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作者phreniax (satellite)
看板ask-why
标题Re: [讨论] 夜神月做的事情是对还是错???
时间Mon Sep 15 12:12:47 2008
※ 引述《e1q3z9c7 (钟衷)》之铭言:
: 在此提出另一个问题:
: 惩罚真的具备实际效益吗?
: 就案件本身而言,惩罚已无法逆转原有结果(特别是死亡案件)
: 那就预防层面而言,一个凶手所想的不会是被惩罚的结果
: 而是如何逃避惩罚(所以警察才会永远有事做)
: 又,若将死刑普及化
: 即便一时让犯罪率下降
: 又真的代表改天政局不稳,人民不会趁机兴风作浪吗?
: 惩罚显得如此无力和消极,又为何不思索更有用的替代方案呢?
: ※ 引述《Oikeiosis (怎麽啦)》之铭言:
: : 上一篇可能没说清楚
: : 就你的问题来说
: : 1 一个人犯了严重罪行 该不该死? 这的确可以跟要不要废除死刑放一起
: : 但是即使是讨论废除死刑也不会把「真相困难」的冤枉错杀给「先不管」
: : 我不能理解为何要除去 「夜神月看报杀人」的部份
: : 2 你问「希不希望神如何如何....」
: : 我不能理解这个问题要问什麽 人希不希望神怎样真是相当自大
: : 神没什麽理由要根据人的意愿来实行神的旨意
我必须先说 : 人类的世界是不可能断绝犯罪的
也要说 我没有不重视人权 "平等"是最基本的人权(先请把精神疾病的犯罪撇开)
接下来要提的想法是 : 如何最有效率 "降低" 犯罪
任何一件善恶都有 动作施予者 和 动作接受者
如果是善 你给我三分情 不管你愿意与否 我都认为"至少"该还你三分情
如果是恶 我给你三分恶 你别带着报复心 你是该给我"刚好"三分恶
如果我今天杀了人 且我是个怕死的人 那麽我会觉得坐牢几十年是赚到的
就是因为那种心态 "逃过就爽了" , "抓到也不会死"
才会犯罪率没办法降低
以牙还牙
才是方法
当然行刑者不能是受害人本身
例如
A堕别人手 , A也要嚐嚐被剁手
A强暴别人 , A该被去势 (很多被强暴者在往後的人生都会对"性"害怕)
A虐待B(举例:鞭打) , A也该被虐待(鞭打)
( 如何真正地以牙还牙的方式当然有得讨论 ,处罚的内容不是我想讨论的,重点是
"你给多少,我就还多少"的概念 )
为什麽我会这麽想呢?
因为很多人不知道
设身处地
身同感受
对我而言 最佳降低犯罪的方式 就是 迫使大家能在脑中"设身处地"
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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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4.42.175
※ 编辑: phreniax 来自: 123.194.42.175 (09/15 12:15)
※ 编辑: phreniax 来自: 123.194.42.175 (09/15 12:16)
1F:推 skyviviema:这种方式只会迫使人在被抓到之前犯更多罪 09/15 12:35
2F:→ phreniax:你这问题也很好,会有人认为反正要死了~拼了 09/15 12:41
3F:→ phreniax:那撇除死刑呢? 对於其他程度的刑罚呢? 09/15 12:42
4F:→ phreniax:总不会我原本是剁人手指~拼了~剁你手 09/15 12:43
5F:→ phreniax:请针对概念就好了,针对实地运作可以另外再讨论^^ 09/15 12:44
6F:→ phreniax:且我不认为,只靠这个概念就好了,同时警力如何更周延 09/15 12:45
7F:→ phreniax:甚至是教育,都是同时着手的 09/15 12:45
8F:→ phreniax:请各位想想,我们在愤怒时,都会有想伤害对方的念头 09/15 12:47
9F:→ phreniax:为什麽我们可以忍下来,因为我们知道不该 09/15 12:48
10F:→ phreniax:为什麽觉得不该? 在我的经验里 最後还是因为感同身受 09/15 12:48
11F:→ phreniax:刚刚我妹看到我po这文,她说:随便举个例 09/15 12:49
12F:→ phreniax:杀人者即使不处死,可以关在牢里,定时给予一刀 09/15 12:50
13F:→ phreniax:一刀的程度虽痛苦可自行恢复,不停下去 09/15 12:51
14F:→ phreniax:这痛苦既不杀人也可警惕外面 09/15 12:52
15F:→ phreniax:那犯人的人权? 问题是犯人让受害者从这个世界消失了 09/15 12:52
16F:→ phreniax:受害者连"行使人权"都不行了 09/15 12:53
17F:推 eliec:人敬自重者,犯人不自重,别人何必提供他人权? 09/15 12:56
18F:→ phreniax:就这角度 连"平等"也不可得 09/15 12:56
19F:→ phreniax:eli跟我想的一样 至少"平等" 09/15 12:57
20F:推 visorkk:根据刑法第十条 强暴不一定要使用生殖器 假如去势强暴犯 09/15 16:49
21F:→ visorkk:还是可能用更变态的方式妨害性自主 09/15 16:49
22F:→ phreniax:vio大,我想讨论的不是究竟要用甚麽手段 09/15 20:32
23F:→ phreniax:不好意思,我想说的在5865的推文 09/15 20:48
24F:推 visorkk:我只是补充一下现行法界反对去势的理由 与讨论主干无关 09/15 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