏车也是为了自己,故失主不需支付。
但思考一下一个类似的情形:
假设我在丹丹买了一个汉堡35元,放在一边却被甲吃了。我很生气,已付的35元自然找
甲要,但甲可以主张我花钱本来就是为我自己,所以他不用给我35元吗?
上述两种情况最大不同在於出资人一为不合法(窃贼),一为合法(我)。
我主张「修缮利益为谁所享有,谁就该负担修缮费用」,至於窃贼窃取脚踏车侵害他人
所有权,应该另外偷窃脚踏车该负的法律责任,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而与修缮脚踏车
的部分无涉。
但,大多数人却似乎直观地主张窃贼行为的不法性可以阻断窃贼出资修缮形成的债权。
怎麽主张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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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sk-why/M.1585051845.A.030.html
1F:推 Ebergies: 我觉得问题在,失主没有要求窃贼帮他修脚踏车03/24 20:26
2F:→ Ebergies: 两者没有成立契约关系,当然也没有修缮费用需要支付03/24 20:27
3F:→ Ebergies: 例如你能够帮老旧大楼贴上新的磁砖再去找屋主申请费用吗03/24 20:28
4F:→ Ebergies: 我想答案是否定的03/24 20:28
我想过窃贼修缮有点接近无因管理,查其要件:
1.未受委任并无义务(无法律上之义务)。
2.管理他人事务之行为(客观):即管理事务之承担,管理人所为系适法无因管理或不适法无因管理,即从其管理事务之承担为判断之。
3.
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主观)。
4.何谓适法:
(1)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为之:此处之「有利」,仅指行为系有利於本人、对本人为正当者。其行为所造成之结果是否有利於本人,并非适法无因管理讨论范围,故其行为之危险,系由本人承担。
依照上述的判断标准,窃贼虽客观上有无因管理的形式,却不符主观的为他人管理之意思(系为自己),故仍不以无因管理来论。亦即窃贼不能对原所有人主张债权。
※ 编辑: iLeyaSin365 (223.138.157.10 台湾), 03/24/2020 21:00:55
5F:推 Ebergies: 咦,所以上面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了 XD 03/25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