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n503709 (tristesse,deprime)
看板ask-why
标题Re: 条约,盟约,公约有什麽不同吗
时间Sat Aug 2 11:20:52 2008
※ 引述《benjamin0126 (请支持公视新闻)》之铭言:
: 是依照签约国数来分的吗
: 条约是一对一,盟约和公约是一对多吗
: 还是说是依拘束力来分的
: 公约是不是允许被违约国可以有制裁行为呢
: 有人知道到底这三者有何不同吗
广义来说,没有不同 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系采实质认定
只要是国际法主体(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范对象只限於国家)所缔结,据以确定彼此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者,称为条约,简单的说就是内国法上的契约的概念
狭义来说,一般而言(非绝对!!):
1.条约(treaty):用於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重大问题
如中美共同防御条约、中美友好条约
(和约则通常专指战後关於领土的处置问题,如旧金山和约)
2.公约(convention):通常用於多边条约,且规范重点往往是立法性的行为规则或制度
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te):通常用於国际组织章程
如联合国公约
4.协定(agreement):通常是较为技术性质(行政性、事务性)的具体问题
5.议定书(protocol):通常为某纲要公约的附件,盖纲要公约通常仅就议题之原则达成协
议,并未就具体行动计画或数值目标作规范。为补充纲要公约之不
足,再制定与国际公约同具约束力之议定书。
如蒙特娄议定书乃是补充维也纳公约
6.宣言(statement)、声明(declaration):通常不具有规范效力,仅为政治上主张,如开
罗宣言、人权宣言;但也有具有法效性的,如中英联合声
明关於1997.07.01以後关於香港部分之地位有法效性
7.(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é):通常只是政治上主张
如上海建交公报、817公报
依据国际实践,重要国际活动或国际会议结束後,通常发布宣言、声明或公报用以宣示参
与国家达成之协议或共识;其中除公报偶有具名签署之实例外,宣言与声明通常系以发布
之方式为之,不需具名签署。
至於其拘束力,通常由下列因素综合考量:
(1)参与之各国代表是否获得授权(有权代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art.12);
(2)内容是否明确明确可执行;
(3)各相关国家事後之处理态度(是否欲产生对国家之拘束力(binding 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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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国是否产生命令性、确定性与可受裁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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