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debaran (待拼凑)
看板ask-why
标题Re: [请益] 这次江陈会四个协定对台湾的实质影响?
时间Fri Nov 7 03:52:48 2008
: 直航也其实没什麽大不了 就是把九十分钟的航程变成七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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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相当有限 之前国民党攻击民进党锁国
单就自己碰触过的议题提供想法
各国之间订定的航权协定之所以不以多边协定,而是以双边协定的方式处理,
乃因为航权的交换是国家主权相互的让渡
而主权的让渡在考虑国家间社会、经济、政治甚至背景文化民族情感诸多因素之不同
所以这没有办法像现存的许多国际间条约一般,可以多边协定完成
前段的重点在於,航权协定高度涉及国家主权利益
航空法上的八大航权,几乎没有不涉国家主权者
所以并不是「只跟民生经济、节省时间、油料运输成本有关」而已
而协定、条约的主体为国家、国际组织、当然新的国际法已经把跨国公司、团体等纳入
条约的效力各国不同,有的如美国,经签署与联邦宪法等同效力
有的条约是需要在签署後,由国内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才会有国内法上效力
那台湾属於後者
於是问题来到了,今天两岸是以何种关系签约
台湾(中华民国)的地位在国际上,是以代表权的问题被处理
即在联合国(过去)与其他国际组织上(现在),
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两个「政府」,何者为中国这个「国家」的合法代表
现今国际间所谓的「一个中国」原则即在指此一问题
那我不去讨论台湾与中华民国(独立或是否为国家)之间的关系,这是政治立场的问题
目前的台湾(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签署航权协议
是以什麽样的地位为之?
基於代表权的弱势,台湾在与世界各国的航权协定上一直相当悲怜
那在国际法上可以讨论的空间
1.双方是否定位为国家?
2.航权的交换,不论国家是不是明示或暗示主权的保留
仍旧可能在两岸现况下,被操作为台湾在主权上形成国内关系的默认效果
也就是不被认定为国际航线,衍生的国际法上效果难以预料
各国间几乎以蔚为标准的「百慕达模式」做航权协定的内容格式
即使台湾如前述难以国家为单位与外国签订航权协定
但仍旧是能相当程度维持航权协定的内容,例如台美之间的航约
今天这样七张A4搞定的航权协议,怎麽不叫人担心?
以往修习航空法,已经有所体悟国际环境的现实
只是没有想到改变会是眼前这般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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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70.239
1F:推 animania:然而这个部份是所谓包机直航的定期化不是吗? 11/07 12:56
2F:→ animania:要说悲怜 在第一次包机直航时 就已经该悲怜了吧 11/07 12:57
3F:推 geeky:好深奥喔 看不太出来问题在哪里耶... 11/07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